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法律意见书-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11-16
编号:黑司律见字【2024】1115-1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庆华科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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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
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同意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0),详
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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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00,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 8 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王洪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1:30 和 13:00-15:00;
2 、公 司股 东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互联 网投 票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数 8235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2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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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6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54%。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五项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了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512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1263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7.6753%;反对票 363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3247%,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60%,反对票 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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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0.044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512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1263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7.6753%;反对票 363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3247%,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60%,反对票 3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44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110115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1327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1.6113%;反对票 299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8.3887%,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11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324%,反对票 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676%,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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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5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1327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1.6113%;反对票 299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8.3887%,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114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324%,反对票 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676%,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5120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1326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1.5498%;反对票 169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3936%,弃权票 13100 股,占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0566%。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4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6%,反对票 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享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弃权票 13100 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0.0159%,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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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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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负 责 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龙凤大街 107 号 670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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