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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13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8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1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 238 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47,880,26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6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

表股份 6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7,816,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5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47,880,26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6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5%。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47,816,1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9.354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12,1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7317%;

反对 8,26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68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612,1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2.7317%;反对 8,26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6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22,1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792%;

反对 7,95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20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922,16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3.3792%;反对 7,95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2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远扬、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3月13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