长江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6-0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5 月 31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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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
年限;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在审计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
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
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七)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
安全;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
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
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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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
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
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履行考
察、谈判、招标等程序,对拟选聘的会计事务所提交的工作方案、执
业质量、报价等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拟选聘事务所及候选名单,
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及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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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评价标准,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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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
以客观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要求的,
应形成否定性书面意见并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二)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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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基于对会计师
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
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进行审核,未发现有
重大不利变化情形的,由公司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
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可建议续聘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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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
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参与公司招标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七)公司认为需要解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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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后及时通知新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发现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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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商业
贿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行业自
律组织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禁止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
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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