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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桂股份:投资管理办法2024-01-09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 1 月 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投

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全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并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在境内外以

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形式出资的直接投资行为,其中: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资产收购、房产购买等

固定资产投资;其中设备购置不包含单独购置非生产性用途设备。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

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三)新设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或增资扩股)、合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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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收购兼并、增资参股等股权类对外投资;

    (四)参股(认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产业布局以及转型

升级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资产的增值保值;

    (三)投资规模必须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

能力相匹配;

    (四)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

水平,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     增强风险意识,严格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投资行为;

    (二)向产权关系不清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过户或者转

移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三)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

合作投资;

    (四)公司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定,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党委参与研究公司投资项目及方案、项目实施方

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党委会研究作为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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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负责依照上市公司治理要

求组织关于投资项目审议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按规定进行对外披

露等事宜。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工

作。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部是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组织投资项目的遴选、论证、谈判,跟踪投资项目实施,对子公司

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资金财务部负责分析公司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

等,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和资产估值工作,对项目投资预

算进行审核,协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子公司投资,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及时将投

资事项向战略发展部报告,经认真论证后严格按照公司意愿发表意

见。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

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按照各自权限,分级审批。公司党委会研究作为投资项目决策的前

置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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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项目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数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董事会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且低于 50%;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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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项目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五)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低于 30%的事项 。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下;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

于 1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投资项目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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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事项。

    以上投资不包括对新成立公司的投资。

    第二十条     若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资子公司以下投资项目须报公司本部审批。

    (一)单项投资额在 10,000 万元或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的全资子公司的主业投资项目;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除经审批项目配套设立的项目公司外,以新设、购买、增

资或参股方式进行的股权性投资;

    (五)一年内单项处置资产超过 1,000 万元事项、单项购买设备

超过 2,000 万元事项;

    (六)一年内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数额高于子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的事项;

    (七)其它已达到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

审议机构审议权限的投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对于未达到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审议机

构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按照控股子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应经过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审批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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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管理

   (一)公司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可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予以专题讨论;子公司严格按照其《公司章程》,由

子公司内部予以专题讨论。

   (二)投资项目立项应提交项目投资建议书,建议书应至少包

括如下内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

件依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市场预测、投资收益预估、投资

金额预估、初拟的出资比例(如有)及出资方式、资金筹集方式、

生产经营条件(如有)、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初步可行性分析等。

   (三)公司股权及金融类项目投资建议书由战略发展部负责组

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建议书由固定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组

织编制。子公司投资项目建议书由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涉及与第三方合资合作或收购兼并的投资项目须编制尽职调查

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包括法律与财务两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拟

投资对象及拟合作相关伙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主要股东、法定

代表人、公司章程、历史沿革、投资行为及程序的合法性、资产状

况、主要债权债务等内容。投资项目尽职调查由战略发展部牵头组

织,资金财务部与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室)具体负责;重大项目

的尽职调查应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子公司投资项目尽职

调查由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

   (一)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战略发展部负责组织

开展,可请专业机构协助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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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背景(国家政策、公司战略分析);

   3.市场分析与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如有);

   4.项目的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

   5.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如有);

   6.项目建设方案(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7.合作方案和交易结构(股权投资类项目);

   8.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9.各项经济指标预测。包括投资价值分析和经济效益评价;

   10.财务及敏感性分析;

   11.风险防范措施、其它必要的专项分析及投资建议;

   12.研究结论与建议。

   (三)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由战略发展部负责组织。战

略发展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组织召开专题

论证会审议;公司总经理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涉及股权或资产收购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审批前聘请具备专业

能力和资质许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完成后,由战略发展部编制投资方

案,附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律意见

书、合作协议(如有)等材料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权限履行报

批程序。子公司投资项目根据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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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公开披露后按照国资监管要求报送项目入库信息。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投资项目实施由战略发展部组织,必要

时可成立项目专项机构组织实施。子公司投资项目实施由所属子公司

承担。项目实施后,投资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

监事或经营管理人员,以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

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

员需将投资项目的实施、运营等情况定期向公司反馈。

    第三十条     公司本部与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

及时、完整、准确反映投资情况。战略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重点投资

项目台账,并按月形成投资项目简报呈报经营班子。子公司按季度和

规定时间向公司战略发展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半年时向公司书面报

告投资工作实施情况,并在年终编报本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

理调整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的调整导致投资性质或投资金额发生变化

的,应按本制度投资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投

资失败的,应向该项目审批主体报告,由该项目审批主体视情形决定

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     投后整合是指新建项目或被收购企业与公司现有

业务的整合、协同,以实现投资预期目标。公司在立项到审批阶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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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开展整合方案研究与拟订,在提交审批的投资方案中需含有初步

投后管理方案,应包括公司治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业务协同、

激励考核等方面的初步安排。项目投资审批通过后,项目管理主体应

尽快组建工作组,制订整合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部门

或子公司办理交接移交手续。子公司开展的投资项目由子公司根据内

部工作分工自行开展移交。公司有关部门和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

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监督合同、协议、承诺的履行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汇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年度对投资项目实施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价。

对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对投资项目实

施做出调整,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投资项目实施半年内,应组织开

展投资项目跟踪检查,对项目投资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实施情况、投

资预期情况等进行评估和跟踪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投资档案管理。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

公司投资项目档案由战略发展部归集,交由相应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投资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材料、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可行性论证会议资料、审批资料、各类合同等(上述资料均为

原件)。



                  第五章   项目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项目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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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

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二条     战略发展部作为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协同资金

财务部等部门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

的流失。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三条     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竣工投入使用后(包括试运

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公

司,由公司或其指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后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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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原则上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项目均属于重大投资项目。对

公司发展影响较大,公司认为需重点关注的投资项目,也应按要求

开展后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相关部门及

子公司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项目后评价可由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编制

后评价报告,但应避免由原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评估、审

计、法律及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

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四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应当经过规范、科学、系统的

研究,将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

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

策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免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

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对外投资的重大损失,有

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资决策人员在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时违反相关

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

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

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的全过程管理。投资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弄虚作假、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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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

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公司的审核结论发表

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或表决。对明知所在项目公司违规投资而

隐瞒不报的,应追究该项目公司股权(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有权监督项目投资过程, 对出现的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在策划、论证、决策等环节均

应严格保密,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控制知情人范围,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知晓的

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事务部(法务风控

室)负责根据决策情况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10

月印发的《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粤桂

规〔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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