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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2024-09-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9 月 13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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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
决策的合法化、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
长一名,独立董事四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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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聘任、解聘、考核合规总监和首席风险官,决定其薪酬待
遇;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全
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建立与首席风险官
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审议批准公司风险偏
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
任;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评
估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八)确立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公司洗钱风
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
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
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十九)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批准内部
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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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研究公司文化建设任务,审定公司文化建设目标;
    (二十一)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对廉洁从业管理
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十二)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
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
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
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对上述事项
及公司捐赠的具体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累计计算原则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投资总
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百分之五
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收购出售资产: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购出售资产
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百分之
五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资产抵押: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资产抵押总额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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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控股子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除外,达到《公
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捐赠: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多于一千万元
且为五千万元以下的事项;
    (六)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口径):公
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
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本条所述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等事项不包括证券自营、证券承销
与保荐、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业务等日常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达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事项超过董事会权限标准的或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授权公司经营管
理层研究决定。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以上事项的审
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他规定。
    第六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履职。
    第八条 董事会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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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
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
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
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
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专人送出、信函、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经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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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董事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至少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及签发人。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董事
长在确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按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规定提
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提案的具体内容;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七条 凡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应在会议召开前向所有董
事报送有关材料,以保证董事在会前对审议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研究,
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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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和数据送达所有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设签到制
度。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
表决方式进行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或专门委员会事前发表意见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或者专门委员
会委员宣读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该议案进行
暂缓表决,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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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应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董事回避以及关联
事项审批和批准的有关规定。涉及关联关系须回避表决的决议事项,
该关联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
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会议材料的董事,可以
用通讯方式书面进行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书面表决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
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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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
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董事长应当督促公司执
行和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的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
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向
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
违反董事会决议情况的,可追究执行者的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以现场结合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
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
外。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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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
室负责保管。
    董事会会议档案应当依法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备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
须公告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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