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 +,-./0123456789: ;<=>;?(@ A+BCDEFGHIJKLMN5OGPQ !"#$%&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241 号 !"!#$%!& 专项核查意见 !"#$%&'()* +,-./0123456789: ;<=>;?(@ A+BCDEFGHIJKLMN5OGPQR@SJTU 致: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展能源”或“公 司”、“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 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 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 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 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 录、复制,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 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 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 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 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 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备查文件。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24】第 0001 号)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 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3 专项核查意见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所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 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之日前 6 个月至《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 二、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一)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 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除以下主体存在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情形外,自查范围 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情形。 序号 交易主体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交易方向 1 2024-04-10 10,000.00 买入 2 2024-04-12 -20,000.00 卖出 3 2024-04-16 20,000.00 买入 4 2024-04-17 10,000.00 买入 5 2024-04-17 -10,000.00 卖出 6 2024-04-22 -10,000.00 卖出 7 独立董事肖和 2024-04-30 -10,000.00 卖出 易爱花 8 勇兄弟的配偶 2024-05-06 5,000.00 买入 9 2024-05-14 1,000.00 买入 10 2024-05-16 1,000.00 买入 11 2024-05-16 -1,000.00 卖出 12 2024-05-23 2,000.00 买入 13 2024-05-28 -1,000.00 卖出 14 2024-05-30 13,000.00 买入 4 专项核查意见 15 2024-05-31 -4,000.00 卖出 16 2024-06-04 4,000.00 买入 17 2024-06-05 -4,000.00 卖出 18 2024-06-06 9,000.00 买入 19 2024-06-07 15,000.00 买入 20 2024-06-07 -10,000.00 卖出 21 2024-06-11 10,000.00 买入 22 2024-06-11 -10,000.00 卖出 23 2024-06-12 -5,000.00 卖出 24 2024-06-17 5,000.00 买入 25 2024-06-18 5,000.00 买入 26 2024-06-18 -5,000.00 卖出 27 2024-06-20 30,000.00 买入 28 2024-06-20 -10,000.00 卖出 29 2024-06-21 10,000.00 买入 30 2024-06-21 -10,000.00 卖出 31 2024-06-25 -10,000.00 卖出 32 2024-07-03 20,000.00 买入 33 2024-07-03 -10,000.00 卖出 34 2024-07-05 -10,000.00 卖出 35 2024-07-08 20,000.00 买入 36 2024-07-09 8,800.00 买入 37 2024-07-09 -4,300.00 卖出 38 2024-07-11 -4,500.00 卖出 39 2024-07-16 -5,000.00 卖出 40 2024-07-17 -5,000.00 卖出 41 2024-07-18 10,000.00 买入 42 2024-07-19 600.00 买入 43 2024-07-19 -600.00 卖出 44 2024-07-23 -10,000.00 卖出 45 2024-07-25 -10,000.00 卖出 46 2024-09-18 10,700.00 买入 5 专项核查意见 47 2024-09-18 -10,700.00 卖出 48 2024-09-27 10,000.00 买入 49 2024-09-27 -10,000.00 卖出 50 2024-09-30 -10,000.00 卖出 51 2024-10-08 20,000.00 买入 52 2024-10-08 -10,000.00 卖出 53 2024-10-09 20,000.00 买入 54 2024-10-09 -20,000.00 卖出 55 2024-10-14 -20,000.00 卖出 56 2024-10-16 -20,000.00 卖出 57 2024-11-01 10,000.00 买入 58 2024-11-05 -10,000.00 卖出 59 2024-11-06 10,000.00 买入 60 2024-11-07 10,000.00 买入 61 2024-11-07 -10,000.00 卖出 62 2024-04-12 8,500.00 买入 63 2024-04-15 8,500.00 买入 64 上市公司融资 2024-04-15 -8,500.00 卖出 朱迎超 65 经理 2024-04-17 8,500.00 买入 66 2024-04-19 -8,500.00 卖出 67 2024-04-25 -8,500.00 卖出 (二)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易爱花出具如下声明: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情形;对 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亲 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和展能源股票 的指示。 2、本人买入和卖出和展能源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和展能源重组事项不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和展 6 专项核查意见 能源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 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 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和展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 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上述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和展能 源。”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朱迎超出具如下声明: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情形;对 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亲 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和展能源股票 的指示。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入和卖出和展能源股票完全基于公开信息、本人/本人 直系亲属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和展能源重组事项不 存在任何关联,上述买卖和展能源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 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和展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 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若上述买卖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上交和展能源。” 三、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 7 专项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 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等文件,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 师认为,除易爱花、朱迎超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 和展能源股票的行为;在易爱花、朱迎超承诺与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 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易爱花、朱迎超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