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國 浩 律 師 (長 沙) 事 務 所 GRANDALL LAW FIRM(CHANG SHA)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Building B3、Poly International Plaza、Middle Xiangjiang Road、Changsha 410000、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6 问题 1:.................................................................................................................. 6 问题 2:................................................................................................................ 26 问题 3:................................................................................................................ 46 问题 4:................................................................................................................ 52 问题 5:................................................................................................................ 60 问题 6:................................................................................................................ 67 问题 7:................................................................................................................ 78 第二节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变化情况及法律意见 ............................................. 9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4 四、发行人的设立............................................................................................... 9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9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9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4 3-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5 二十二、关于《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 125 二十三、结论意见............................................................................................. 126 第三节 签署页.................................................................................................................................. 128 3-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长证字 0430 第 0101-1 号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事 务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范》和《执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 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称为“《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 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为“《法律意见书》”)。 华菱线缆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收到《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3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本所就问询函所提需律师明确意见问题逐条进行了核查并回复;本所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公告的《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自 2023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查验,现 就上述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 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 的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3-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 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3-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直销分为公司自主直销和 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74,985.44万元、81,504.40万元和79,203.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9.87%、 27.58%和23.19%。报告期内,公司委托生产的金额分别为14,835.17万元、27,312.22万 元和32,536.11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以 及近三年的合作方式及变化情况,折扣、返点及结算情况,销售推广顾问的提成机制,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重要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情况,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是 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说明买断式经销 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规定;(2)销售推广顾问涉及的具体业务,相关业务对应的毛利、销售收入、销售提 成、价差提成,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销售业务费的具体构成和金额,报告期内销售服务 费具体情况,包括支付对象、在发行人业务流程中的具体作用、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 各服务商对应的客户、销售服务费支付金额、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费用确认的具体 时点及依据、支付的时点及结算依据,与收入规模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 一致,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3)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委外生产发生金额及变 动原因,说明委外生产的供应商的选取标准、合作方式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变 化,报告期内新增委外生产的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人员规模、注册资本、合作历史等, 委外生产规模和供应商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委外生产的供应商是否存在关 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质 量及售后纠纷。 请保荐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3-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以及近三年的合作方式 及变化情况,折扣、返点及结算情况,销售推广顾问的提成机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新增重要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情况,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 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说明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时 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一)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以及近三年的合作方 式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经销商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经销商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以及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商 协议》,公司对经销商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选取标准 对于经销商的选取,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选择标准。主要包括:经销商能够认同公司 文化,经销产品理念与公司的产品定位相吻合,并具有一定的经销资源;能够贯彻执行 公司的销售政策和营销策略,执行力强。公司根据经销商提供的相关信息,综合评估其 资金实力、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营销能力以及销售经验等方面是否能满足公司对于 相应地区的销售目标要求,新增经销商经销地区和渠道是否与现有经销商冲突等,进而 确定该经销商是否成为公司合格经销商。 公司通常与经销商一年签订一次经销协议,并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范围进行授权, 经销商不得超出公司对经销商授权的经销范围进行销售。 (2)管理机制 1)经销商的日常管理 公司对经销商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经营过程中,经销商须遵守公司的整体销售策略,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价格体 系,积极配合公司的相关市场营销活动。 在经销商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公司销售人员除业务拜访外,不定期在其负责的区域 内进行市场巡视,跟踪有关市场活动过程,以强化对经销商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公 3-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销售人员需每月对主要经销商客户进行拜访,以及时了解相关经销商的经营情况、具 体需求从而更好地开展经销商管理与服务工作。 2)经销商的考核及退出 公司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业绩、资金实力、诚信记录、配送能力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 经销商进行考核,并执行相应的信用政策及奖惩机制。合作期间,一旦经销商出现违规 情况,公司将给予其罚款、停止供货、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 公司一般与经销商于每年年初签订《经销商协议》,对当年经销商的经销区域、供 货情况、货款结算等进行一系列协商约定,并以《经销商协议》为基准对经销商进行考 核管理。 2、发行人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销售推广顾问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及公司与销售推广顾问签订 的《销售推广顾问协议》,公司对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标准、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选取标准 对于销售推广顾问的选取,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选择标准。主要包括:销售推广顾问 能够认同公司文化,熟悉电线电缆市场,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具备一定的销售网络,有 能力为公司产品拓展市场,符合销售推广顾问资质要求,自愿申请成为公司销售推广顾 问的申请人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并填写《销售推广顾问加盟审批表》, 经公司审批同意后,与销售推广顾问签订销售推广服务授权书及销售推广服务年度协议。 (2)管理机制 销售推广顾问有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使用公司产品的品牌、标识、图片及相关文件。 销售推广顾问应遵守执行公司的销售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推荐公司产品,维护公司 信誉;积极配合公司的市场宣传、行业推广及促销等活动,努力开拓市场。销售推广顾 问有义务收集市场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销售部。公司为销售推广顾问提供必要 的技术和培训支持。 公司财务部对销售推广服务费的计提和发放单独建立台账,并与销售推广顾问定期 3-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账,核对服务费的计提与发放情况。 3、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近三年的合作方式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经销商报告期内合作方式及变化情况 经销业务模式下,公司与经销商采取买断式销售的合作模式,直接与经销商签订合 同或销售订单,经销商向发行人直接支付货款,一般采取先款后货的模式。 在经销业务模式下,相关各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情况如下: 相关主体 主要权利义务 1、公司提交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所述标准; 2、公司有权管理和监督经销商对公司产品的经销情况,包括合同订单的流程跟 踪; 3、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不正当经营方法予以警告、违约处罚、停止供货、取消 公司 经销资格; 4、公司有义务协助经销商建立经销网络体系及销售人员培训,给予工程现场安 装指导; 5、公司应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公司有 义务配合经销商妥善处理。 1、经销商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经销商 2、经销业务一般为先款后货,经销商应于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最近三年,发行人经销商合作方式无重大变化。 (2)发行人销售推广顾问报告期内合作方式及变化情况 销售推广业务模式下,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取客户订单,直接面向终端客户完 成销售。在该等销售模式下,公司在销售推广顾问的协助下开展业务,销售推广顾问的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向公司反馈潜在客户投标信息等市场需求信息,协助公司完成标书 制作及协助投标,协助公司参与招投标及合同签署,沟通反馈客户生产及货物需求计划, 协助公司跟踪货物物流,协助公司进行货款催收,协助公司履行客户售后服务等。 在该等销售模式下,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向客户发出商品并由客户向公司付 款。 在销售推广业务模式下,相关各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情况如下: 相关主体 主要权利义务 1、公司负责产品的市场宣传及行业推广工作; 2、公司为销售推广顾问提供销售所需产品的电子版资料及宣传材料;公司向销 公司 售推广顾问的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指导; 3、公司提交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所述标准; 3-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公司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时间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货物运输费用由公司承 担; 5、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货或支付货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需方索赔。 1、货物到指定地点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至需方; 2、如果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向华菱线缆索赔或要求更换货物; 客户 需方逾期验收的,视为华菱线缆产品经验收合格; 3、需方应按合同在约定时间向华菱线缆支付货款。 1、销售推广顾问应积极主动向客户推荐公司产品,维护公司信誉;若发现销售 推广顾问有诋毁公司信誉及产品质量的行为,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并保留追 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销售推广顾问 2、销售推广顾问需协助公司产品推广、订单执行、回款跟踪等工作; 3、销售推广顾问需配合公司的市场宣传、行业推广及促销等活动,努力开拓市 场;销售推广顾问有义务收集当地市场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公司。 最近三年,发行人销售推广顾问合作方式无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折扣、返点及结算情况,销售推广顾问的提 成机制 1、经销商折扣、返利及结算情况 (1)返利、奖励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对按照《经销商供货价格文件》结算的产品,实行季度返利、年度 返利等政策。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返利类型及具体比例。最近三年, 返利政策情况如下: 返利类型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每月结算回款率达标,按 季度返利 无 无 当季销售金额的一定比 例计提 年度返利 年度回款率达标,按当年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促销奖励 公司举行促销活动时,根据具体促销文件确定返利比例 严格执行经销商协议内容,每月结算回款率达标,年度回款率达标,本年度销售 其他奖励 金额排名前十的经销商奖励当年销售金额(不含项目和特批合同订货销售额)的 一定比例 (2)价格优惠政策 根据经销商与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协议》、销售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公司向经销商 销售产品的价格一般低于公司直销价格,优惠幅度根据销售产品类型、所在区域市场竞 争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结算方式 3-1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最近三年,发行人根据相关政策对经销商计提的各项返利均在向经销商销售的过程 中抵扣货物价款,经销商按返利冲抵后的价款向发行人支付款项。公司按照实际折扣后 的销售金额确认收入及税费。即: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年度内,公司根据应计提返利金额与实际已返利金额的差额,补提或冲回经销商返 利款。即: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经销商返利款 最近三年,公司对于经销商的返利均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计提,最近三年计提的经销 商返利金额分别为 1,473.34 万元、786.93 万元及 652.02 万元。 2、销售推广顾问提成机制及结算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销售有关政策及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相关业务的货 款收回后向外部销售推广顾问支付相关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包括销售提成和价差提成: 销售提成:根据合同签署情况,按照公司对应产品销售底价计算的销售金额乘以销 售提成比例,具体的销售提成比例因产品类型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价差提成:根据合同签署情况,按照合同价格高于销售底价的部分乘以价差提成比 例。价差提成比例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因产品类型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最近三年,公司根据上述政策合计对销售推广顾问计提销售服务费 12,953.86 万元。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新增重要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的情况 1、报告期内新增重要经销商的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经销商(各期经销业务规模前五大)情况如下: 3-1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名称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JX1 2,742.33 3,246.20 - JX2 1,519.13 272.24 - JX3 938.79 828.75 1,372.93 JX4 800.05 496.61 546.64 JX5 755.34 452.85 743.34 JX6 666.71 1,446.74 739.49 JX7 383.41 699.59 342.69 JX8 - 776.91 - GW1 - - 2,618.82 JX9 - - 881.32 合计 7,805.76 8,219.89 7,245.22 公司经销收入 13,080.87 12,318.50 10,809.38 占比 59.67% 66.73% 67.03% 最近三年,公司各期前五大经销商基本保持稳定,其中,JX1、JX2、JX8 系 2022 年新增主要经销商,其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与发行人 名称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存在关联关系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电工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 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 JX1 2021-12-14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力设 否 施器材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气设备销售; 卫生洁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管理服务;国内 贸易代理 3-1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气安装服务;机械 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 品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 电子元器件批发;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销 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 JX2 2021-9-16 否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市 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日用百 货销售;家具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 办公设备销售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电器设 备技术咨询;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环境与生态 监测;劳动防护用品研究、设计服务;医疗器械技 术咨询、交流服务;机器人零配件的销售;高低压 成套设备、电子元器件、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 加工、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地暖设备的销售和 安装;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咨询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亮化工程的施工;水暖器材、 灯具、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气设备、 办公设备、监控设备、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不含 JX8 2021-6-2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通讯终端设备、厨 否 房设备及厨房用品、食品加工机械设备、汽车零配 件、机械配件、五金工具、组合电器和断路器、通 用仪器仪表、电器机械及器材、计算机、家用电器、 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劳动防护用品、 日用百货、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化妆品、一类 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工艺品、塑料制品、卫 生消毒用品、计算机零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绝缘材料、出版 物、润滑油、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安全技术 防范产品、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玻璃仪器、研磨 材料、阀门、轴承、空气净化机、新风机、环境仪 的销售。 其中,JX1 及 JX2 相关人员在与发行人合作之前,已在电线电缆领域深耕多年,在 长沙、株洲拥有丰富的当地销售资源,发行人新增上述两家公司来扩充长沙、株洲区域 的经销网络。JX8 系 JX9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系为了与其从事的其他业务进行区分, 转向通过 JX8 为发行人提供经销服务。 3-1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报告期内新增重要销售推广顾问的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销售推广顾问(各期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收入前五大)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GW1 23,307.37 31,128.90 19,775.45 GW2 9,943.35 6,390.89 7,581.04 GW3 4,643.42 8,853.27 1,139.60 GW4 4,091.85 - - GW5 3,876.97 4,443.80 12,150.30 GW6 3,739.63 2,485.36 7,210.64 GW7 455.18 2,865.95 1,672.57 合计 50,057.76 56,168.18 49,529.62 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收入 65,406.68 67,441.54 59,513.32 占比 76.53% 83.28% 83.22% 最近三年,公司各期前五大销售推广顾问基本保持稳定,其中,GW4 系 2023 年新 增主要销售推广顾问,其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与发行 名称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人存在关联 关系 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不得从 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 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 事务所业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管 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 GW4 2019-11-19 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非广 否 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专业保洁、清洗、 消毒服务;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 办公设备维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办 公用品、五金产品、日用杂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的销售。 GW4 协助维护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两网(国家电网、南 方电网)客户市场是公司的重要开拓领域,为加强对两网客户的覆盖和开拓,发行人新 增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的 GW4 进行开拓维护,具有合理性。 3-1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经销商、销售推广顾问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 他利益输送等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推广顾问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潜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 (五)说明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形,相关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为:公司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 的交货期将货物运至购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或由需方自提货物,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时点为取得客户签字的签收单。取得经销商客户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基于 以下要素判断:1)在公司完成产品交付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2) 在公司完成产品交付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 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在公司完成产品交付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公司已 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客户已接受该商品;4)在公司完成产品交付并经客户签收 确认,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以上迹象 表明经销商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综上,发行人经销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最近三年,发行人经销商退换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退换货金额 0.35 127.22 - 经销收入 13,080.87 12,318.50 10,809.38 占比 0.0027% 1.03% - 2022年、2023年,经销商退换货金额分别为127.22万元、0.35万元,占当期经销收 入比例分别为1.03%、0.0027%,占比很小。其中2022年退换货系发行人根据制度规定 和经销协议的约定,要求 JX1退回当期拟跨区域销售的产品。 3-1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销售推广顾问涉及的具体业务,相关业务对应的毛利、销售收入、销售提成、 价差提成,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销售业务费的具体构成和金额,报告期内销售服务费具 体情况,包括支付对象、在发行人业务流程中的具体作用、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各 服务商对应的客户、销售服务费支付金额、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费用确认的具体时 点及依据、支付的时点及结算依据,与收入规模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 致,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销售推广顾问涉及的具体业务,相关业务对应的毛利、销售收入、销售提 成、价差提成 报告期内,销售推广顾问主要协助公司直销业务,发行人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实现的 销售收入合计192,361.54万元,毛利合计38,916.57万元,计提的销售提成和价差提成合 计12,953.86万元。 (二)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销售业务费的具体构成和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销售业务费由销售服务费、销售人员绩效及业 务费组成。其中,销售服务费系销售推广顾问为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公司根据销售 政策相应计提的服务费用。