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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解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4-10-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

     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
      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一汽解放”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一汽解放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次交易为一汽解放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一汽股份”)出售其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21.8393%股权。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要求,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本次交易各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
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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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各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或确认。本专项核查意见
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上市公司披露的《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
易进行核查验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事项进行
了专项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形

    根据一汽解放提供的资料及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
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一汽解放上市后,一汽解放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承诺事项
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详见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查阅一汽解放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登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检索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
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一汽解放上市后至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除一汽股份于 2011 年 8 月 8 日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最终
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通过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解放有限 100%股权
的方式进行处理外,附件一中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
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该等承诺主体
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一汽解放上市后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除一汽股份于 2011 年 8 月 8 日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最终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通过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解放有限 100%股权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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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外,,附件一中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其他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
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
计报告和《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关联资金往来
的专项说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部分独立意见及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
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
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一汽解放提供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董监高无
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一汽解放、一汽解放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或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一汽解放公开披露文件、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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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自上市公司上市后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一汽股份于 2011 年 8
月 8 日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最终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通过上市公司资产置
换、发行股份购买解放有限 100%股权的方式进行处理外,一汽解放及相关承诺
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
情形;

    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和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形;

    3.一汽解放、一汽解放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式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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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曹雪峰



                                             经办律师:

                                                           李科峰




                                                     2024 年 10 月 25 日




                                   -5-
                                                                                                                                   专项核查意见


 附件一:《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类别                         承诺内容                             承诺开始时间          承诺结束时间            履行情况
                      为增强流通股股东的持股信心,激励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
                      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公司管理层和公司股东的利益相统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承诺
                      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委托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并承诺提议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中国第一
                      2014 年 6 月,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
汽车股份   其他承诺                                                           2006 年 04 月 03 日   2021 年 6 月 28 日    本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股份")补充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有限公司
                      (2011 年,一汽股份承诺将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
                      或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业务,以解决与上市公
                      司的同业竞争问题)问题解决之后的五年内,一汽股份按照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委托上
                      市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承诺在提议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低于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与承诺:为解决同业竞争,中国第
                      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特向上市公司
中国第一   关于同业
                      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虽然上市公司与一汽股份控制或合
汽车股份   竞争的承                                                           2011 年 08 月 08 日   2020 年 03 月 26 日   本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营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车型并不完全相同,目标客户、地
有限公司   诺
                      域市场也不完全一致,但仍然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
                      争。为此,一汽股份承诺将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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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业务,以解决与上市公司
                      的同业竞争问题。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一汽股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
中国第一
           关于持股   后,本公司将继续履行一汽集团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
汽车股份                                                                        2011 年 08 月 08 日   长期有效             本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锁定承诺   出的承诺,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股权变动及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解放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房产系因政府规划调整、
                      土地被征收、报建手续不齐全、超出红线建设等历史原因无
                      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上述房产占解放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的 0.6%,占比相对较小,不会对解放有
           关于标的
中国第一              限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
           资产瑕疵
汽车股份              对方,就上述事宜,本公司承诺,上述房产未取得相应权属      2019 年 11 月 27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情况的承
有限公司              证书不会对解放有限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
           诺
                      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如因上述房产未取得相应权属证
                      书而导致上市公司或解放有限受到任何处罚或遭受任何损
                      失,本公司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解放有限进
                      行全额补偿。
                      对置入资产中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部分专利和专有技术
                      (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 3 个
                      会计年度(即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经审计的业绩补
中国第一   业绩承诺
                      偿资产的收入承诺如下:2020 年度 65,588.90 万元,2021
汽车股份   及补偿安                                                             2020 年 04 月 08 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   本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年度 68,815.52 万元,2022 年度 10,938.64 万元。在业绩承
有限公司   排
                      诺期,若业绩承诺资产截至当年末累积实现收入低于截至该
                      年末的累积承诺收入,一汽股份将对上市公司逐年以股份支
                      付方式予以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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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
                      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2、本次重组完成
                      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一汽股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中国第一              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3、对于在本次重
           关于股份
汽车股份              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       2020 年 04 月 08 日   2023 年 04 月 08 日   本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限售承诺
有限公司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
                      不受此限。4、本次重组结束后,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的,亦遵守上述
                      限售期的约定。若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一汽股份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5、上述限售期届
                      满后,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6、一汽股份
                      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关于规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
           范、减少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
汽车股份                                                                       2020 年 04 月 08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关联交易   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一汽股份事项的关联交
有限公司
           承诺       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2、承诺杜绝一切非
                      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




                                                                       3
                                                                                                                         专项核查意见


                      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
                      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3、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
                      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署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确定,保证关
                      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一汽股份实
                      际控制的企业,一汽股份将在合法股东权利范围内促使一汽
                      股份实际控制的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将尽最大努力促使除一汽股份
                      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合营或联营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
                      司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商用
                      车整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汽
                      集团及其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控股
中国第一   关于避免   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汽车集团   同业竞争   控股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       2020 年 04 月 08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有限公司   承诺       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一汽
                      集团或其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以
                      下简称“该等新业务机会”),一汽集团将立即书面通知上市




