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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调整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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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陵药业”“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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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事项相关的
 议案。发行人关联董事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前述与本次发行事项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在股东大
 会授权有效期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则相关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包括完
 成新增股份登记及公司章程修订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2023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发行人关联董事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金陵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3〕
 120170 号),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3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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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关联董事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已召开专门会议并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4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陵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1 号),同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即 2024 年 1 月 8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尚在进行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
 注册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即 2025 年 1 月 7 日)。除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发行人关联
 董事对相关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并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审查意见。

     2024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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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事项的决策
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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