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销售业务费的具体构成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销售服务费 6,207.93 6,798.09 6,296.13 销售人员绩效及业务费 7,202.44 6,296.69 5,003.32 销售业务费 13,410.37 13,094.78 11,299.45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确认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的产品收入时计 提销售服务费(包括销售提成及价差提成);在满足销售业务费支付条件时,发行人向 销售推广顾问支付销售服务费,并冲减前期形成的应付销售服务费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计计提销售提成及价差提成12,953.86万元,支付销售提成及价 差提成共计10,502.32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中应付销售服务费的余额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3-1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期初余额 6,798.09 6,296.13 3,756.38 期末余额 6,207.93 6,798.09 6,296.1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销售服务费余额分别为6,296.13万元、6,798.09万元及 6,207.93万元,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根据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可提取的销售服务费须 根据销售订单的回款进度、方式等情况进行计算,年中最多可提取和发放计算额的80%, 年末所有项目均收回全部款项后可全额提取,因客户回款情况存在差异、部分尾款未支 付等原因,相应销售业务费按政策尚未满足支付条件。 (三)报告期内销售服务费具体情况,包括支付对象、在发行人业务流程中的具 体作用、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各服务商对应的客户、销售服务费支付金额、定价依 据及其公允性、费用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支付的时点及结算依据,与收入规模是 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报告期内销售服务费具体情况 (1)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在发行人业务流程中的具体作用、是否仅为发行人服 务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服务费支付对象系为公司提供销售推广服务的销售推广顾问。 报告期内,为公司提供销售推广服务的销售推广顾问主要为熟悉电线电缆市场,具 有丰富行业经验和一定客户资源的企业。报告期内,各销售推广顾问为公司提供的服务 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向公司反馈潜在客户投标信息等市场需求信息,协助公司完 成标书制作及协助投标,协助公司参与比价,协助公司完成与客户的合同签署,沟通反 馈客户生产及货物需求计划,协助公司跟踪货物物流,协助公司进行货款催收,协助公 司履行客户售后服务等。 报告期内,报告期销售服务费的主要支付对象及支付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支付 2022 年支付 2021 年支付 是否仅为发行人 支付对象 金额 金额 金额 服务 GW5 1,018.00 1,155.00 1,856.00 否 GW1 795.55 574.72 714.19 否 GW7 676.14 400.00 632.45 否 3-1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支付 2022 年支付 2021 年支付 是否仅为发行人 支付对象 金额 金额 金额 服务 GW3 301.00 80.18 40.86 否 GW4 89.43 - - 否 GW2 73.67 62.48 187.14 是 GW6 7.02 76.37 204.81 否 合计 2,960.81 2,348.75 3,635.45 - 销售服务费本期支付总金额 3,443.51 3,048.82 4,009.99 - 占比 85.98% 77.04% 90.66% - 注:上述销售推广顾问是否仅为发行人服务情况已取得各销售推广顾问出具的信息确认函。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服务费主要支付对象与各期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收入前五 大一致,不存在异常。 (2)各服务商对应客户、销售服务费支付金额、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与收入规 模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主要销售推广顾问协助公司实现销售收入、销售服务费、对应主要客户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 销售推广顾问 协助实现收入 销售服务费 支付金额 主要客户 GW1 23,307.37 719.08 795.55 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GW2 9,943.35 364.27 73.67 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GW3 4,643.42 219.81 301.00 电力电网、工程装备领域客户 GW4 4,091.85 336.37 89.43 电力电网领域客户 GW5 3,876.97 586.74 1,018.00 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领域客户 2022 年度 销售推广顾问 协助实现收入 销售服务费 支付金额 主要客户 GW1 31,128.90 761.74 574.72 建筑、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GW3 8,853.27 275.89 80.18 电力电网、工程装备领域客户 GW2 6,390.89 199.02 62.48 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GW5 4,443.80 838.36 1,155.00 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领域客户 GW7 2,865.95 777.69 400.00 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领域客户 2021 年度 3-1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销售推广顾问 协助实现收入 销售服务费 支付金额 主要客户 GW1 19,775.45 642.71 714.19 建筑、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GW5 12,150.30 4,032.01 1,856.00 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领域客户 GW2 7,581.04 201.89 187.14 轨道交通领域客户 GW6 7,210.64 199.86 204.81 工程装备领域客户 GW7 1,672.57 706.34 632.45 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领域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销售政策相应计提销售服务费,主要由销售提成、价差提成 组成。其中,销售提成:根据相应合同签署情况,按照公司对应产品销售底价计算的销 售金额乘以销售提成比例。具体的销售提成比例因产品类型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价差提 成:根据相应合同签署情况,按照合同价格高于销售底价的部分乘以价差提成比例。价 差提成比例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因产品类型等不同而有所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 销售服务费共计计提12,953.86万元。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上市公司亦存在以销售提成及价差提成方式进行销售 推广的情形,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披露情况 根据久盛电气招股说明书(2021 年),久盛电气直销业务中,存在通 过销售服务人员提供销售服务的情况。 久盛电气根据当期铜价情况制定产品最低销售限价。销售服务人员以 超过公司最低限价销售矿物绝缘电缆、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 久盛电气(301082.SZ) 塑料绝缘电缆,则按超出部分扣除增值税税额后的 50%支付给销售服 务人员,并支付未超价部分的销售佣金,佣金比率具体为:矿物绝缘 系列 5%,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 3.5%,塑料绝缘电缆 2%(均指 含税销售金额)。 根据万马股份招股说明书(2009 年),万马股份业务费主要系支付给 万马股份(002276.SZ) 外部销售服务人员的费用; 2023 年年报显示万马股份销售费用中还 包含代理服务费,系支付给代理商的销售服务费用。 根据尚纬股份定期报告,尚纬股份销售业务采取直销与代理销售相结 尚纬股份(603333.SH) 合的销售模式,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和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根据太阳电缆定期报告,太阳电缆在巩固和提升省内分销网络的同时 进一步强化省外代理网络搭建。2023 年度太阳电缆销售费用中代理费 太阳电缆(002300.SZ) 金额为 7,243.71 万元,存在通过代理商提供销售服务并支付代理费的 情形。 根据上表,大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并未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比例予以披露。 2021年以来,仅久盛电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过2021年销售提成及价差提成比例,其价 差提成为超过最低销售限价部分扣除增值税税额后的50%、销售提成为矿物绝缘系列 3-1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无机矿物绝缘金属护套电缆3.5%,塑料绝缘电缆2%。发行人销售提成及价差提成 计提比例与久盛电气相比无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综上,发行人通过销售推广顾问进行市场推广并支付相应销售服务费的方式符合行 业惯例,报告期内销售服务费计提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提成比例根据不同产品市 场情况以及竞争程度进行了动态调整,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3)费用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支付的时点及结算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销售政策计提销售推广顾问的销售服务费用。销售服务费按照 销售推广顾问推广业绩的一定比例计算,公司在相关业务的货款收回后向销售推广顾问 支付相关费用。 ①计提 按照权责发生制,发行人在确认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收入确认时按照销售制度确 认销售服务费用 借:销售费用-销售服务费 贷:其他应付款-销售服务费 ②支付 满足回款要求且销售推广顾问提供合格发票及资料、单据后,向销售推广顾问支付 销售服务费 借:其他应付款-销售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2、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相关制度和协议的约定对销售推广顾问进行管理,销售推广 顾问已承诺在推广产品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发行人销售推广顾问不存在因开展与发行人相关的销售推广业务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为相关销售推广业务情况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 3-2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因开展相关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委外生产发生金额及变动原因,说明委外生产的供应商的 选取标准、合作方式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报告期内新增委外生产的供应 商的成立时间、人员规模、注册资本、合作历史等,委外生产规模和供应商注册资本 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委外生产的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 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质量及售后纠纷 (一)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委外生产发生金额及变动原因 1、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委外生产发生金额 委托生产情形下,公司不提供原材料,生产环节全部在外协厂商完成,公司委托外 协厂家按照公司的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生产,对生产过程进行现场监造,对产成品进行性 能和质量检验,确保达到公司既定质量要求后对外销售。委托生产主要是因为受限于公 司自身产能,为及时响应订单交货期需求进行委托生产,或者是根据客户要求,采购电 缆分支头等公司不常生产的电缆附件配套公司的电线电缆对外出售。 最近三年,公司委托生产的金额分别为 14,835.17 万元、27,312.22 万元、32,536.11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电缆 32,438.85 26,906.25 14,223.60 电缆附件 97.26 405.98 611.57 合计 32,536.11 27,312.22 14,835.17 2、首发上市后委外生产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 首发上市以来,公司产销规模持续扩大,2020 年至 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6.89%,增速较快。因此,公司在产能受限时,将部分电线电缆委外生产,导致委外生 产金额有所增加。 (二)说明委外生产商的选取标准、合作方式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1、选取标准 公司采用合格供应商管理模式,建立《合格外协厂家名录》,根据入库标准严格筛 3-2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选纳入名录范围的企业。当存在委外生产需求时,公司会与名录中的企业就产品定价、 交付周期、产品质量、产品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沟通,公司会综合外协厂的产品质量、 生产能力、价格、交货准时性、内部管理等方面择优选择。 公司质检部负责组织外协考察评定小组对候选外协厂家进行考察。考察维度包括外 协厂家经济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管理体系等基本情况,外协厂家主营业务、主要产 品、生产资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保障能力等经营情况。考察方式为对候 选外协厂家生产线、设备配置、生产流程、质量管控等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制 作《合格供方现场审核评定表》并提交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核,通过后方可 进入《合格外协厂家名录》。公司每年会对《合格外协厂家名录》进行复评一次,并根 据外协厂家实际执行情况对《合格外协厂家名录》中的外协厂家进行产品类别优先级排 序。 最近三年,公司对委外生产商的选取标准未发生重大变化。 2、合作方式 公司按需向委托生产商下发生产订单,并签订购销协议,委托生产商按照协议约定 生产,并将产品送达至公司指定的收货地址。对于单笔采购金额较大的委外生产订单, 公司会委派相关人员前往委托生产商的厂区进行生产监造和质量检验后发往指定的收 货地址。公司指定的收货人验收后,发行人与委外生产商按照购销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最近三年,公司与委外生产商的合作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报告期内新增委外生产商的成立时间、人员规模、注册资本、合作历史等 公司委外生产商具有头部集中的特点,最近三年,各期前五大委外生产商的采购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往期是否存 是否存在关 期间 序号 公司名称 委托生产产品 委托生产金额 占比 在合作 联关系 1 GYS18 电缆 10,682.72 32.83% 是 否 2023 2 GYS16 电缆 5,953.63 18.30% 是 否 年度 3 GYS22 电缆 3,017.65 9.27% 是 否 4 GYS13 电缆 2,540.97 7.81% 是 否 3-2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往期是否存 是否存在关 期间 序号 公司名称 委托生产产品 委托生产金额 占比 在合作 联关系 5 GYS24 电缆 2,032.03 6.25% 是 否 合计 24,227.00 74.46% - - 1 GYS18 电缆 11,226.09 41.10% 是 否 2 GYS16 电缆、电缆附件 5,385.16 19.72% 是 否 2022 3 GYS13 电缆 1,780.87 6.52% 是 否 年度 4 GYS19 电缆 1,472.02 5.39% 否 否 5 GYS23 电缆 1,324.62 4.85% 否 否 合计 21,188.76 77.58% - - 1 GYS16 电缆、电缆附件 7,588.08 51.15% 是 否 2 GYS24 电缆 1,662.39 11.21% 是 否 2021 3 GYS18 电缆 1,203.50 8.11% 是 否 年度 4 GYS13 电缆 859.89 5.80% 是 否 5 GYS25 电缆、电缆附件 668.53 4.51% 是 否 合计 11,982.39 80.78% - - 最近三年,公司委外生产商较为稳定,各年度不存在重大变化。2022 年新增部分 主要委外生产商,主要系自身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公司根据客户地域分布及客户对订单 交付的时限要求等因素,新增部分委外生产商。报告期内,公司前述新增的主要委外生 产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人员规模 注册资本 合作历史 2022 年,公司与该供应商委托生产金额为 1,472.02 万 元,系双方首次开展合作,主要系该企业为生产光伏 GYS19 2015-11-06 117 6,300.00 用电缆的专业化企业,公司为满足客户需求向其委托 生产;2023 年,公司继续向其委托生产,金额为 1,658.50 万元 2022 年,公司与该供应商委托生产金额为 1,324.62 万 元,系双方首次开展合作,主要系该企业与交付客户 GYS23 2011-04-08 89 10,000.01 地理距离较近,出于交通运输成本的考虑委托其生产, 报告期内公司仅 2022 年度与该企业存在业务合作 (四)委外生产规模和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 最近三年,公司各期前五大委外生产商的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具体如下: 3-2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行业地位 成立于 1999 年,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光缆、汽车电线生产 GYS18 31,168.00 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 成立于 2017 年,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江苏省特种电线电缆研发、 GYS16 5,200.00 生产、销售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成立于 2009 年,河南省高、中、低压交联电缆生产企业,为高新 GYS22 21,800.00 技术企业 GYS13 10,068.00 成立于 2014 年,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GYS24 5,600.00 成立于 2015 年,位于河北省,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成立于 2015 年,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为某辐照加工上市公司控制 GYS19 6,300.00 的企业 成立于 2011 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 GYS23 10,000.01 技术中心 GYS25 12,000.00 成立于 2017 年,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 数据来源:公开信息查询。 如上表所述,最近三年,公司主要委外生产商的注册资本规模及行业地位不存在显 著异常情形,与公司采购规模匹配。 (五)委外生产商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输送 等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质量及售后纠纷 报告期内,公司委外生产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 益输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委外生产商不存在相关质量及售后纠纷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销售推广顾问管理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销 售有关政策和规定》、《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与销售推广顾 问签订的《销售推广协议》、《经销商协议》;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销商名册及全部经销业务明细账,获取发行人主要经 销商名单及其变动情况;查阅发行人与经销商签署的经销商协议,并抽查发行人经销业 3-2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务之合同、订单、出库单、签收单、发票、银行凭证、会计凭证等交易资料;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渠道查询主要销售推广顾问、 主要经销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4、与主要经销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其业务开展模式及业务开展背景;对主要经 销商进行函证,核查其返利款情况,了解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获取并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表,了解发行人通过销售推广顾问实现 收入的主要客户情况,分析销售服务费与销售推广顾问实现收入的匹配性; 6、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委外生产商选取标准、合作方式、合作历史、报告期 内变化原因等;查阅发行人的《合格供方现场审核评定表》、《合格外协厂家名录》, 了解公司审核评定委外生产商的程序; 7、通过企查查等网络渠道查询委外生产商的基本信息,包括成立时间、人员规模、 注册资本、合作历史等,分析委外生产规模和供应商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与公司交易规 模是否匹配; 8、查阅委外生产商出具的《确认函》,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及质量售后纠纷等情况; 9、查阅公司与主要委外生产商的合同,了解双方合作及结算方式,并对报告期内 的主要委外生产商执行抽凭程序,检查内控流程是否完善。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根据《经销商管理制度》、《销售推广顾问管理制度》对经销商及销售 推广顾问进行选取和管理;近三年发行人与经销商及销售推广顾问合作机制未发生重大 变化;最近三年,公司为拓展营销网络,新增销售推广顾问及经销商;发行人主要销售 推广顾问及经销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等行 为;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 2、最近三年,销售推广顾问主要协助公司直销业务;销售服务费支付对象系为公 司提供销售推广服务的销售推广顾问,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销的下游客户主要系轨道交 3-2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通、工程机械、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等领域客户;发行人根据销售政策相应计提销售服 务费,主要由销售提成、价差提成组成;发行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在销售推广顾问协助直 销收入确认时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满足相应要求后,向销售推广顾问支付销售服务费; 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也存在通过外部销售推广顾问协助销售的模式,不存在异常; 发行人不存在因开展销售推广相关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最近三年,公司委托生产的金额分别为 14,835.17 万元、27,312.22 万元、32,536.11 万元,逐年上涨,主要系公司在产能受限时,将部分电线电缆委外生产,导致委外生产 金额有所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对委外生产商的选取标准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委外 生产商的合作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2022 年公司新增部分主要委外生产商,主要系自 身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公司根据客户地域分布及客户对订单交付的时限要求等因素,新 增部分委外生产商,具有合理性。最近三年,公司主要委外生产商的注册资本规模及行 业地位不存在显著异常情形,与公司采购规模匹配。报告期内,主要委外生产商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 委外生产商不存在相关质量及售后纠纷的情形。 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最近两年,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大幅上升,分别为 25,263.62万元、53,278.00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11.00%、20.06%;报告期内, 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中的多家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叠,2023年新增对湖南涟钢电磁 材料有限公司的销售;2023年,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为8,989.55万元,同比上升3,619.17%, 新增对关联方海南华菱资源有限公司的采购;报告期内,基于“煤钢互保”的历史背景, 发行人与关联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存在债权转 移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主要产品名称、 单价和数量,是否与市场价格相一致,最近一期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结合行业上下游、公司与关联方的具体合 作情况、公司采购和经营模式、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内容及金额,说明公司经 常性关联交易中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采 3-2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购与销售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2023年新增对海南华 菱资源有限公司采购的必要性、公允性,海南华菱资源有限公司的具体信息,是否存 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及理由;(4)2023年新增对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 公司销售的必要性、公允性,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公司的具体信息,是否存在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及理由;(5)发行人发生“煤钢互保”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 包括交易目的、所涉财务报表科目及金额、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债权转 移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关系,开展债权转移业务的背景及原因,债权转移履行的审议 程序、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与业务的匹配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 人相关客户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类似的交易行为;(6)结合现有业务的关联交易情 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请从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 联交易的定价及公允性等方面说明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5)(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与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5)(6)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主要产品名称、单价和数量,是否与 市场价格相一致,最近一期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是 否存在重大依赖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主要产品名称、单价和数量,是否 与市场价格相一致,最近一期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主要产品名称、单价和数量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万 平均采购单价 年度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采购数量(吨) 元) (万元/吨) 2023年 GYS1 电工铜杆 53,278.00 8,764.01 6.08 2022年 GYS1 电工铜杆 25,263.62 4,145.23 6.09 2021年 GYS5 电工铜杆 28,371.75 4,695.31 6.04 3-2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是否与市场价格相一致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平均采购单价与其他同类供应商平均采购 单价、市场参考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吨 其他同类供应商 铜市场价格波动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平均采购单价 平均采购单价 范围 2023年 GYS1 6.08 6.08 5.66-6.29 2022年 GYS1 6.09 6.11 4.90-6.71 2021年 GYS5 6.04 6.07 5.07-6.82 注:铜市场价格取自全球金属网公布的长江现货每日平均价,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通常根据铜材的市场价格确定。发行人 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的平均采购单价与同期同类供应商采购单价、市场参考价格不存在 重大差异。 3、最近一期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2023年,发行人向供应商 GYS1采购金额分别为25,263.62万元和53,278.00 万元,2023年采购金额大幅上升,主要系:1)该供应商系鹰潭沪江铜基新材料有限公 司等大型铜材生产企业的代理商,市场渠道广,保供能力强;2)随着双方合作时间加 长,规模化采购可以提高发行人的议价能力,因此发行人向该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上升。 (二)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最近三年,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采购 占当期采购 占当期铜材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内容 比例 采购比例 1 GYS1 铜材 53,278.00 20.06% 24.49% 2 GYS2 铜材 34,793.59 13.10% 15.99% 3 GYS3 铜材 22,550.95 8.49% 10.37% 2023年 4 GYS4 铜材 22,345.42 8.41% 10.27% 5 GYS5 铜材 16,019.19 6.03% 7.36% 合计 148,987.14 56.09% 68.48% 1 GYS1 铜材 25,263.62 11.00% 13.53% 2022年 2 GYS5 铜材 23,858.85 10.39% 12.78% 3-2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要采购 占当期采购 占当期铜材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内容 比例 采购比例 3 GYS3 铜材 23,463.22 10.22% 12.57% 4 GYS6 铜材 23,103.91 10.06% 12.37% 5 GYS2 铜材 17,158.92 7.47% 9.19% 合计 112,848.54 49.15% 60.44% 1 GYS5 铜材 28,371.75 14.03% 16.93% 2 GYS2 铜材 22,368.86 11.06% 13.35% 3 GYS6 铜材 21,735.33 10.75% 12.97% 2021年 4 GYS4 铜材 17,742.44 8.78% 10.59% 5 GYS3 铜材 10,911.32 5.40% 6.51% 合计 101,129.70 50.02% 60.34% 发行人主要采购原材料为铜材,铜属于大宗商品,市场供给相对充足;报告期内, 发行人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均未超过30%,原材料采购不存在重 大依赖。 