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2024-02-2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2 月 21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及可
持续发展需要,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绩效,确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
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执行战略规划和发展的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负责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初稿的拟定、实施情况的反馈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 5 人,其中至少应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相关事项开展
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 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
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
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起生效。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