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4-10-29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
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21.8393%股权出售给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
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
重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