二、结合行业上下游、公司与关联方的具体合作情况、公司采购和经营模式、向 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内容及金额,说明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客户和供应商重叠 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采购与销售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一 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行业上下游情况 发行人所处电线电缆行业,上游行业主要为铜材、铝材等生产行业。 发行人所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下游应用市场广阔,包括电力、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冶金矿山、装备设备、航空航天、新能源等多个领域。 (二)公司采购和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公司采购部通过与供应商协商、谈判、实 地调研、文件调查等方式,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供货及时性、供货价格、服务 质量等方面选择合格供应商,经相应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册》,确 定合格供方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确保公司能得到及时、长期、稳 3-2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的高质量的物料和服务。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铜材、铝材、绝缘材料、护套材料及其他辅材、盘具等, 由采购部会同其他管理部门进行采购。 2、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公司向关联方的销售均为直销,即公司通过 招投标等方式获取订单,直接面向终端客户完成销售。 (三)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该等关 联方的具体合作情况,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主要内容及金额,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 质 最近三年,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具体合作情况、 交易内容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3-3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项目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交易内容 合作背景和原因 业务开展方式 1)该关联方因项目建设、日常 技改等需要采购电线电缆 1) 电线电缆 1)竞标 销售金额 11,492.66 10,148.76 14,411.15 2)该关联方生产特种钢材需要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 2) 铜锭 2)竞标 采购铜锭,公司将铜料加工成 有限公司 为铜锭销售给该关联方 公司设备仪表需定期检定校 采购金额 5.80 - 2.45 设备校验服务费 询价 准,该关联方具备相关资质 该关联方因项目建设、日常技 销售金额 3,195.83 7,361.53 10,032.67 电线电缆 竞标、询比价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 改等需要采购电线电缆 有限公司 因中标电线电缆供货合同,缴 采购金额 0.89 42.87 18.57 中标服务费 按招标文件约定 纳中标服务费 该关联方因项目建设、日常技 销售金额 2,079.48 2,838.02 506.98 电线电缆 竞标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 改等需要采购电线电缆 限公司 因中标电线电缆供货合同,缴 采购金额 2.56 2.56 - 中标服务费 按招标文件约定 纳中标服务费 该关联方因项目建设、日常技 销售金额 97.18 3,291.62 1.34 电线电缆 竞标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 改等需要采购电线电缆 汽车板有限公司 该关联方偶发少量电缆废料处 采购金额 14.80 - - 电缆废料 询价 置 1)该关联方因日常技改等需要 1)电线电缆 采购电线电缆 1)竞标、询比价 销售金额 93.96 105.67 73.22 2)厂房租赁配套 2)公司部分空闲厂房对外出 2)询价 仓储服务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 租,并提供配套服务 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部分产品生产需要采购 1)镀锌钢丝 镀锌钢丝 1)询价 采购金额 0.37 3.82 - 2)中标服务费 2)因中标电线电缆供货合同, 2)按招标文件约定 缴纳中标服务费 3-3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该关联方因日常技改等需要采 销售金额 66.97 - - 电线电缆 询比价 中冶南方(湖南) 购电线电缆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厂区建设改造设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区进 采购金额 67.78 - - 议标 计费 行建设改造的设计 该关联方因日常技改、自身产 销售金额 31.99 64.62 128.14 电线电缆 询比价 中冶京诚(湘潭) 品配套等需要采购电线电缆 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区配 采购金额 - 61.94 325.69 工程改造款 议标 套工程项目进行提质改造 该关联方因日常技改等需要采 销售金额 27.34 23.28 96.56 电线电缆 竞标、询比价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 购电线电缆 体产品有限公司 公司部分产品生产需要采购液 采购金额 138.51 90.80 47.95 液氮 询价 氮 该关联方因日常技改等需要采 销售金额 - 332.40 10.48 电线电缆 竞标、询比价 湖南涟钢冶金材料 购电线电缆 科技有限公司 因中标电线电缆供货合同,缴 采购金额 - 4.00 0.14 中标服务费 按招标文件约定 纳中标服务费 3-3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关联销售的合理性 (1)发行人所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下游市场广阔,可应用于电力、轨道交 通、建筑工程、冶金矿山、装备设备、航空航天、新能源等多个领域。发行人最 终控股股东湖南钢铁集团系湖南省规模最大的省属国企之一,下属企业众多,经 营范围涵盖冶金、装备设备、建筑工程等,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电线 电缆具有一定的采购需求。报告期内,相关企业采购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线 建设、改造,或作为自产装备设备的配套零部件使用。 除电线电缆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向关联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销 售铜锭。发行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每年均会采购大量铜材,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 铜料;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特种钢材需要添加铜,因此发行人将铜料 加工成铜锭,销售给该关联方,为双方创造经济效益。 (2)部分关联方与发行人地理位置相近,向发行人进行采购有利于降低运 输成本、保障供货周期。 (3)关联方与发行人属于同一集团内,有顺畅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向发行 人进行采购有利于降低沟通成本。 2、关联采购的合理性 最近三年,对于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关联方,发行人向相关企业的采购金额较 小,主要包括发行人因中标关联方电线电缆供货合同而缴纳的中标服务费、对厂 区进行建设改造发生的设计费、工程改造费以及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采购的零星 材料等。该等交易均基于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因关联方具备相应的销售和 服务能力、业务资质,且部分关联方与发行人地理位置相近,同一集团内享有更 顺畅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因此发行人向相关关联方进行采购。 综上,对于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关联方,发行人与相关企业间的采购及销售 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 (四)相关采购与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 1、关联销售 3-3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前述关联方销售的订单获取方式主要为竞标和询比价。 发行人产品规格型号众多,不同规格型号的销售价格差异较大。报告期内, 发行人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客户的产品定价均按照“原材料成本+合理利润”原则 确定,符合行业惯例。 对前述关联方中关联销售金额较大(当期销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关联 方,选取向其销售的主要规格型号产品进行价格分析如下: (1)2023年 1)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1-1 638.51 51.39 41.86-59.12 是 规格型号 1-2 477.64 61.24 56.84-66.81 是 规格型号 1-3 423.20 36.87 29.23-43.74 是 规格型号 1-4 402.29 25.13 18.17-27.56 是 规格型号 1-5 345.64 32.33 24.97-25.28 否,偏高 注:选取标准为按对关联方销售金额排序,且同时对非关联方有销售的前五大规格型号产品, 下同。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的订单。2023年, 对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整体处 于合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对于1-5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湖南华菱湘 潭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高于非关联方,主要系:1)非关联方客户的销售合 同中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即合同签订时已约定铜基准价格,而湖南华菱湘潭钢铁 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以下达订单时的铜材市场价格为基础,且订单下达时间主要 集中在2023年第三季度,铜材价格处于当年相对高位;2)当年非关联方客户有 两家,该两家客户2023年向公司采购量增幅较大,公司为持续开拓市场给予其一 定价格优惠,因此销售价格较低。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销售铜锭的金额分别为 1,852.05万元、4,007.05万元和3,297.15万元。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订单, 价格按照“铜材实时市场价格+加工费”确定,具有公允性。 3-3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1-3 516.75 35.09 29.23-43.74 是 规格型号 1-6 307.93 19.83 18.28-24.70 是 规格型号 1-7 156.68 1.70 1.53-2.52 是 规格型号 1-8 148.47 2.72 2.61-2.75 是 规格型号 1-9 115.24 2.37 2.38 是 注:规格型号1-9产品2023年对非关联方仅有一笔销售,销售价格为2.38万元/千米。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询比价方式取得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订单。 2023年,对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价 格处于合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 3)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1-3 141.61 38.24 29.23-43.74 是 规格型号 1-6 121.74 20.22 18.28-24.70 是 规格型号 1-10 120.25 46.25 43.92-50.73 是 规格型号 1-11 104.97 49.75 42.09-52.67 是 规格型号 1-12 102.29 31.70 22.46-42.48 是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的订单。2023年,对 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处于合理范 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 (2)2022年 1)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2-1 690.49 63.12 60.06-64.69 是 规格型号 2-2 304.24 51.92 41.24-63.16 是 3-3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规格型号 2-3 261.28 45.52 32.24-42.01 否,偏高 规格型号 2-4 184.53 30.63 22.10-35.61 是 规格型号 2-5 145.99 23.24 14.00-26.83 是 2022年,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铜材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根据全球金属网,长 江现货铜价(每日平均价,不含税)区间为4.90万元/吨-6.71万元/吨,且上半年 市场价格明显高于下半年价格。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同一产品在年度内不同期间 的销售单价差异扩大。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的订单。2022年, 对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整体处 于合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对于2-3规格型号产品,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 限公司仅在1月有采购,铜材价格处于当年阶段性高位,因此销售价格较高。 2)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2-6 1,065.22 32.43 23.72-46.12 是 规格型号 2-7 489.37 19.39 17.39-23.32 是 规格型号 2-8 458.76 23.20 18.50-23.33 是 规格型号 2-9 299.32 17.11 12.74-23.53 是 规格型号 2-10 288.51 39.25 31.91-39.30 是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询比价方式取得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订单。 2022年,对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价 格处于合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 3)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2-11 868.98 37.04 42.40 否,偏低 规格型号 2-6 348.70 37.12 23.72-46.12 是 规格型号 2-12 270.04 32.85 26.41-42.92 是 规格型号 2-13 104.09 23.37 21.83-31.55 是 3-3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规格型号 2-2 94.89 42.46 41.24-63.16 是 注:规格型号2-11产品2022年对非关联方仅有一笔销售,销售价格为42.40万元/千米。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的订单。2022年,对 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整体处于合 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对于2-11规格型号产品,公司仅在8月对衡阳华菱 连轧管有限公司有销售,对非关联方仅在1月有销售,8月铜材的市场价格低于1 月,因此对衡阳华菱连轧管的销售价格低于非关联方,具有合理性。 4)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2-11 481.79 33.77 33.73-34.49 是 规格型号 2-6 386.67 36.75 23.72-46.12 是 规格型号 2-4 291.88 31.49 22.10-35.61 是 规格型号 2-13 273.44 14.92 11.22-17.70 是 规格型号 2-9 263.84 21.36 12.74-23.53 是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的订单。 2022年,对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的 销售价格处于合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 (3)2021年 1)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3-1 746.55 37.30 32.08-46.67 是 规格型号 3-2 678.64 23.69 18.71-28.00 是 规格型号 3-3 479.30 49.09 35.39-72.38 是 规格型号 3-4 434.19 86.84 55.04-60.37 否,偏高 规格型号 3-5 296.02 25.89 17.25-35.62 是 2021年,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铜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根据全球金属网,长江 现货铜价(每日平均价,不含税)区间为5.07万元/吨-6.82万元/吨。原材料价格 3-3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波动导致同一产品在年度内不同期间的销售单价差异扩大。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的订单。2021年, 对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整体处 于合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对于3-4规格型号产品,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 限公司的采购时间集中在10月,铜价处于当年阶段性高位,公司向非关联方销售 该产品集中在第一季度,铜价处于当年低位,因此公司向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 公司的销售价格高于非关联方,具有合理性。 2)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万元/千米 非关联方销售 是否处于区间 产品规格型号 销售金额 销售价格 价格区间 范围内 规格型号 3-6 1,528.86 27.35 19.23-26.19 否,偏高 规格型号 3-1 494.09 44.33 32.08-46.67 是 规格型号 3-7 362.02 21.55 21.07 是 规格型号 3-2 283.73 24.64 18.71-28.00 是 规格型号 3-8 267.59 0.83 0.56-1.09 是 注:规格型号3-7产品2021年对非关联方仅有一笔销售,销售价格为21.07万元/千米。 发行人主要通过竞标、询比价方式取得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订单。 2021 年,对于主要规格型号产品,发行人对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销售 价格整体处于合理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对于 3-6 规格型号产品,湖南华菱 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采购时间主要集中在 2-3 月,同期公司对非关联方的销售价 格为 26.19 万元/千米,差异较小。 2、关联采购 最近三年,发行人向前述关联方采购的金额较小,交易价格主要由双方根据 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符合交易惯例,具有公允性。 3-3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发生“煤钢互保”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目的、所涉财 务报表科目及金额、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债权转移关联方与发行 人客户关系,开展债权转移业务的背景及原因,债权转移履行的审议程序、协 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与业务的匹配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行人 相关客户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类似的交易行为 (一)相关交易的具体情况 1、交易目的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下游煤矿等领域客户销售电缆;同时,公司关联方湖南 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等因为从事钢铁生产业务, 向上述部分客户(或相关主体)采购煤炭等产品。为提高相关各方之间往来款项 的资金结算效率,上述部分交易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进行结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权转移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14,865.38 17,083.12 6,033.82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2,955.00 1,753.46 4,090.00 湘潭湘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103.97 84.26 合计 17,820.38 18,940.55 10,208.08 2、所涉财务报表科目及金额 (1)债权转移的财务核算过程 A、公司在取得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文件时,根据债权转 移协议文件约定的债权转移金额,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关联方 贷:应收账款-债权转移客户 B、在相关关联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票据对公司回款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3-3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贷:应收账款-关联方 (2)债权转移涉及的科目及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债权转移业务发生时,公司对客户债权转为对关联方债权, 除债务方的主体变化外,对报表科目无影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款 项中涉及债权转移的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涉及的财务报表科目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5,485.80 6,677.82 3,866.69 应收款项融资 3,089.00 1,347.28 984.4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涉及债权转移的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主要系债权转移发 生后,关联方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回款,截至报告期末尚未终止确认的票据余额。 3、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公司实施债权转移相关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如下: (1)2021 年 3 月,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预计当年债权转移金额为 16,000.00 万元,该议案由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核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股东均 进行了回避表决。因当时公司尚处于首次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未对预计情况进 行信息披露;公司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对债权转移发生金 额进行了披露。 (2)2022 年 4 月,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预计当年债权转移金额为 17,200.00 万元,该议案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核 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股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在《关于 2022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编号:2022-019)披露了债权转移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2022 年 8 月,公司制定了《关于新增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预计当年债权转移金额新增 16,200.00 万元,该议案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 核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股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在《关于新增 2022 年 3-4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编号:2022-053)披露了债权转移关联交易预计新 增情况。公司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对债权转移发生金额进 行了披露。 (3)2023 年 4 月,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预计当年债权转移金额为 28,000.00 万元,该议案由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核过程 中关联董事、监事、股东均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在《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公告》(编号:2023-024)披露了债权转移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司 在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中对债权转移发生金额进行了披露。 (4)2021 年至 2023 年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均由独立董事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交易是生产经营发展所需,相关关联交易 事项均属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定价方式公平、公正,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实施债权转移相关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债权转移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关系,开展债权转移业务的背景及原 因 发行人债权转移交易有较长的历史背景。2011 年至 2015 年,煤炭行业处于 低迷时期,行业增速放缓,大型国企相继实施“煤钢互保”,煤炭企业与钢铁企 业积极开展业务合作。在此背景下,为提高各方的往来款项结算效率,煤炭企业 及其下属企业与钢铁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各方协商一致采用债权转移方式进 行资金结算,并形成交易惯例延续至今。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权转移涉及的客户主要为煤炭企业,大多为国企、上市 公司,发行人实施债权转移的前提是该等客户(或相关主体)与发行人及发行人 关联方之间均有真实的购销业务关系。 3-4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债权转移履行的审议程序、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与业务的匹 配性 1、债权转移履行的审议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对债权转移协议进行审核,协议由销售 部提请,经财务部、风控运行部、销售分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通过且各方均签 署后生效。 2、协议内容 债权转移履行过程中,各方签署《债权债务转让、抹账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包括: (1)明确协议各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对发行人客户的债权金额及 债权转移金额; (2)各方同意,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的债务与关联方对发行人客户的债务 进行抵抹,关联方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向发行人付款;或者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的 债务转移给关联方债权人,关联方债权人对发行人的债务与其对关联方的债权进 行抵抹,关联方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向发行人付款。 (3)各方确认,基于协议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债权、受让债权已获得内 部授权或审批。 (4)协议生效后,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的付款义务消灭,由关联方按协议 约定向发行人付款。 3、实际履行情况 债权转移协议生效后,发行人对客户的应收账款抵销,转为对关联方的应收 账款。报告期内,相关债权转移均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4、与业务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债权转移涉及的客户主要为煤炭企业,大多为国企、上市公 司,发行人实施债权转移的前提是该等客户(或相关主体)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 联方之间均有真实的交易往来。 3-4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相关客户的销售规模与债权转移规模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涉及债权转移金额 含税销售金额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0,550.00 12,622.47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8,292.00 8,307.8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7,550.00 10,645.68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 6,388.00 8,500.58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5,425.00 8,020.41 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3,130.00 2,913.90 四川川煤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54.98 2,885.04 合计 43,989.98 53,895.88 注:因客户采购职能主体变化,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数据统计包含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中心、中 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心;四川川煤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统计包 括四川川煤华荣能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川煤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债权转移均基于对客户的真实销售,不存在销售规模与债 权转移规模不匹配的情况;部分客户报告期内涉及债权转移金额略大于其销售收 入,主要系结算以前年度款项。 (四)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客户、关联方及其他债权转移协议主体之间未因债权 转移产生纠纷或潜在争议。 (五)发行人相关客户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类似的交易行为 发行人相关客户中,部分客户如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中 心、四川川煤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其他供应商也存在通过债权转移的 方式进行资金结算的情形。 