                                                                       4
                                                         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决
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的,一汽集团或其控股企业方可从
事。4、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且
一汽集团或其控股企业从事该等新业务机会,则上市公司或
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一汽集团或其控股
企业收购在该等新业务机会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
益,或由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
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一汽集团或其控股企业在该等
新业务机会中的资产或业务。一汽集团将确保其控股企业遵
守前述承诺。5、一汽集团的子公司一汽轻型商用汽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轻型汽车”)下属的一汽哈尔滨轻型汽
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轻公司”)、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红塔”,与哈轻公司合称为“轻
卡公司”)从事部分轻型卡车业务,但目前处于停产或亏损
状态,其负担较重且盈利状况不稳定。一汽集团承诺,其将
实际控制的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的股权全部委托给解放有
限进行管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不晚于满足哈轻公司及一
汽红塔各自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
益率且重组后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条件的 12 个月
内,启动将其实际控制的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的股权分批次
或一次性注入上市公司,或者以合理的价格和方式转让给其
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促使轻
卡公司不再从事轻型卡车相关业务等的程序,并将在启动前
述程序后尽快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审批程序。6、自承诺函出




                                                 5
                                                                                                                         专项核查意见


                      具日起,一汽集团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将采取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积极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
                      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将同业
                      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7、上述各
                      项承诺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生效,并在一汽集团作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商用
                      车整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汽
                      股份及其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控股
                      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实
                      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一汽
                      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以
中国第一   关于避免
                      下简称“该等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
汽车股份   同业竞争                                                            2020 年 04 月 08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
有限公司   承诺
                      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决定放弃
                      该等新业务机会的,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方可从事。4、
                      如果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新业务机会且一汽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从事该等新业务机会,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收
                      购在该等新业务机会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
                      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一汽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该等新业务




                                                                       6
                                                                                                                         专项核查意见


                      机会中的资产或业务。一汽股份将确保本公司控股企业遵守
                      前述承诺。5、一汽股份的子公司一汽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
                      司下属的哈轻公司、一汽红塔从事部分轻型卡车业务,但目
                      前处于停产或亏损状态,其负担较重且盈利状况不稳定。一
                      汽股份承诺,将督促将其实际控制的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的
                      股权全部委托给解放有限进行管理,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不
                      晚于满足哈轻公司及一汽红塔各自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
                      期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且重组后能够提升上市公司每
                      股收益条件的 12 个月内,启动将一汽股份实际控制的哈轻
                      公司及一汽红塔的股权分批次或一次性注入上市公司,或者
                      以合理的价格和方式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通
                      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促使轻卡公司不再从事轻型卡车相
                      关业务等的程序,并将在启动前述程序后尽快履行完毕相关
                      内部审批程序。6、自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一汽股份违反上
                      述任何一项承诺,将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积极措施消除同
                      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
                      司、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予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7、上述各项承诺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毕
                      之日起生效,并在一汽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1、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
           关于保持
中国第一              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上市公司
汽车股份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一汽股份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或     2020 年 04 月 08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独立性承
有限公司              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在一汽股份及下属单位领




                                                                      7
                                                        专项核查意见


薪。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
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一汽股份及下属单位。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
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
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一汽股份及其下属单
位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一汽股份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
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
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
在银行开户,不与一汽股份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
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一汽股份及其下属单位兼职。5、保
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一汽股份不干预上市公
司的资金使用。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四)保证
上市公司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
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
和生产经营场所与一汽股份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与
一汽股份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或混同。(五)保证上市
公司业务独立:1、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保持业务
独立,不存在且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3、保证一汽
股份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之外,不干
涉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




                                                8
                                                                                                                                  专项核查意见


                      1、保证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与上市公
                      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不
                      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2、未来质押该等对价
中国第一   关于质押
                      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该等
汽车股份   对价股份                                                           2020 年 04 月 08 日   2023 年 4 月 30 日   本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
有限公司   承诺
                      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3、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
           关于填补
中国第一              公司利益;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向一汽股份
           被摊薄即
汽车股份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与一汽股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    2020 年 04 月 08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期回报措
有限公司              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
           施承诺
                      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解放有限生产资质及产品公告由一汽集团进行集团化管理,
                      即解放有限使用一汽集团车辆生产资质,其生产资质及产品
           关于车辆
中国第一              公告申报由一汽集团统一管理。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汽集团
           生产资质
汽车集团              将根据解放有限实际需要继续维持集团化管理,解放有限可    2020 年 04 月 08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事项的说
有限公司              继续使用相关生产资质,并保持现有车型公告不变。一汽集
           明
                      团不会妨碍解放有限持续使用相关资质,并将配合解放有限
                      保持相关资质的有效性。
一汽奔腾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汽车股份              一汽奔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
有限公     其他承诺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2023 年 06 月 19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司、中国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第一汽车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9
                                                                                                                       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有限              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公司                  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作出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毕文权、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董中浪、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韩方明、
                      资、消费活动;
胡汉杰、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季一志、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李红建、
                      5、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李胜、刘
           其他承诺   行情况相挂钩;                                         2023 年 06 月 19 日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延昌、毛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志宏、田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海峰、王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建勋、吴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碧磊、于
                      7、承诺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
长信、张
                      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国华
                      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