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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2024-09-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9 月 13 日经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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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与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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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湖
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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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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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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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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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
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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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适合
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两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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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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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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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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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
议开始时宣布。如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
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该股东
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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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涉及下列情
形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
三十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当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的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普通股股东拥有的每
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之积。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普通股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普通股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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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
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它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
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四十三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
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
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平均数的一半。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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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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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记录、存档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记
录和整理。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依法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备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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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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