四、结合现有业务的关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如是,请从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公允性等方面说明 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1,49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下述项目: 3-4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 38,720.86 30,750.00 2 高端装备用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设项目 28,641.15 24,290.00 3 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 24,992.65 15,450.00 4 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18,132.24 15,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36,000.00 36,000.00 合计 146,486.91 121,49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就本次募投相关的建设、实施以 及建设完成后的产品销售与关联方达成交易协议或约定。本次募投项目开展实施 以及建设完成投产后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与届时公司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关联方 产品需求等情况紧密相关。若未来因正常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确需新增关联交 易,公司的关联交易规模可能上升。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在充 分论证相关交易必要性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及时履 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潜在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公允, 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对比第一大供应商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 的差异; 2、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分 析其合理性; 3、获取发行人销售、采购等制度文件,了解发行人采购和经营模式; 4、获取报告期内关联方销售和采购明细、主要合同,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 了解经营性关联交易中客户供应商重叠的交易内容和交易背景,分析其合理性; 5、了解主要关联交易的交易定价原则,对比分析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 价格的差异及原因; 3-4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债权转移发生的背景及原因,查阅发行人审 议关联交易的会议文件和相关公告; 7、获取报告期内债权转移明细和对相关客户的销售明细,分析债权转移规 模与业务的匹配性; 8、查阅债权转移协议及审批表,了解债权转移相关的审批程序、协议内容 和各方关系; 9、获取主要相关客户出具的说明,并通过公开信息检索相关市场案例; 10、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就本次 募投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最近三年,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2022年、 2023年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大幅上升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不存在重 大依赖。 2、发行人最终控股股东湖南钢铁集团系湖南省规模最大的省属国企之一, 下属企业众多,经营范围涵盖冶金、装备设备、建筑工程等,相关企业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对于电线电缆具有一定的采购需求,亦能够为发行人提供生产经营所需 的部分产品和服务,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客户和供应商重叠具有合理的商业 背景和商业实质,采购与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债权转移业务履行必 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债权转移业务系基于“煤钢互保”的历史背景, 相关各方为提高资金结算效率而达成的一致行为,报告期内,相关债权转移业务 均基于真实的交易往来,并已按照协议决定约定履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发行人相关客户与其他供应商也存在类似的交易行为。 4、本次募投项目开展实施以及建设完成投产后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与届时 发行人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关联方产品需求等情况紧密相关。 3-4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 3: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61,025.05 万元、86,141.11万元和96,393.9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00%、 28.57%和27.78%,整体呈上升趋势。最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增长幅度分 别为34.48%、38.70%和13.14%,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分别为49.74%、18.56%和 15.0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7,608.54万元、1,000.81万元 和37,502.99万元,最近一期大幅上升;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余额持 续增长,分别为52,959.27万元、53,453.69万元和68,006.3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770.03万元、5,527.01万元和25,781.29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6,006.62万元、28,533.35万元和 23,149.39万元,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7,500.00万元、27,759.13万元及69,213.80万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3,516.92万元、42,883.56万元和21,816.77万元。报告 期内,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分别开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应收账款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受限货币资金为18,606.46万元。报告期 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471.16万元、10,043.46万元和14,000.74 万元,根据2023年年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下存在合同资产。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5,466.39万元、41,595.24万元和44,215.72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报 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增长幅度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是否匹配,并结合应收 账款账龄表、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后回款情 况、客户偿付能力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明显回款异 常情形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说明应收账款函证情况;(2) 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货币资金余额及受限情况、资金需求、借款资金使用情 况、经营活动现金流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短期借款持续大幅增长、 最近一期长期借款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3)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及其他 应付款的对应主要对手方情况、应付内容、应付日期、应付金额,报告期内应 付票据、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的增幅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是否匹 3-4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配;(4)结合发行人借款增长情况、经营活动现金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负债科目、开展的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及 在建拟建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债务偿付风险;(5)保函及票据 的具体情况、交易背景,与其他货币资金中保证金金额是否匹配;(6)合同资 产科目与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的具体内容,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及相应 的会计处理;(7)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生产周期,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 货的走势,存货金额增长幅度与公司业务规模是否匹配,存货与营业收入变动 的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并结合存货库龄、产销率变动情况和同行 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4)(7)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借款增长情况、经营活动现金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负债科目、开展的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及 在建拟建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债务偿付风险 (一)借款增长及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主要负债科目情况 1、借款增长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短期借款 57,539.90 49,043.78 43,546.01 长期借款 37,502.99 1,000.81 7,608.54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340.26 - 2,302.60 合计 95,383.16 50,044.59 53,457.15 注:短期借款中不包括已贴现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报告期内,随着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发行人债务融资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银行借款余额为95,383.1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95,315.00 3-4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万元,具体偿还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一 2024年二 2024年三 2024年四 2024年合 2026年及 偿还期间 2025年 季度 季度 季度 季度 计 以后 偿还金额 29,010.00 17,660.00 8,010.00 3,160.00 57,840.00 4,375.00 33,100.00 2、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主要负债科目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主要负债科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应付票据 69,213.80 27,759.13 7,500.00 应付账款 23,149.39 28,533.35 16,006.62 合同负债 1,571.05 2,680.58 1,721.28 其他应付款 21,816.77 42,883.56 13,516.92 合计 115,751.01 101,856.62 38,744.82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明显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 扩大,采购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加,公司加深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更多地采 用票据方式进行结算。2022 年末、2023 年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较高,主 要系 2022 年末包含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金 26,601.47 万元,2023 年末包 含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金 5,701.65 万元。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 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18,891.26 251,360.96 198,761.89 收到的税费返还 - 644.72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7,762.94 2,249.97 1,669.0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26,654.20 254,255.66 200,430.9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64,453.96 213,742.31 199,765.7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2,983.19 12,752.24 11,819.81 支付的各项税费 7,099.94 9,461.36 6,726.0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335.82 12,772.74 11,889.47 3-4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00,872.91 248,728.65 230,200.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781.29 5,527.01 -29,770.03 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770.03万元、5,527.01万 元和25,781.29万元。因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采购生产对资金需求 量大,且采购结算周期短于销售回款周期,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较 为紧张。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并优化资金使用安排, 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持续好转。 (三)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的主要目的是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系发行人作为核心企业,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 受让发行人供应商对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公司通过依法设立的专项计划 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并获得相应募集资金。发行人于2022年开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 项目,项目发行规模2.91亿元,发行年利率为2.2%,低于发行人此前的银行借款 利率水平。截至2023年末,该供应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结束,无存续义务。 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系发行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对客户的应收账款债 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并获 得相应募集资金。发行人于2023年开始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发行规 模1.04亿元,发行年利率为2.8%。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因该专项计划形成的应 付余额为5,701.65万元,系应收账款资产包中发行人已收回客户应收账款,但尚 未到支付给专项计划的期限,偿还日期集中在一年以内。 (四)在建及拟建项目资金需求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为前次募集资金尚未建设完毕的项目, 投入资金主要来自前次募集资金;拟建项目主要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拟 投入资金主要来自本次拟募集资金。 (五)债务偿付风险分析 3-4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货币资金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非受限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48,148.87 万元、41,306.06 万元和 38,259.02 万元。截至 2023 年末,发行人除持有非受限货币资金 38,259.02 万元外,另持有大额存单(本金)72,000.00 万元,作为未来期间发行人营运资 金、债务偿还和风险预防储备。 2、持续盈利能力及现金流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54,319.09 万元、301,533.37 万元和 347,005.28 万元,业务规模稳定增长;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770.03 万元、5,527.01 万元和 25,781.29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有所好转。 3、长期、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流动比率(倍) 1.30 1.29 1.98 速动比率(倍) 1.09 1.09 1.67 资产负债率 61.25% 58.51% 47.11% 利息保障倍数 5.02 6.38 8.77 注: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高于 1,流动资产金额可以覆 盖流动负债规模。2022 年末、2023 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下降, 主要系公司自 2022 年以来陆续购入一年期以上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会计准则根据 其流动性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对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之间的结构有 一定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但仍处于合理范围内。发行人 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日丰股份 43.18% 53.10% 52.38% 金龙羽 36.29% 28.16% 40.91% 远程股份 59.51% 57.27% 61.51% 3-5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通光线缆 29.72% 49.37% 47.40% 中辰股份 57.99% 53.88% 51.86% 平均值 45.34% 48.35% 50.81% 发行人 61.25% 58.51% 47.11% 2022 年末、2023 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主要系:1)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金龙羽经销收入占比较高(2023 年经销收入占 比超过 30%),经销模式下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短,企业保有的借款规模较小, 因此金龙羽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拉低了平均水平。2)发行人自 2021 年上市以来,业务规模持续扩大,除自有资金外,主要通过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 方式满足发展需求。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通光线缆在 2023 年通过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有效降低了当年资产负债率水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有所上升,资本结 构有所优化,资本实力和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息保障倍数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日丰股份 8.33 2.80 4.04 金龙羽 13.84 10.41 3.38 远程股份 2.42 2.89 2.46 通光线缆 5.76 4.03 2.86 中辰股份 2.07 2.36 3.19 平均值 6.49 4.50 3.19 发行人 5.02 6.38 8.77 注: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息保障倍数表现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 重大差异。 4、外部融资能力 从融资渠道上看,发行人与多家银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获 得较大力度的借款支持。从历史合作情况看,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到期借款均 已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信用优良。 3-5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开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等项目,进一步提高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话语权。2021 年,发行人银行借款平 均成本为 3.94%,2022 年、2023 年降至 3.55%、2.79%。截至 2023 年末,发行 人银行授信额度总额为 44.30 亿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为 16.92 亿元,未使用 的授信额度为 27.38 亿元,未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充足。 综上,发行人经营情况稳定,销售规模持续扩大,现金流状况转好,负债规 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结合货币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 划、偿债资金安排;同时,公司作为国内上市公司且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 融资渠道。因此,公司不存在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货币资金明细表、借款明细表、借款合同;测算2023年末资 金需求量与借款余额的匹配情况; 2、获取发行人应付票据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和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分 析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增幅与公司业务规模匹配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经营情况稳定,销售规模持续扩大,现金流状况转好,负债规模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偿债指标良好;发行人结合货币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 资金使用计划、偿债资金安排,不存在面临较大的债务偿付风险的情形。 问题 4: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分别为18.44%、14.13%和12.76%, 主要原因包括原材料价格上涨、给予部分客户价格优惠和毛利率相对最高的航 3-5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规模下降。发行人最近两年扣非归母净 利润分别为7,246.26万元、6,189.24万元,分别同比下降39.60%、14.59%。受运 输成本的影响,电线电缆的产品销量随着销售半径的增加而呈现出递减的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位于华中区域,而前五大客户涉及华南、华北等地区。报告 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化,个别为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根据 申报材料,近一年及一期单位产量电力采购量及单位产量铜材消耗量均较2021 年明显下滑,主要原因为各期产品类型有所差异、生产效率逐步提升以及使用 铝材生产电缆线缆规模增加。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下游客户群体涉及军工企 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各产品销售结构、产品定价模式、 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客户优惠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 行人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消除,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2)结合公司所处 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情况、产品定价模式、产品结构及原材料 价格变化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等,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持续 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影响因素是 否已消除或已缓解,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仍将持续,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 效性;(3)结合生产基地分布、运输成本、销售半径等,说明公司销售区域分 布、新增主要客户区域分布是否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一致;(4)报告 期内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获取方式、采购和结算方式、合作历史、 公司规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交易条款、价格及付款条件与其他供应商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采购规模和供应商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是否存在 与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相关的负面舆情及报道,若存在,请说明该事项对发行人 的具体影响;(5)结合不同产品类型消耗铜材及电力情况、设备升级改造和工 艺流程优化情况等,说明产品产量与铜材消耗量、电力采购量之间是否匹配; (6)发行人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 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是否需要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4)相关风险。 3-5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5)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获取方式、采购和结算方式、 合作历史、公司规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交易条款、价格及付款条件与其 他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采购规模和供应商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 是否存在与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相关的负面舆情及报道,若存在,请说明该事项 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一)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供应商成立时间、获取方式、采购和结算方式、 合作历史、公司规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交易条款、价格及付款条件与其 他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采购规模和供应商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是否匹配 1、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原材料的前五大供应商(同一控制下合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期 往期是 是否存 主要采购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采购比 否存在 在关联 内容 例 合作 关系 1 GYS1 铜材 53,278.00 20.06% 是 否 2 GYS2 铜材 34,793.59 13.10% 是 否 2023 3 GYS3 铜材 22,550.95 8.49% 是 否 年度 4 GYS4 铜材 22,345.42 8.41% 是 否 5 GYS5 铜材 16,019.19 6.03% 是 否 合计 148,987.14 56.09% - - 1 GYS1 铜材 25,263.62 11.00% 是 否 2 GYS5 铜材 23,858.85 10.39% 是 否 2022 3 GYS3 铜材 23,463.22 10.22% 是 否 年度 4 GYS6 铜材 23,103.91 10.06% 是 否 5 GYS2 铜材 17,158.92 7.47% 是 否 合计 112,848.54 49.15% - - 2021 1 GYS5 铜材 28,371.75 14.03% 是 否 年度 2 GYS2 铜材 22,368.86 11.06% 是 否 3-5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GYS6 铜材 21,735.33 10.75% 是 否 4 GYS4 铜材 17,742.44 8.78% 是 否 5 GYS3 铜材 10,911.32 5.40% 是 否 合计 101,129.70 50.02% - -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供应商稳定,不存在重大变化。对于 GYS1,公司于 2020 年四季度开始合作,并在报告期内采购规模增至前五大供应商范围。最近三年, 公司向其采购金额分别为 0 万元、25,263.62 万元、53,278.00 万元,占比分别为 0%、11.00%、20.06%。该供应商作为鹰潭沪江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大型铜材 生产企业的代理商,铜材保供能力强,同时,由于公司采购规模较大,规模化采 购下可以给予公司更具竞争优势的价格,且可以提高发行人的议价能力,因此发 行人与该供应商随着合作年限的增加,采购金额上升。 2、新增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合作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新增供应商为 GYS1,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GYS1 企业类型 贸易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6-03-15 公司规模及行业地位 位于江西省鹰潭市,系铜材贸易商,人员规模少于 50 人,具有合理性 最近三年,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中,除贸易商 GYS1 的注册资本规模较小外, 其余均为生产商,成立时间较长且注册资本规模合理,与公司采购规模相比不存 在明显异常。对于 GYS1,由于其成立时间较早,且贸易业务属于轻资产业务, 无需大规模资金投建固定资产,因此注册资本较小。铜材为大宗商品,贸易商是 大宗商品流通环节中的重要参与者,公司从铜材贸易商进行采购符合行业特点。 且 GYS1 作为鹰潭沪江铜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大型铜材生产企业的代理商,铜材 保供能力强,因此公司向其采购金额相对较大具有合理性。 