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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潍柴重机: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3  

    第一条 为强化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成员需超过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核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核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反对票
和赞成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五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