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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雾节能: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11-26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70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目前已对 10 位原告提起上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
    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朵成英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879.19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
费 50 元;驳回张财林的诉讼请求以及朵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陈志宏等 8 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454,659.31 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7,093 元;驳回陈志宏等 8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神雾节能向肖间平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4,813,495.53 元,并承担案件
受理费 39,966 元;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神雾节能支
付投资者损失共计 4,813,495.53 在 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肖间
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判决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就与李玉明、陈洪等 10
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
苏省高院”)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立案受理,截至目前尚未开庭。鉴于上述案
件尚处于二审上诉期内,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
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雾节能”)近日收到江苏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本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2)苏 01 民初 2693 号、(2023)苏 01 民初 3457 号、(2024)苏 01
民初 564 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南京中院对朵成英、陈志宏、肖间平等
11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时,公司于今
日收到江苏省高院下达的受理通知(案号为(2024)苏民终 1647 号),江苏省
高院已就公司与李玉明、陈洪等 14 人(其中原告 3 人已撤诉,南京中院驳回 1
人诉讼请求,本次二审受理实际为 10 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受理立案。
现将朵成英、陈志宏、肖间平等 11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11 月 12 日、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的《关于涉及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涉及
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2024-068)。
    二、新增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 民初 2693 号
    针对原告朵成英、张财林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
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1、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朵成英支付投资损失 879.19 元;
    2、驳回原告张财林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朵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66 元,由原告张财林负担 816 元,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 民初 3457 号
    针对陈志宏等 8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
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志
宏等 8 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共计 454,659.31 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一);
    2、驳回陈志宏等 8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257 元,由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093 元,由原告
负担 11,164 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 民初 564 号
    针对肖间平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
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肖间平支付投资损失 4,813,495.53 元;
    2、被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肖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199 元,由原告肖间平负担 35,233 元,被告神雾节能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39,96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 405,116.83 元(含尚未判决的 4 名投资者诉请总额 331,076.83
元,及其他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
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
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就与 10 名原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江苏省高
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已受理立案(其中原告 3 人已撤诉,南京中院驳回 1
人诉讼请求,本次二审受理实际为 10 人,一审判决金额共计 389,638.86 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经受理立案的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其余一审判决案件
公司将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
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法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 民初 2693 号
    2、《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 民初 3457 号
    3、《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 民初 564 号
    4、《立案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附表一:原告获赔数额明细表

        序号                    原告                      损失数额(元)
         1                     陈志宏                           37490.76
         2                     胡军生                           74939.88
         3                     朱来宾                           59190.91
         4                     李改莉                           54363.44
         5                     林正康                           31825.56
         6                     毛珠勇                           49037.23
         7                     王建国                           10653.50
         8                     张艳萍                           137158.03
        总计                                 454659.31


附表二:原告诉讼费负担明细表
 序号              原告   诉讼请求金额(元) 案件受理费(元)     原告负担部分(元)
   1             陈志宏        60889.34             1322                  508
   2             胡军生       141780.86              965                  944
   3             朱来宾       108681.63             5576                 5449
   4             李改莉       100719.63             2314                 1065
   5             林正康        57826.84             1246                  560
   6             毛珠勇        95132.08             2178                 1055
   7             王建国        18493.68              262                  111
   8             张艳萍       206258.75             5052                 1472
             合计                                  18257                1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