最近三年,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 获取 采购和结算方式 价格及付款条件 其他交易条款 称 方式 3-5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供应商名 获取 采购和结算方式 价格及付款条件 其他交易条款 称 方式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商业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定价模式为铜基准价格+铜杆 GYS1 洽谈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 加工费;付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商业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定价模式为锁铜价+加工费;付 GYS2 洽谈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 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商业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定价模式为铜板基价+加工费; GYS26 洽谈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 付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①交货时间:按照发 商业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定价模式为铜基准价格+加工 行人需求发货; GYS9 洽谈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 费;付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②运费承担方式:运 银行承兑汇票 输费用由供应商承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担; 商业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定价模式为铜基准价格+铜杆 ③质保期:质保期不 GYS4 洽谈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 加工费;付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超过 7 天 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商业 定价模式为阴极铜基价+加工 GYS5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洽谈 费;付款条件为款到发货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商业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定价模式为锁铜价+加工费;付 GYS6 洽谈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 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公司对铜材需求和供应 商业 商的保供能力直接向供应商 定价模式为锁铜价+加工费;付 GYS27 洽谈 采购;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和 款条件为先货后款 银行承兑汇票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供应商中,除了 GYS5 的付款模式为先款后货之外,公 司与其他供应商的付款模式均为先货后款。此外,公司与上述供应商的采购及结 算模式、定价模式及其他交易条款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是否存在与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相关的负面舆情及报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相关的负面舆情及报道。 3-5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结合不同产品类型消耗铜材及电力情况、设备升级改造和工艺流程优 化情况等,说明产品产量与铜材消耗量、电力采购量之间是否匹配 (一)各产品产量与铜材消耗量及电能采购量具有匹配性 最近三年,公司各产品的产量及铜材消耗量、电力采购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折算标准公里、吨、万千瓦时 产品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主要产品产量 55,547.61 44,481.35 34,866.85 其中:特种电缆、电力电缆产量 50,909.36 39,244.17 30,047.59 电气装备用电缆产量 4,638.25 5,237.18 4,819.26 铜材消耗量 36,080.14 30,264.21 27,501.08 电力采购量 2,731.27 2,473.89 2,382.79 铜材消耗量/产量 0.650 0.680 0.789 电力采购量/产量 0.049 0.056 0.068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加,公司铜材消耗量规模和电力采购 量规模总体均呈现增长趋势,三者总体具有匹配性。在单位投入产出方面,公司 单位产量产品消耗的铜材分别是 0.789 吨/折算标准公里、0.680 吨/折算标准公里、 0.650 吨/折算标准公里,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1)生产不同产品 的铜材消耗量不同,报告期各期公司生产的产品类型由客户实际订单需求决定, 使得各期产品类型有所差异,导致单位产量消耗的铜材数量有所波动;2)2022 年以来,公司使用铝材生产电线电缆规模增加。报告期内,公司铝材采购数量分 别为 1,120.19 吨、2,884.46 吨、2,641.05 吨。由于铝材密度显著小于铜材,同等 重量规模铝材生产出来的电线电缆数量更多,因此公司产品的总体产量规模(折 算标准公里)增长幅度更大,从而导致 2022 年铜材消耗量/产量的下降幅度较大; 3)随着公司推进生产设备升级改造,采购进口设备提高各生产产品的良品率, 同时引入激光喷码设备,提高生产的电线电缆长度准确性,避免了长度误差带来 的浪费;工艺流程方面,通过优化产品两端的保护层工艺减少工序间的头尾损耗 等,使得生产效率逐步提升,原材料利用率有所提高。 在能源消耗方面,公司单位产量使用电力分别是 0.068 万千瓦时/折算标准公 里、0.056 万千瓦时/折算标准公里、0.049 万千瓦时/折算标准公里,存在小幅下 降,主要原因系:1)不同产品生产工序有所差异,导致同样长度(折算标准公 3-5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里)的电线电缆生产时长有所差异,耗电量有所差异。公司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众 多,报告期内,生产产品规格型号的构成存在差异导致单位产量消耗电量有所变 化;2)随着公司设备升级改造和工艺流程优化,公司生产效率逐步提升,加之 新购置设备能耗更低,使得单位产量电量消耗有所下降。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单位产量铜材消耗量和单位产量电力采购量呈现下降 趋势,具备合理性。 三、发行人是否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 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是否需要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防科工局颁布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 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军工事项审查办法》”)的相关 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 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 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 权、安全保密等事项。 第六条 涉军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行为,须履行军工 事项审查程序: ……(二)涉军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 般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其他证券衍生品。……”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列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 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即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3-5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 动。 (二)发行人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 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包括特种电 缆、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缆等,是国内领先的特种专用电缆生产企业之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活动,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即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 业单位”。 综上,发行人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需要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合同,了解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及结算方 式; 2、通过企查查等网络渠道查询主要供应商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明细、电力采购及主要产品产量情况, 分析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采购的产品种类和金额以及产量与铜材、电力采购的匹 配情况; 4、查阅了《军工事项审查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资质; 5、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 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3-5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较长且注册资本规模合理,与公 司采购规模相比不存在明显异常;发行人与供应商主要通过商务洽谈来进行合作, 交易条款、价格及付款条件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不存在与新增前五大供应商 相关的负面舆情及报道。 2、报告期内,由于各年产品类型不同及生产效率提升,导致随着生产规模 增加,公司单位产量铜材消耗量和单位产量电力采购量呈下降趋势,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不属于《军工事项审查办法》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需要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问题 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非流动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715.74万元、169.33万元、 2,214.16万元、83,763.79万元、1,890.38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具体业务内容,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建 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以防范本次募集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出具相关 承诺;(2)结合最近一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说明相关投 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 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标的、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 累计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并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 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3-6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具体业务内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 营范围是否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 制以防范本次募集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出具相关承诺 (一)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具体业务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闲置厂房及建筑物出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 等租赁房屋面积合计20,047.77平方米,该部分业务对应的房产价值计入投资性房 地产,账面价值为1,890.38万元。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光纤制造; 光纤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修 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包括特种 电缆、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缆等,不包括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1家 参股公司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电力生产;电力供应;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 转让;工程管理服务;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香蕉等亚热带水果、蔬菜的种植; 中草药种植;草种植及割草;家禽、羊的饲养;蜜蜂饲养;种子种苗培育活动; 农业机械服务;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内容,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或“房 地产经营”等相关内容或业务,因此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商业 3-6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产经营业务。 (三)关于不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已针对不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相关事项出具相关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房地产业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不会以任何方式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3、如本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并因此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漏之处, 本公司愿就上述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结合最近一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说明相关投资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 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标的、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累 计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并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 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一)结合最近一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说明相关投 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 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标的、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 累计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为财 序号 项目 金额 主要构成 务性投资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2 衍生金融资产 328.37 期货浮动盈利 否 3 其他应收款 3,715.74 主要为保证金、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 否 3-6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计划资金、应收往来款 主要为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 4 其他流动资产 169.33 否 级资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元谋惠光光伏发 5 长期股权投资 2,214.16 否 电有限公司 20%股权 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1,890.38 发行人对外出租的闲置房屋及建筑物 否 8 其他非流动资产 83,763.79 主要为大额存单、质保金 否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2、衍生金融资产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衍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328.37 万元,系套期 保值业务产生的期货浮动盈利。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全部围绕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 原材料铜、铝展开,其目的系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不以投机性、 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为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3,715.74 万元,主要 为保证金、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金、应收往来款等,其中,应收账款资 产支持专项计划资金系公司为盘活账面资产、加速资产周转、降低资金风险,提 升运营质量而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形成的款项,该项业务的底层资产 系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公司其他应收款均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不属 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169.33 万元,主要 为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为 2,214.16 万元,系 公司应收客户云南蒲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货款,因无法收回,于 2022 年 11 月通 3-6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过债务重组取得其持有的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公司按照放弃债 权的公允价值 1,975.90 万元(经法院裁定的实际抵偿债务金额)及相关费用(46.40 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公司取得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系公司与应收账款客户进行 债务重组被动所得,并非主动购买股权,其初衷和目的并非赚取短期投资回报, 其形成来自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取得该部分股权;截至 2023 年末,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2,214.16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44%,无重大影响。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7、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 1,890.38 万元, 系公司对外出租的闲置房屋及建筑物,采用成本法核算。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发 展,公司存在将其转为自用的可能,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8、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83,763.79 万元, 主要系大额存单和质保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其中,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均为 低风险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 财务性投资。 (二)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 金额、投资标的、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累计占最近一 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被 投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6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累计占最 公司 认缴 实缴 投资 初始投 后续投 持股 账面 近一期末 序号 名称 金额 金额 标的 资时点 资时点 比例 价值 归母净资 产比例 湖南华 元谋惠 菱线缆 光光伏 2022 年 1 1,291.99 1,291.99 - 20.00% 2,214.16 1.44% 股份有 发电有 11 月 限公司 限公司 注:初始投资时点为发行人办理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取得)股权过户 登记手续之日。 公司取得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系公司与应收账款客户进行 债务重组被动所得,并非主动购买股权,其初衷和目的并非赚取短期投资回报, 其形成来自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债务重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取得该部分股权;截至 2023 年末,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2,214.16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44%,无重大影响。 (三)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 定。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12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类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已实施或拟实施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已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3、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3-6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已实施或拟实施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的情形。 4、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已实施或拟实施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的情形。 5、拆借资金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拆借资金的情形。 6、委托贷款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7、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明细账、发行人与承租方签署的租赁 协议及相关产权证书;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获取了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不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4、查阅法律法规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并进行逐条比对; 5、查阅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告及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 6、向公司管理层了解财务性投资情况,包括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 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3-6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查阅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能与财务性投 资相关的财务科目明细账,检查理财产品协议、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协议、决议文 件、合同等资料,并对照相关规定分析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性投资。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发行人已出具 《关于不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投资类金融业务、产 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 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12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问题6: 根据申报材料,2021年6月,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总额4.90亿元,用于航空 航天、武器装备用特种线缆及组件技术升级改造(以下简称前募项目一)、矿 山及高端装备用特种柔性复合电缆技术升级改造(以下简称前募项目二)、轨 道交通用中低压电力及特种信号传输电缆技术升级改造(以下简称前募项目三)、 华菱线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前募项目四)、补充流动 资金等5个项目。前募项目存在两次延期,前募项目一、前募项目二预计可使用 状态日期由2022年1月分别延期至2023年12月、2024年6月,前募项目三预计可使 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9月延期至2024年8月,前募项目四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年9月延期至2024年12月。截至2023年11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3.08 亿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70.41%。前募项目一于2023年12月达到预 3-6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可使用状态。根据申报材料,公司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领域产品销售收入 规模在近一年及一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发行人前募项目一与本次募投项目均 涉及生产航空航天用领域产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是否符合预期,延期较长的 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因素是否在首发申报时可以合理预计,前募项目实施是否 存在阻碍,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前募已使用资 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投资进度、投资明细、投资用途,实际投资 进度、投资明细、投资用途,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对比,剩余资金 投资计划,是否与未来投资进度、建设期限、生产安排、市场安排等相符,相 关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突击使用募集资金,规避监管的情形;(3) 前募项目一已于2023年12月完工但在申报材料的效益测算预计效益栏填报“不 适用”的原因,项目效益实现情况,是否达到预计效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 公司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规模较大幅度下降对前募项目一 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负面影响,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消除。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4)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前募已使用资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投资进度、投资明细、 投资用途,实际投资进度、投资明细、投资用途,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差 异的对比,剩余资金投资计划,是否与未来投资进度、建设期限、生产安排、 市场安排等相符,相关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突击使用募集资金,规 避监管的情形 (一)前募资金预计使用与实际使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前募资金已使用31,078.26万元,使用比例为 71.07%,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6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拟使用前募 前募资金实 序号 前募项目 资金投资金 使用进度 际投资金额 额 1 前募项目一 9,390.78 8,315.27 88.55% 2 前募项目二 12,279.32 7,236.08 58.93% 3 前募项目三 12,058.44 8,674.88 71.94% 4 前募项目四 5,000.00 1,852.03 37.04% 5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100.00% 合计 43,728.54 31,078.26 71.07% 截至2024年4月15日,公司前募资金已使用33,114.47万元,使用比例为75.73%,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使用前募 前募资金实 序号 前募项目 资金投资金 使用进度 际投资金额 额 1 前募项目一 9,390.78 8,390.63 89.35% 2 前募项目二 12,279.32 8,360.05 68.08% 3 前募项目三 12,058.44 9,486.77 78.67% 4 前募项目四 5,000.00 1,877.02 37.54% 5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100.00% 合计 43,728.54 33,114.47 75.73% 1、前募项目一 (1)预计与实际投资进度对比情况 根据项目前期规划和后续董事会审议延期调整,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的时间延至2023年12月。截至2023年末,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实 际投资进度与规划投资进度不存在显著差异。 (2)规划与实际投资用途及明细对比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募资金的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规划资金用途 实际前募资金使用 资金用途是否与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规划一致 1 建设投资 8,929.82 95.09% 8,390.63 100.00% 无重大差异 3-6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规划资金用途 实际前募资金使用 资金用途是否与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规划一致 1.1 建筑工程费 908.89 9.68% 3,241.04 38.63% 存在差异 1.2 设备购置费 5,231.00 55.70% 4,500.13 53.63% 无重大差异 1.3 安装费 1,468.70 15.64% 258.62 3.08% 存在差异 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09.42 5.42% 390.85 4.66% 无重大差异 1.5 预备费用 811.80 8.64% - - 存在差异 2 铺底流动资金 460.96 4.91% - - 存在差异 合计 9,390.78 100.00% 8,390.63 100.00% - 如上表所示,前募项目一的募集资金用途与规划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如 下: 1)建筑工程费:随着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初始规划的建设场所面积有 限且厂房结构老化,为匹配自身工艺布局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合理放置新购置设 备,公司加大建筑工程费投入厂房改扩建。