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7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4-092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 238 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3 人,代表股份 55,286,44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0 人,代表股份 55,104,44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3 人,代表股份 55,286,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0 人,代表股份 55,104,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非关联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收购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部分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28,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171%;反对 9,00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2832%;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28,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6171%;反对 9,00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32%;弃权 55,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97%。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签署〈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21,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229%;反对 9,10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731%;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21,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4229%;反对 9,10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731%;弃权 57,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4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现
金分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96,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780%;反对 9,087,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366%;弃权 1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96,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3780%;反对 9,087,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66%;弃权 102,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5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远扬、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7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