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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滨发展: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2  

    证券代码:000897              公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24-31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天津市干部俱乐部内八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华志忠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出席会议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63 人,代表股份 349,952,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63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38,312,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91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2 人,代表股份 11,640,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7%。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2 人,代表股份 11,640,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聘请的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张连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469,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46%;反对
2,58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3%;弃权 896,3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56,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742%;反
对 2,58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58%;弃权 896,3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选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680,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9%;反对
2,548,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2%;弃权 723,8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7,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879%;反对
2,548,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940%;弃权 723,8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81%。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选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大
信事务所的详细情况详见 2024-29 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新晶、孙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