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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基健康:2024年第五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4  

                                                                法律意见书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新元盛法意字第 202 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基健康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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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基于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五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11:00 在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青年路中基大厦

4 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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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74 人,代表股份

257,542,96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3.3915%。其中:

    (1)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于股权登记

日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5,480,06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3.12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参加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0 人,于股权登记日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62,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5%,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部

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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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

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

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7,125,063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377%;反对 335,101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1302%;弃

权 82,8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21%。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55,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8.7249%;反对 335,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225%;弃权 8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2526%。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413,04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8.8994%;反对 268,301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8187%;弃

权 92,400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2819%。关联股东六师国

资公司、国恒集团需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13,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8.8994%;反对 268,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8187%;弃权 9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2819%。

    基于上述,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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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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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召
开 2024 年第五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