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ST和展 公告编号:2024-068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铁岭源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盛资产”)拟以 38,000.00 万元 认购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京投资”)的新增注册资本 6,591.46 万元,同时以 42,000.00 万元受让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和展能源”)持有财京投资的 7,285.29 万元股权,合计取得财京投资 22.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 对其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 本次交易事项(2024 年 10 月 9 日)前六个月至《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2024 年 11 月 9 日)之前一 日止,即 2024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1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 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如下: (一)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交易方向 号 1 2024-04-10 10,000.00 买入 2 2024-04-12 -20,000.00 卖出 3 2024-04-16 20,000.00 买入 4 2024-04-17 10,000.00 买入 5 2024-04-17 -10,000.00 卖出 6 2024-04-22 -10,000.00 卖出 7 2024-04-30 -10,000.00 卖出 8 2024-05-06 5,000.00 买入 9 公司独立董事 2024-05-14 1,000.00 买入 易爱花 肖和勇兄弟的 10 配偶 2024-05-16 1,000.00 买入 11 2024-05-16 -1,000.00 卖出 12 2024-05-23 2,000.00 买入 13 2024-05-28 -1,000.00 卖出 14 2024-05-30 13,000.00 买入 15 2024-05-31 -4,000.00 卖出 16 2024-06-04 4,000.00 买入 17 2024-06-05 -4,000.00 卖出 18 2024-06-06 9,000.00 买入 2 19 2024-06-07 15,000.00 买入 20 2024-06-07 -10,000.00 卖出 21 2024-06-11 10,000.00 买入 22 2024-06-11 -10,000.00 卖出 23 2024-06-12 -5,000.00 卖出 24 2024-06-17 5,000.00 买入 25 2024-06-18 5,000.00 买入 26 2024-06-18 -5,000.00 卖出 27 2024-06-20 30,000.00 买入 28 2024-06-20 -10,000.00 卖出 29 2024-06-21 10,000.00 买入 30 2024-06-21 -10,000.00 卖出 31 2024-06-25 -10,000.00 卖出 32 2024-07-03 20,000.00 买入 33 2024-07-03 -10,000.00 卖出 34 2024-07-05 -10,000.00 卖出 35 2024-07-08 20,000.00 买入 36 2024-07-09 8,800.00 买入 37 2024-07-09 -4,300.00 卖出 38 2024-07-11 -4,500.00 卖出 39 2024-07-16 -5,000.00 卖出 40 2024-07-17 -5,000.00 卖出 41 2024-07-18 10,000.00 买入 42 2024-07-19 600.00 买入 43 2024-07-19 -600.00 卖出 44 2024-07-23 -10,000.00 卖出 45 2024-07-25 -10,000.00 卖出 46 2024-09-18 10,700.00 买入 47 2024-09-18 -10,700.00 卖出 48 2024-09-27 10,000.00 买入 49 2024-09-27 -10,000.00 卖出 50 2024-09-30 -10,000.00 卖出 3 51 2024-10-08 20,000.00 买入 52 2024-10-08 -10,000.00 卖出 53 2024-10-09 20,000.00 买入 54 2024-10-09 -20,000.00 卖出 55 2024-10-14 -20,000.00 卖出 56 2024-10-16 -20,000.00 卖出 57 2024-11-01 10,000.00 买入 58 2024-11-05 -10,000.00 卖出 59 2024-11-06 10,000.00 买入 60 2024-11-07 10,000.00 买入 61 2024-11-07 -10,000.00 卖出 62 2024-04-12 8,500.00 买入 63 2024-04-15 8,500.00 买入 64 2024-04-15 -8,500.00 卖出 朱迎超 公司融资经理 65 2024-04-17 8,500.00 买入 66 2024-04-19 -8,500.00 卖出 67 2024-04-25 -8,500.00 卖出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 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核查对象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易爱花出具如下声明: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情形;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 向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和展能 源股票的指示。 2.本人买入和卖出和展能源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和展能源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 和展能源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及其他相 关证券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4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和展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 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上述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交和展能源。”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朱迎超出具如下声明: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情形;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 向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和展能 源股票的指示。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入和卖出和展能源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 本人直系亲属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和展能源重组 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和展能源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 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和展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 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上述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 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和展能源。” 四、关于本次交易的自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承诺均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 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5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 查报告及声明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 间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根据 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 的自查报告、声明等文件,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 为,除易爱花、朱迎超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和 展能源股票的行为;在易爱花、朱迎超承诺与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 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易爱花、朱迎超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公告。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