2021年,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初步调整 资金用途,适当调减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并同 步调增建筑工程费以用于厂房改扩建。由于该因素在建设过程中持续存在,公司 为建设与产线相匹配的厂房,遂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费投入。 2)设备购置费:项目规划设备购置费投入5,231.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 日实际投入4,500.13万元,差异原因如下:①公司剩余部分尾款、质保金尚未支 付;②随着行业发展,上游供应商会对设备进行更新迭代和价格调整;③原规划 购置设备不能满足公司当前发展需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调整匹配自身 生产工艺的设备。因此,公司设备购置的实际采购金额低于规划金额。 3)安装费:项目规划安装费投入1,468.70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日实际投 入258.62万元,一方面公司部分设备尚未购置完毕,相关安装服务尚未进行;另 一方面,公司为提高设备及产线工作人员对新购置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原理理解, 除特殊作业要求外,部分设备要求员工自行安装,因此导致安装费实际支出金额 较少。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规划为509.42万元,实际支付为390.85万元,与 3-7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规划金额不存在显著差异。 5)预备费用:公司规划的预备费用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难以 预料的支出。随着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对厂房改扩建资金需求增加,因此将 预备费用用于支付建筑工程,符合规划用途。 6)铺底流动资金:项目完工至今时间较短,公司尚未使用铺底流动资金具 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前募项目一规划与实际投资用途及明细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2、前募项目二 (1)预计与实际投资进度对比情况 根据项目前期规划和后续董事会审议延期调整,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的时间延至2024年6月。截至2024年4月15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68.08%, 正在建设过程中,与规划投资进度不存在显著差异。 (2)规划与实际投资明细对比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募资金的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规划资金用途 实际前募资金使用 资金用途是否与规划一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致 1 建设投资 11,887.28 83.25% 8,360.05 100.00% 无重大差异 1.1 建筑工程费 21.66 0.15% 1,017.48 12.17% 存在差异 1.2 设备购置费 8,947.75 62.66% 6,912.79 82.69% 无重大差异 1.3 安装费 1,450.48 10.16% 264.83 3.17% 存在差异 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86.72 2.71% 164.95 1.97% 存在差异 1.5 预备费用 1,080.66 7.57% - - 存在差异 2 铺底流动资金 2,392.04 16.75% - - 存在差异 合计 14,279.32 100.00% 8,360.05 100.00% - 如上表所示,前募项目二的募集资金用途与规划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如 下: 3-7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建筑工程费:随着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初始规划的建设场所面积有 限且厂房结构老化,为匹配自身工艺布局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合理放置新购置设 备,公司加大建筑工程费投入厂房改建。2021年,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初步调整资 金用途,适当调减安装费、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并同步调增建筑工程费以用 于厂房改建。由于该因素在建设过程中持续存在,公司为建设与产线相匹配的场 地布局,遂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费投入。公司实际用于建筑工程费金额为1,017.48 万元,未超过项目规划时预留的预备费用。 2)设备购置费:项目规划设备购置费投入8,947.75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 日实际投入6,912.79万元,差异原因如下:①部分设备尚未购置完毕;②随着行 业发展,上游供应商会对设备进行更新迭代和价格调整;③原规划购置设备不能 满足公司当前发展需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调整匹配自身生产工艺的设 备。④由于初始规划的建设场所面积有限且厂房结构老化,为匹配自身工艺布局 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合理放置新购置设备,公司需对该项目厂房进行改建。公司 通过购置价格更具优势的设备、优化生产工艺、个别生产环节共用设备等方式, 最大程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设备购置支出用以厂房改建。因此,公司设备 购置的实际采购金额低于规划金额。 3)安装费:项目规划安装费投入1,450.48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日实际投 入264.83万元,一方面公司部分设备尚未购置完毕,相关安装服务尚未进行;另 一方面,公司为提高设备及产线工作人员对新购置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原理理解, 除特殊作业外,部分设备要求员工自行安装,因此导致安装费实际支出金额较少。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规划为386.72万元,实际支付为164.95万元,与 规划金额不存在显著差异。 5)预备费用:公司规划的预备费用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难以 预料的支出。随着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对厂房改建资金需求增加,因此将预 备费用用于支付建筑工程,符合规划用途,且未超过预备费用预留金额。 6)铺底流动资金:该项目规划投资总额为14,279.32万元,IPO 募集资金到 账后,承诺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2,279.32万元,较规划投资总额少 2,000.00万元。公司优先将募集资金用于资本性投入。 3-7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前募项目二规划与实际投资用途及明细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3、前募项目三 (1)预计与实际投资进度对比情况 根据项目前期规划和后续董事会审议延期调整,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的时间延至2024年8月。截至2024年4月15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78.67%, 正在建设过程中,与规划投资进度不存在显著差异。 (2)规划与实际投资明细对比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募资金的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规划资金用途 实际前募资金使用 资金用途是否与规划一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致 1 建设投资 11,573.74 80.84% 9,486.77 100.00% 无重大差异 1.1 建筑工程费 117.67 0.82% 4,003.96 42.21% 存在差异 1.2 设备购置费 8,147.00 56.91% 4,432.58 46.72% 存在差异 1.3 安装费 1,864.74 13.03% 595.04 6.27% 存在差异 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92.17 2.74% 455.19 4.80% 无重大差异 1.5 预备费用 1,052.16 7.35% - - 存在差异 2 铺底流动资金 2,742.87 19.16% - - 存在差异 合计 14,316.61 100.00% 9,486.77 100.00% - 如上表所示,前募项目三的募集资金用途与规划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建筑工程费:随着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初始规划的建设场所面积有 限且厂房结构老化,为匹配自身工艺布局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合理放置新购置设 备,公司加大建筑工程费投入厂房改扩建。2021年,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初步调整 资金用途,适当调减安装费及铺底流动资金,并同步调增建筑工程费以用于厂房 改扩建。由于该因素在建设过程中持续存在,公司为建设与产线相匹配的场地布 局,遂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费投入。公司实际用于建筑工程费金额为4,003.96万 元。 2)设备购置费:项目规划设备购置费投入8,147.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 3-7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实际投入4,432.58万元,差异原因如下:①部分设备尚未购置完毕;②随着行 业发展,上游供应商会对设备进行更新迭代和价格调整;③原规划购置设备不能 满足公司当前发展需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调整匹配自身生产工艺的设 备。④由于初始规划的建设场所面积有限且厂房结构老化,为匹配自身工艺布局 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合理放置新购置设备,公司需对该项目厂房进行改扩建。公 司通过购置价格更具优势的设备、优化生产工艺、个别生产环节共用设备等方式, 最大程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设备购置支出用以厂房改扩建。因此,公司设 备购置的实际采购金额低于规划金额。 3)安装费:项目规划安装费投入1,864.74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日实际投 入595.04万元,一方面公司部分设备尚未购置完毕,相关安装服务尚未进行;另 一方面,公司为提高设备及产线工作人员对新购置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原理理解, 除特殊作业外,部分设备要求员工自行安装,因此导致安装费实际支出金额较少。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规划为392.17万元,实际支付为455.19万元,与 规划金额不存在显著差异。 5)预备费用:公司规划的预备费用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难以 预料的支出。随着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对厂房改建资金需求增加,因此将预 备费用用于支付建筑工程,符合规划用途。 6)铺底流动资金:该项目规划投资总额为14,316.61万元,IPO 募集资金到 账后,承诺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为12,058.44万元,较规划投资总额少 2,258.17万元。公司优先将募集资金用于资本性投入。 综上所述,前募项目三规划与实际投资用途及明细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4、前募项目四 (1)预计与实际投资进度对比情况 根据项目前期规划和后续董事会审议延期调整,该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的时间延至2024年12月。截至2024年4月15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37.54%, 正在建设过程中,与规划投资进度不存在显著差异。 3-7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规划与实际投资明细对比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募资金的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规划资金用途 实际前募资金使用 资金用途是否与规划一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致 1 建设总投资 5,000.00 100.00% 1,877.02 100.00% 未超过规划 1.1 技术中心改造 956.60 19.13% 958.60 51.07% 无重大差异 1.2 设备购置费 3,430.00 68.60% 849.71 45.27% 尚未购置完毕 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43.03 4.87% 68.71 3.66% 未超过规划 1.4 预备费用 370.37 7.40% - - 尚未使用 合计 5,000.00 100.00% 1,877.02 100.00% - 如上表所示,截止目前前募项目四的资金用途与规划不存在显著差异。 1)设备购置费:项目规划设备购置费投入3,430.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 日实际投入849.71万元,差异原因如下:①部分设备尚未购置完毕;②随着行业 发展,上游供应商会对设备进行更新迭代和价格调整;③原规划购置设备不能满 足公司当前发展需要,公司需要结合特种电缆的发展,采购与之相适应的检验测 试设备。④由于初始规划的技术中心场地饱和,无专用场地开展部分试验及样品 线存储,公司拟加大技术中心改造力度,建设技术中心配套附属建筑物。为此, 公司通过购置价格更具优势的设备等方式最大程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设备 购置支出用以技术中心配套附属建筑物建设。因此,公司设备购置的实际采购金 额低于规划金额。 2)技术中心改造:技术中心改造主要系对原技术中心进行提质升级,截至 2024年4月15日,已投入958.60万元。但由于现有技术中心场地饱和,无专用场 地开展部分试验及样品线存储,公司拟加大技术中心改造力度,建设技术中心配 套附属建筑物,后续将相应增加该项资金投入。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前募项目四的规划与实际投资用途不存在显著差异,投 资明细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3-7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剩余资金投资计划,是否与未来投资进度、建设期限、生产安排、 市场安排等相符,相关已投入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突击使用募集资金,规 避监管的情形 1、未来投资计划 从未来投资进度和建设期限来看,前募项目一已完工,剩余前募项目将分别 于2024年6月、2024年8月及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募项目一实际投资金额为8,390.63万元,前募资金使 用进度为89.35%,已于2023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剩余未使用资金为1,000.15 万元,主要为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前募项目二实际投资金额为8,360.05万元,前 募资金使用进度为68.08%,计划于2024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剩余未使用 资金为3,919.27万元,主要为部分设备正在采购过程中;前募项目三实际投资金 额为9,486.77万元,前募资金使用进度为78.67%,计划于2024年8月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剩余未使用资金为2,571.67万元,主要为部分设备正在采购过程中;前 募项目四实际投资金额为1,877.02万元,前募资金使用进度为37.54%,计划于2024 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剩余未使用资金为3,122.98万元,主要为技术中心 配套附属建筑物尚需建设以及部分检验测试设备正在采购过程中。上述剩余未使 用资金计划在2024年、2025年陆续使用完毕。因此,前募投资计划与未来投资进 度和建设期限相符。 从生产安排及市场安排来看,前募项目一、前募项目二、前募项目三主要系 对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矿山及轨道交通领域用特种线缆的生产线及生产工艺进 行技术改造升级,在前募项目实施前,公司已拥有该等产品的生产能力。报告期 内,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矿山及轨道交通领域用特种线缆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98,021.48万元、112,252.64万元、120,514.29万元,收入规模逐年稳步增长。作为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的产品,公司对前募项目涉及产品的生产安排与项目规划 时保持一致,未来投资计划亦围绕前募项目,并非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航 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矿山及轨道交通领域的市场预计未来市场空间广阔。综上, 前募投资计划与生产安排及市场安排相符。 2、相关已投入资金真实、不存在突击使用募集资金、规避监管的情形 3-7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已投入的前募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检测设备、厂房改扩建等。作为电 缆行业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管理、投资建设严格规范,项目建设以及 设备采购等需经过招投标、过程跟踪、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支付审批等流 程。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2-255 号)认为,华菱线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如实反映 了华菱线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公司前募资金均按照约定投入对应的前募项目,相关已投入资金真实, 不存在突击使用募集资金以规避监管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历年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取得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明细表,了解公司前募资金使用进度、建设进度及进展情况; 2、查阅发行人关于前募项目延期的相关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了解前募项目延期的原因和合理性; 3、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前募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预计与 实际使用的差异原因、未来投资计划及后续建设安排等; 4、取得发行人前募项目台账,对大额资金支出进行抽凭,实地查看发行人 前募项目建设情况,核查已投入资金真实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截至2024年4月15日,公司前募资金已使用33,114.47万元,使用比例为75.73%, 前募资金投资进度与规划不存在显著差异,前募资金投资用途及明细与规划存在 一定差异,主要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前募投资 3-7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计划与未来投资进度、建设期限、生产安排及市场安排相符。公司前募资金均按 照约定投入对应的前募项目,相关已投入资金真实,不存在突击使用募集资金以 规避监管的情形。 问题7: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490.0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 高端装备用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高端装备器件 用综合线束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 提升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建成后将形成年产 12,750公里(标准公里)的新能源电缆、3,000公里(标准公里)控制电缆及8,750 公里(标准公里)电力电缆产能,项目二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930.00公里(标准 公里)的高端装备用高柔性特种电缆产能,项目三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57,600套 的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组件产能,包括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电线电缆 线束及组件。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新能源汽车电缆、海洋脐带缆、工程机械线 束、新能源汽车线束均暂未形成销售收入。项目一所需原材料为铜杆、绝缘料 及护套料等,建设完成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145,424.93万元,年平均净利 润8,724.46万元,毛利率为14.34%,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二所需原材料为 铜杆、绝缘料及护套料等,建设完成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48,302.12万元, 年平均净利润6,019.57万元,毛利率为21.99%;项目三所需原材料为电线、电缆、 铜端子、电缆护套等,建设完成达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为45,500.00万元,年 平均净利润7,422.77万元,毛利率为27.31%,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期末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大额存单情况、 现金流量流入流出情况、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前次募投使用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且存在延期的情况等,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补流的必 要性及规模测算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2)发 行人现有产品及前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在使用场景、相互 替代性、产品性能、使用寿命、更换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 3-7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复建设的情形,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新增产能规模、建设周期、行业发 展情况、下游客户对电缆类产品需求、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前募达产后的 市场供给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 在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规模较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募集 资金实施项目三生产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电线电缆线束及组件是否面临销售 风险;(3)部分产品暂未形成销售收入的原因,公司相关产品是否已进行客户 送检及验证,是否已批量生产,是否已有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是否会导致 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确定性;(4)说明项目四与前次募投项目华菱线缆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举 例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对应公司主营业务中的主要应用场景,并分析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对发行人业务服务能力及运营管理能力进行提升的具体体现;(5)结合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具体内容、营业收入及占比、是否涉及新产品,以及本次募 投项目拟新增应用领域产品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 主业的要求,发行人是否具有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及人员等资源储备;(6)结 合现有业务及募投项目所需原材料采购数量及来源、市场供应情况及价格走势、 已取得的原材料供应及协议签署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可能出现原材 料短缺风险,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影响;(7)结合公司 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 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 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等说明募投项目相关关键参数的选取 和公司现有相关业务存在差异的原因、合理性,效益测算可实现性,并结合上 述内容、发行人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规模较大幅度下降的 情况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情况,说明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谨慎;(8)结合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进度安排,现有在建工程的建 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发行人现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计提情况、 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相关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5)(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7)(8)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5)并发表明确意见。 3-7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 一、结合期末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大额存单情况、现金流量流入流出情 况、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前次募投使用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存在延期的情况等, 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及规模测算的合理 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一)本次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 定 1、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本次融资与前次融资均用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保障业务经 营快速发展 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包括特种电 缆、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缆等。电线电缆行业具有资金投入规模大,市场参 与者众多且份额分散的特点。随着我国工业快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下游新能源 汽车、新能源发电、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智慧矿山等行业的迅速崛起,对高端 电线电缆需求愈发扩大。因此,充足的资金供应是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 升营运效率的必要条件。 (2)践行公司战略布局,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 景目标纲要》,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加快发展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矿产开采、 新能源等领域,随之带来与之相对应的特种电缆的需求日益增加,特种电缆行业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同时,下游行业需求场景和产品的不断丰富升级,使得电缆 的使用环境越来越复杂,因此,特种电缆的技术升级速度需要满足下游产品的更 新迭代。 2023 年公司入选国务院国资委“创建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 单,公司本次发行股票融资,旨在利用募集资金落实公司创建世界一流“专精特 新”示范企业的战略布局,对现有生产技术进行升级并在特定细分领域进行产业 链适当延伸,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核心竞争能力,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产品需求, 3-8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增加市场占有率,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持续推进公司数字化、智能化 转型,建成行业智能化标杆企业,巩固强化公司特种电缆细分行业中的领军地位。 (3)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带动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电线电缆行业的通用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竞争激烈,公司提高行业地位必须 推动产品升级,发展细分领域高端产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部 分将用于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高端装备用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 设项目和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该等项目旨在通过产品 技术升级,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盈利水平。预计项目投资收益率和税后利润率均 较为可观,经济效益较好。 上述项目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整体规模、整体盈利能力预计均将进一步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 2、本次融资的合理性 (1)电线电缆行业公司资金需求量大,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助力企业发 展是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之一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量较大,众多同行业上市公司 积极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再融资以满足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近 年股权融资情况如下: 上市日期/预案公告 公司名称 融资品种 融资规模(亿元) 日 兆龙互连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2023-11-24 12.14 (300913.SZ) 票 通光线缆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2023-07-14 7.80 (300265.SZ) 票 鑫宏业 2023-06-02 IPO 16.33 (301310.SZ) 万马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2023-05-24 17.00 (002276.SZ) 票 金信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2023-02-02 5.32 (300252.SZ) 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中辰股份 2022-06-21 5.71 可转换公司债券 (300933.SZ) 2021-01-22 IPO 3.09 尚纬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2021-12-22 6.16 (603333.SH) 票 3-8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市日期/预案公告 公司名称 融资品种 融资规模(亿元) 日 久盛电气 2021-10-27 IPO 6.26 (301082.SZ) 全信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2021-08-02 3.20 (300447.SZ) 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起帆电缆 2021-06-15 1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 (605222.SH) 2020-07-31 IPO 9.21 华通线缆 2021-05-11 IPO 3.84 (605196.SH) 通达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2020-10-30 6.00 (002560.SZ) 票 东方电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020-10-27 8.00 (603606.SH) 可转换公司债券 卡倍亿 2020-08-24 IPO 2.59 (300863.SZ) 注:兆龙互连、万马股份为定增预案公告日,其余为证券上市日。 (2)本次融资系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营业收入稳步提升,2020 年至 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 增长率为 26.89%,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十四五”“十五五” 规划目标,预计未来公司营业收入仍将整体保持增长态势,需要补充运营资金以 支持公司规模的持续扩大。 同时,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财务利息支出较高。如能成 功完成本次发行,能一定程度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 低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营运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助推公 司高质量发展。 综上,公司审慎决定实施本次再融资,规模不属于过大融资,符合公司业务 及财务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同时,本次再融资满足《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 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相关规定。 3、本次融资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49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高端装备 用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 3-8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具体情况如下: 高端装备用高柔性 特种电缆生产建设 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 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 序号 项目 项目、高端装备器件 生产建设项目 力提升建设项目 用综合线束及组件 生产建设项目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 是,本项目中电力电 是,本项目中光电复 (包括产品、服务、 否,本项目不属于对 1 缆、控制电缆属于对 合电缆、风机电缆属 技术等,下同)的扩 现有业务扩产 现有业务扩产 于对现有业务扩产 产 是,本项目是公司网 络安全工程、工业互 联网工程、数据中心、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 2 否,本项目不涉及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智能立体仓库、MES 的升级 生产执行管理系统、 ERP 系统建设等功能 模块升级 是,本项目中海洋脐 带缆、工程机械线 束、新能源汽车线 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 是,本项目中新能源 束、航空航天及融合 否,本项目不属于基 3 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 电缆属于现有线缆业 装备用电线电缆线 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 拓展 务在新能源领域拓展 束及组件属于现有 用领域的拓展 线缆业务在新能源 和特种电缆领域拓 展 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 4 下游的(横向/纵向) 否,本项目不涉及进入产业链上下游 延伸 5 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否,本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不涉及跨主业投资 6 其他 不适用 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该等产品均属于电线电缆范畴,因此, 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及规模测算的合理性,是否符合《注册 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56,865.48 万元,大额存单持 有余额 74,256.57 万元(含利息)。本次补流的必要性分析如下: 一方面,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公司生产销售规模不断提高,原材料采购需求 3-8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随之增加,资金需求亦有所增长。2020 年至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为 26.89%。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继续扩大,公司需提高自身流动资金储备, 以购买原材料,支付到期贷款和票据。此外,由于电线电缆行业上游原材料主要 为铜、铝等大宗商品,付款周期一般很短,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结算周期一 般较长,普遍存在采购端与销售端的结算周期错配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公司对运 营流动资金的需求,因此适当的现金储备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另一方面,在生产运营资金需求较大的背景下,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承压明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11%、58.51%、61.25%,报告期内资 产负债率持续上升,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财务利息支出较高。随着生产经营规 模不断扩大,单纯依靠债务融资对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费用将产生较大压力。 因此,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支出,具 备必要性。 综上,公司在保有一定货币资金和大额存单的情况下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 性。 2、本次补流规模测算的合理性 综合考虑公司的现有货币资金、大额存单、其他流动资产用途、最低现金保 有量、预计未来前募项目资金支出、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支出、未来预计自身 经营利润积累、营运资金缺口等情况等,公司总体资金缺口为 63,823.82 万元, 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货币资金(剔除受限货币资金) ① 38,259.02 大额存单 ② 74,256.57 未来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 ③ 42,577.41 最低现金保有量 ④ 105,796.34 预计未来前募项目资金支出 ⑤ 12,650.28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支出 ⑥ 15,816.69 未来三年业务增长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⑦ 84,653.51 总体资金需求合计 ⑧=⑦+⑥+⑤+④ 218,916.82 3-8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总体资金缺口 ⑨=⑧-③-②-① 63,823.82 (1)货币资金及大额存单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为 56,865.48 万元,剔除受限货 币资金后的余额为 38,259.02 万元;大额存单为 74,256.57 万元(含利息)。 (2)未来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 未来自身经营利润积累以净利润为基础进行计算。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54,319.09 万元、301,533.37 万元、347,005.28 万元, 2020-202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6.89%。 假设公司 2024 年至 2026 年净利润按增长率 26.89%进行测算,则 2024 年、 2025 年、2026 年净利润分别为 10,976.37 万元、13,927.91 万元、17,673.13 万元, 合计 42,577.41 万元。(该数据仅为测算总体资金缺口所用,不代表公司对未来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3)最低现金保有量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金额,以应 对不同领域客户回款账期的波动影响,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薪酬、税费等短期 付现成本。根据最低现金保有量=年付现成本总额/货币资金周转次数计算。根据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数据测算,公司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最低 货币资金金额为 105,796.34 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项目 公式 金额 最低现金保有量(万元) =②/③ 105,796.34 2023 年度付现成本总额(万元) ②=④+⑤-⑥ 331,265.87 2023 年度营业成本(万元) ④ 302,726.57 2023 年度期间费用总额(万元) ⑤ 33,552.33 2023 年度非付现成本总额(万元) ⑥ 5,013.03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 ③=365/⑦ 3.13 现金周转天数(天) ⑦=⑧+⑨-⑩ 116.57 存货周转天数(天) ⑧ 51.73 3-8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公式 金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 ⑨ 96.00 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天) ⑩ 31.16 注:非付现成本总额包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 (4)预计未来前募项目资金支出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公司尚未使用的前募资金余额为 12,650.28 万元。由 于前募项目分别计划于 2023 年及 2024 年内陆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考虑行业 内机器设备等质保金的情形,2025 年末前募资金预计可基本使用完毕。 (5)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支出 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现金分红占 项目 分红情况 其中:现金分红 净利润 当年实现净利润 的占比 2021 年度 6,947.51 6,947.51 13,456.79 51.63% 2022 年度 2,672.12 2,672.12 10,982.28 24.33% 2023 年度 2,672.12 2,672.12 8,650.30 30.89%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12,291.75 万元,占最近三年累 计净利润 33,089.37 万元的 37.15%。假设公司 2024 年至 2026 年的分红全部为现 金分红,分红比例按照过去三年平均值测算,据此测算 2024 年至 2026 年公司预 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15,816.69 万元。 (6)未来三年业务增长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由于流动资金占用金额主要来自于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流动资产 及经营性流动负债,假设公司经营模式及各项资产、负债的周转情况长期保持稳 定,利用销售百分比法测算公司未来由营业收入增长导致的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 及经营性流动负债的变化,进而测算其经营资金需求缺口。 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 2024 年至 2026 年营业收入按增长率 26.89%进行测 算,同时选取公司 2023 年末的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负债占 2023 年度营业收入的 3-8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比例作为 2024-2026 年的估算值,公司未来三年新增流动资金缺口具体测算过程 如下: 单位:万元 占 2023 年 实际值 估算值 项目 营业收入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2026 年度 比例 /2023-12-31 /2024-12-31 /2025-12-31 /2026-12-31 营业收入 100.00% 347,005.28 440,314.99 558,715.70 708,954.35 应收票据 8.83% 30,639.68 38,878.68 49,333.16 62,598.85 应收账款 27.78% 96,393.96 122,314.30 155,204.61 196,939.13 应收款项融资 2.80% 9,721.34 12,335.41 15,652.40 19,861.33 预付款项 0.08% 268.96 341.28 433.05 549.50 存货 12.74% 44,215.72 56,105.33 71,192.05 90,335.59 合同资产 4.03% 14,000.74 17,765.53 22,542.68 28,604.41 经营性流动资产金额 56.26% 195,240.40 247,740.53 314,357.95 398,888.81 应付票据 19.95% 69,213.80 87,825.39 111,441.64 141,408.29 应付账款 6.67% 23,149.39 29,374.27 37,273.01 47,295.72 合同负债 0.45% 1,571.05 1,993.51 2,529.56 3,209.76 应交税费 0.58% 2,023.27 2,567.33 3,257.69 4,133.68 其他流动负债 5.22% 18,124.42 22,998.08 29,182.27 37,029.38 经营性流动负债金额 32.88% 114,081.93 144,758.58 183,684.17 233,076.83 流动资金占用额 23.39% 81,158.47 102,981.95 130,673.78 165,811.98 2024 年-2026 年新增运营资金缺口合计 84,653.51 注 1:本预测仅用于测算运营资金缺口,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亦不构成 公司对业绩的承诺。 注 2:公司未来三年新增运营资金缺口计算公式如下: (1)新增运营资金缺口=2026 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额-2023 年末流动资金占用额; (2)流动资金占用额=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 (3)经营性流动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存货+合同资产; (4)经营性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其他流动负债。 注 3:应收票据剔除已贴现未到期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其他流动负债剔除发行资 产证券化产生的其他流动负债。 根据上述测算,2026 年末公司预计流动资金占用额为 165,811.98 万元,公 司未来三年新增运营资金缺口规模为 84,653.51 万元。 3-8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 36,000.00 万元,未超过前述测算资金缺口。补充流 动资金规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状况相匹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具体内容、营业收入及占比、是否涉及新产品, 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应用领域产品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募集资 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发行人是否具有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及人员等资源储 备 (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具体内容、营业收入及占比、是否涉及新产 品,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应用领域产品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募 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具体内容、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是否涉及新产品, 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应用领域产品等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是否属于新 项目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主要使用场景 产品 光伏电缆 用于光伏发电系统的电力传输 否 储能电缆 用于储能电池模块及电池充电的电力传输 否 新能源及电力 用于新能源汽车内部的电能传输、信号传 新能源汽车线缆 是 用电缆生产建 递和控制 设项目 用于工矿企业、能源交通部门控制、保护 控制电缆 否 线路等场合的信号控制传输 用于额定电压 35kV 及以下的固定敷设及 电力电缆 否 移动场合的输配电线 用于陆上、海上风电塔筒,具有耐扭转的 风机电缆 否 电力传输 高端装备用高 在 5G+智能矿山领域,用于新一代光电复 柔性特种电缆 光电复合电缆 否 合采煤机的电能和信号传输 生产建设项目 用于 ROV 机器人等海洋工程,具有抗拉、 海洋脐带缆 是 承重特性的光电数据信号传输 用于掘进机、挖掘机、采煤机、升降机、 工程机械线束 港机、塔机等底盘以及风电塔筒用,来传 是 高端装备器件 输电能的线束 用综合线束及 用于新能源汽车车内或充电桩内部,传输 新能源汽车线束 是 组件生产建设 电能和信号的电缆线束 项目 航空航天及融合 用于各类星船弹舰等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 装备用电线电缆 内部传输电能和信号的电线电缆线束及组 否 线束及组件 件 3-8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属于新 项目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主要使用场景 产品 数智化升级及 本项目主要围绕公司的基础能力、生产管理能力及运营管理能力提升优化, 综合能力提升 不涉及产品生产 建设项目 报告期内,本次募投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产品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电力电缆 54,396.04 15.93% 41,476.15 14.03% 42,051.45 16.75% 控制电缆 24,518.16 7.18% 16,293.67 5.51% 13,175.05 5.25% 光伏电缆 3,787.09 1.11% 3,334.42 1.13% 240.97 0.10% 风机电缆 994.21 0.29% 1,780.54 0.60% 836.64 0.33% 储能电缆 630.23 0.18% 619.25 0.21% 1,617.58 0.64% 光电复合电缆 605.17 0.18% 221.71 0.08% - - 新能源汽车电 336.64 0.10% 259.81 0.09% - - 缆 海洋脐带缆 35.36 0.01% - - - - 航空航天及融 合装备用电线 - - 174.73 0.06% 330.16 0.13% 电缆线束及组 件 工程机械线束 - - - - - - 新能源汽车线 - - - - - - 束 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属于公司主营产品之一,该等产品在报告期内产生的收 入合计为 55,226.50 万元、57,769.82 万元、78,914.20 万元,占比分别达 22.00%、 19.54%、23.11%,产品规模较大且呈持续增长态势。 报告期内,光伏电缆 、储能电缆、新能源汽车电缆、风机电缆、光电复合 电缆、海洋脐带缆、航空航天及融合装备用电线电缆线束及组件产品均根据客户 实时需求已形成小额营收;工程机械线束、新能源汽车线束产品暂未形成收入。 2、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投向主业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49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高端装备 3-8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 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 关,具体情况如下: 高端装备用高柔性 特种电缆生产建设 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 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 序号 项目 项目、高端装备器件 生产建设项目 力提升建设项目 用综合线束及组件 生产建设项目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 是,本项目中电力电 是,本项目中光电复 (包括产品、服务、 否,本项目不属于对 1 缆、控制电缆属于对 合电缆、风机电缆属 技术等,下同)的扩 现有业务扩产 现有业务扩产 于对现有业务扩产 产 是,本项目是公司网 络安全工程、工业互 联网工程、数据中心、 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 2 否,本项目不涉及对现有业务的升级 智能立体仓库、MES 的升级 生产执行管理系统、 ERP 系统建设等功能 模块升级 是,本项目中海洋脐 带缆、工程机械线 束、新能源汽车线 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 是,本项目中新能源 束、航空航天及融合 否,本项目不属于基 3 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 电缆属于现有线缆业 装备用电线电缆线 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 拓展 务在新能源领域拓展 束及组件属于现有 用领域的拓展 线缆业务在新能源 和特种电缆领域拓 展 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 4 下游的(横向/纵向) 否,本项目不涉及进入产业链上下游 延伸 5 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 否,本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不涉及跨主业投资 6 其他 不适用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该 等产品均属于电线电缆范畴,符合再融资募投项目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及人员等资源储备 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产品,部分产品已具有一定销售规模,属于工艺技术成 熟产品的扩产。部分产品属于现有线缆业务在新领域拓展,因此尚未形成规模化 销售。在人才储备方面,公司以现有核心管理及研发团队为基础,积极推动技术 3-9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技能、专业管理、数字化专业等人才引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拥有募投 项目所需的技术及人员等资源储备具体如下: 1、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一支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军人物的电线电缆 技术研发团队。在研发成果与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公司参与编制了 50 余项国家、 行业标准及宇航用技术规范,形成多项核心技术,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50 余项,并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奖”、“湖南省国防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同时,公司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湖南省特种线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特种线缆制备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湖南省专家 工作站”等研发平台。此外,公司重视产学研合作,已与中南大学、西南交大、 湘潭大学、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上海交大深圳研究院等建立战略合作关 系。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拥有国内授权专利 316 项,其中发明专利 42 项,实用新型专利 274 项。 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新增特种电缆产品,公司已形成了多项研发成果, 具体如下: 应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具体产品 1 一种矿井光电复合用耐磨耐腐蚀滑移电缆 发明专利 光电复合电缆 2 一种深海用抗径向高水压电缆 发明专利 海洋脐带缆 3 挤塑生产线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光伏电缆 4 履带式计米器 实用新型专利 光伏电缆 5 一种新能源电池耐高温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储能电缆 6 新能源汽车用单芯高压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新能源汽车线缆 7 嵌入式光纤测温一体式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光电复合电缆 8 一种抗压光电复合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光电复合电缆 9 一种复合型发光充电桩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光电复合电缆 10 一种光纤复合智能加热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光电复合电缆 一种防紫外抗老化阻燃耐低温抗扭转低烟 11 实用新型专利 风机电缆 无卤风力电缆 12 一种耐扭转低烟无卤的海上风力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风机电缆 一种耐扭转的铝合金导体风力发电用中压 13 实用新型专利 风机电缆 电缆 3-9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应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具体产品 14 一种防腐抗拉海上风力铝合金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风机电缆 15 一种耐盐雾耐潮湿海上风力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风机电缆 16 一种阻水型铝合金风力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风机电缆 17 一种超耐磨海上风力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风机电缆 18 一种深海用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19 一种深海用综合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20 一种深海用集成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21 一种深海用抗径向高水压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22 一种深海用多功能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23 一种海洋工程用抗拉脐带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24 一种深海用防水耐盐轻型综合电缆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24 深海机器人电缆检测用试验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海洋脐带缆 在产品研发方面,公司成功研发了宇航员出舱用脐带电缆、军用特种车底盘 线束、抗电磁脉冲电缆、舰船电缆、水下承力探测电缆、新型城市轨道交通用电 缆、盐湖电缆、耐扭转铝合金风机电缆、中压风机电缆、风力发电机专用电缆、 1800°C 超高温电缆、-200°C 超低温电缆、替代进口采煤机电缆、光电复合采 煤机电缆、水密电缆、海洋工程用柔性脐带电缆等数十个新品种,填补了国内空 白。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与技术成果转化,公司在电线电缆领域已形成较强的竞 争优势,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人员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深耕于电线电缆行业,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及培养,形 成了经验丰富且稳定的管理和研发团队,搭建了完善的生产运营和研发体系。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617 人,其中技术人员 69 人,占员工总 人数的 11.18%。公司储备的管理、技术研发人员可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需 求,未来随着项目逐步建设投产,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完善人才配置,积极创新 引才举措,加大人才引入的多样性,通过校企合作等项目引入高端人才队伍,建 立市场化人才职业通道,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人才发展平台,为项目实施 提供全方位人才支持。此外,公司一直注重人才培养,根据发展战略以及实际工 作需要,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人员培训制度,通过企业内培内训、外部专业送培等 3-9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方式,培养了一批拥有多年的电线电缆生产经验、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综上,公 司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及人员等资源储备。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发行人货币资金 使用情况、财务状况、报告期内分红情况,分析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2、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了解 发行人生产经营计划,分析公司本次融资及募集资金补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公司本次融资用于满足业务发展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践行公司战略布 局,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融资系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 决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 和业务状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符合《注 册办法》第四十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2、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该等 产品均属于电线电缆范畴,符合再融资募投项目投向主业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技术及人员等资源储备。 3-9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变化情况及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完成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批准,并已 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尚需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 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 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 3、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 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9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 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逐项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 体如下: (1)本次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资产负 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限售期安排 除湘钢集团、湖南钢铁集团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121,49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高端装备用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设项目、 3-9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 十七条的情形。 (6)发行时间间隔 发行人自2021年6月2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 到账日2021年6月17日已超过18个月,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 的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7)禁止保底承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 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 六条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4〕2-255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 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4]2-80号”《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 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 3-9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尚未消除。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 明与承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 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及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 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补充审核期间,发行人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 3-9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 2.《发起人协议》的签署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补充审核期间,发行人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 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补充审核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湘钢集团、最终控股股东为 湖南钢铁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国资委。 (二)发行前十大股东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 序 持股比例 质押或冻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件流通股数量 号 (%) 结情况 (股) 1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1.80 223,363,200 223,363,200 - 2 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6.66 35,616,000 35,616,000 - 3-9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有限售条 序 持股比例 质押或冻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件流通股数量 号 (%) 结情况 (股)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3 4.65 24,857,054 0 - 公司 湘潭凤翼众赢企业管理咨询 4 4.12 22,000,000 22,000,000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新湘先进设备制造投资 20,667,343. 5 3.87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0 深圳华菱锐士一号投资合伙 6 0.79 4,218,000 0 - 企业(有限合伙) 7 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 0.71 3,816,000 3,816,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 8 0.71 3,795,000 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 9 0.51 2,727,766 0 - 司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0 0.47 2,501,100 0 -自有资金 合计 64.29 343,561,463.00 284,795,200.00 - (三)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 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质押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3-9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资质证书如下: 1、CERTIFICATE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 书)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MD-23-12-21 Wire Cable 2023-12-25 2028-12-25 2、UNITED REGISTRAR OF SYSTEMS 认证证书 2023 年 11 月 4 日,发行人取得优克斯认证(杭州)有限公司颁发的 URS 认 证证书,证书注册号为“129835/A/0001/SM/ZH”,证书认证产品“高压和低压电缆 的生产(不包括 8.3 产品设计)[USI GGMZK5]”符合“IATF 16949:2016 质量管理体 系标准”,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3 日。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 要从事电线电缆生产和销售。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财务部门的确认,发行人 2021 年度、 2022 年年度、2023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250,985.55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98.69%)、341,508.11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98.42%)。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1、财务性投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 业务)。 2、公司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生产、销售业务,不涉及 3-10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3、持续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已取得所需要的必要经营许可或资质文件。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目前的业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妨碍发行人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具体如《律师工作 报告》所述。 (二)重大关联交易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海南华菱资源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8,050.94 - - 上海华菱湘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578.75 - -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 采购商品 138.51 90.80 47.95 司 湖南建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01.08 - - 3-10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中冶南方(湖南)工程技术有限 接受劳务 67.78 - - 公司 湘潭市高新区浩宇加油站有限公 采购商品 16.88 25.62 17.08 司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 采购商品 14.80 - - 司 湘钢集团 接受劳务 7.55 -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5.80 - -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2.56 - - 湖南湘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1.52 - -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1.27 0.64 1.14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0.89 42.87 18.57 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0.84 9.47 -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 接受劳务 - 61.94 325.69 公司 湖南涟钢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 4.00 0.14 采购商品 - 3.69 -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0.37 0.13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 2.45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 2.56 - 湖南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 -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 - - 湖南建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 - - 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 - -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接受劳务 - - -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 - - 合计 8,989.55 241.71 413.02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采购交易额分别为 413.02 万元、241.71 万元和 8,989.55 万元,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20%、0.09%和 2.97%,占 比较小。2023 年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有所上升,主要系向关联方海南华菱资源 有限公司采购铜杆,其采购价格根据铜材的市场价格确定,与其他同类供应商的 定价原则不存在明显差异。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3-10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1,492.66 10,148.76 14,411.15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3,195.83 7,361.53 10,032.67 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419.86 - -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079.48 2,838.02 506.98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 1,531.22 660.59 719.38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51.03 227.84 -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97.18 3,291.62 1.34 销售商品 59.20 70.91 37.59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服务 34.76 34.76 35.63 中冶南方(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 销售商品 66.97 - - 司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51.88 87.62 4.93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 销售商品 31.99 64.62 128.14 司 湖南新源联合港运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 30.86 0.33 0.70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7.34 23.28 96.56 湖南顺祥物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6.48 18.35 1.95 娄底市涟钢振兴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13.82 - - 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9.57 5.44 25.50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8.46 56.13 - 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8.08 - 7.39 衡阳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4.87 - - 湖南涟钢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332.40 10.48 浏阳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139.74 - 湖南东安湘钢瑞和钙业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99.09 371.66 衡阳科盈钢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43.11 - 湖南涟钢物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34.51 - 湘潭顺达散货装卸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8.64 20.13 湖南湘钢瑞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0.13 6.50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 - - 4,198.84 湖南邵虹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32.67 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27.93 阳春瑞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 - - 7.05 3-10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娄底市涟钢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4.62 湖南湘钢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2.90 湖南湘钢洪盛仓储配送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 - 0.81 合计 21,441.53 25,547.42 30,693.50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销售交易额分别为 30,693.50 万元、25,547.42 万元 和 21,441.53 万元,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07%、8.47%和 6.18%。 (3)向关联方出租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 出租厂房 212.88 212.88 212.88 限公司 合计 212.88 212.88 212.88 为公司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发行人作为出租人向关 联方出租房屋;报告期各期确认房屋租赁收入 212.88 万元。 (4)债权转移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14,865.38 17,083.12 6,033.82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2,955.00 1,753.46 4,090.00 湘潭湘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103.97 84.26 合计 17,820.38 18,940.55 10,208.08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下游煤矿等领域客户销售电缆;同时,公司关联方湖南 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等因为从事钢铁生产业务, 向上述部分客户采购煤炭等产品。为提高相关各方之间往来款项的资金结算效率, 上述部分交易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进行结算,即经各方协商签订债权转移协议, 将公司对下游煤矿等领域客户的应收债权转移为对该等关联方的应收债权,并由 该等关联方向公司支付。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3-10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 期间 担保方名称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截至 2023 年末 湖南钢铁集团 10,400.00 2023.9.6 2024.11.29 小计 10,400.00 3,000.00 2022.1.21 2023.1.20 湘钢集团 截至 2022 年末 8,000.00 2022.7.26 2023.7.26 湖南钢铁集团 29,100.00 2022.8.18 2023.4.28 小计 40,100.00 2,000.00 2021.9.3 2022.9.2 2,000.00 2021.10.12 2022.10.11 1,500.00 2021.11.3 2022.11.2 2,000.00 2021.11.26 2022.11.25 5,000.00 2021.9.16 2022.9.8 1,000.00 2021.9.24 2022.8.17 3,000.00 2021.2.2 2022.2.1 截至 2021 年末 湘钢集团 3,000.00 2021.11.2 2022.11.4 2,000.00 2021.2.10 2022.2.9 3,000.00 2021.3.18 2022.3.17 2,000.00 2021.4.7 2022.4.6 3,000.00 2021.5.7 2022.5.6 2,000.00 2021.6.2 2022.6.1 1,000.00 2020.2.29 2022.1.31 3,000.00 2020.2.29 2023.1.31 小计 35,500.00 湘钢集团、湖南钢铁集团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收取相应的担保费,报告期内, 发行人向其支付担保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湘钢集团 - 55.86 120.41 湖南钢铁集团 31.47 59.13 - 3-10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计 31.47 114.99 120.41 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关联往来余额 (1)应收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收项目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关联方名称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525.91 1,531.76 1,522.51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45.74 18.07 - 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32.42 - -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31.33 - 1.41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7.26 3.38 - 衡阳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5.50 - -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 1.83 6.29 36.78 司 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 1.82 0.19 - 湖南涟钢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0.81 - -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 356.64 19.73 应收账 湖南东安湘钢瑞和钙业有限公司 - 5.30 - 款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4.28 -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58 -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 0.00 - 衡阳科盈钢管有限公司 - 0.00 -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567.78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 - 67.15 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24.80 涟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0.36 湖南湘钢瑞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0.29 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 0.28 0.28 合计 652.60 1,928.77 2,241.08 应收票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5,862.06 7,801.33 7,729.10 据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958.58 1,418.42 4,412.95 3-10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科目 关联方名称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902.12 1,213.59 469.49 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560.20 348.36 328.00 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506.60 - -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74.56 20.00 -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161.92 868.21 - 株洲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50.00 - - 中冶南方(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 40.00 - - 司 湖南新源联合港运有限责任公司 30.00 - -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11.40 - - 湖南涟钢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20.00 -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 - 38.00 40.00 司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 33.95 -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5.00 35.00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 25.00 5.17 湖南东安湘钢瑞和钙业有限公司 - - 21.00 湖南湘钢鑫通炉料有限公司 - - 15.00 宁乡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 - 15.00 上海华菱湘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5.00 合计 9,257.44 11,911.86 13,075.71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664.93 900.00 384.48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324.25 51.17 10.00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115.00 75.98 815.84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60.43 31.32 - 应收款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 28.09 - - 项融资 司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143.19 - 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 25.76 -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 - 10.00 合计 1,192.70 1,227.42 1,220.33 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 439.90 - - 合同资 湖南涟钢电磁材料有限公司 273.44 - - 产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176.12 119.42 -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136.59 914.91 - 3-10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科目 关联方名称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5.82 28.19 -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3.44 - 湖南涟钢冶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81 - 衡阳科盈钢管有限公司 - 4.87 -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 4.33 - 合计 1,055.31 1,082.53 -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 251.44 - 其他非 流动资 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 0.41 - 产 合计 - 251.86 - (2)应付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应付项目账面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关联方名称 2023.12.31 2022.12.31 2021.12.31 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 16.72 - -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12.91 12.81 5.01 长沙水泵厂有限公司 10.70 - 应付账 款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36 -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 - - 68.81 司 合计 29.63 23.87 73.82 株洲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60.24 - - 湖南华菱涟钢薄板有限公司 1.40 1.40 1.40 合同负 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0.07 - - 债 湘潭湘钢瑞兴有限公司 - 0.45 0.45 合计 61.70 1.85 1.85 湖南华菱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0.63 其他应 湖南湘钢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 - - 付款 合计 - - 0.63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612.99 765.79 910.98 长期应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40.51 - 1,128.77 付款 合计 1,353.50 765.79 2,039.75 一年内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2.21 145.19 138.49 3-10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到期的 湖南湘钢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81 1,128.77 163.19 非流动 负债 合计 354.01 1,273.96 301.68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既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在发行人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现行《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 格按照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的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 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最终控股股东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六)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告已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10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共计 82 项。详见附件一。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5 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该等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原始取得。 (三)房屋租赁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房屋租赁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自第三方租赁的主要经营性房产共计 4 处。 序 面积 房产证 出租方 房屋坐落 2 用途 合同租金 租赁期间 号 (m ) 号 湘 2023 2022-8-22 至 1 3,300 仓库 长沙县 257,400 元/季 湖南波隆投 湖南长沙县黄 2024-8-21 不动产 资集团股份 兴大道南段 86 权第 有限公司 号 G1-G5 办公室 2022-7-22 至 2 / 0044207 1,000 元/月 及住宿 2024-7-21 号 麓松路 679 号湖 南邵液洪格液 湖南邵液洪 压有限责任公 2022-6-12 至 3 格液压有限 800 仓库 -- 23,200 元/月 司钢结构厂房 2024-12-11 责任公司 车间二第四缝 西边 13,320 元/月 (租金)、 2023-5-8 至 4,320 元/月 2024-5-7 郸县安靖镇林 郸县富森木 (服务费) 4 湾 7 组 2 号的房 720 仓库 -- 业有限公司 14,040 元/月 屋车间 1 块 (租金)、 2024-5-8 至 4,320 元/月 2025-5-7 (服务费) 经核查,上述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且部分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本所认 为,上述租赁的房产均非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未办理租赁备案及部分房屋未取 3-11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得产权证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未发生变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3 项,补充核查期间未发 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专利 14 项,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共拥有 312 项专利权,该等专利权均为发行人原始取得,新增专利如下: 序号 申请号 类别 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他项权利 一种高压电 力电缆局部 1 ZL202311130112.4 发明专利 2023-09-04 2023-11-10 无 缺陷辨识方 法和装置 一种基于机 器学习的隧 2 ZL202311100340.7 发明专利 道电缆剩余 2023-08-30 2023-11-24 无 寿命预测方 法及装置 一种光纤复 3 ZL202321968123.5 实用新型 合智能加热 2023-07-25 2023-12-22 无 电缆 一种扇形线 4 ZL202321621852.3 实用新型 芯节距控制 2023-06-26 2023-11-28 无 装置 一种水下用 5 ZL202321569665.5 实用新型 自愈性数据 2023-06-20 2023-12-08 无 电缆 一种充电电 6 ZL202321411671.8 实用新型 缆用通讯线 2023-06-05 2023-12-01 无 芯 一种耐高温 7 ZL202321331665.1 实用新型 2023-05-30 2023-11-10 无 扁平电缆 一种抗拉用 8 ZL202321323661.9 实用新型 信号水密电 2023-05-29 2023-10-27 无 缆 一种铲运车 9 ZL202321295562.4 实用新型 用抗碾压型 2023-05-26 2023-11-10 无 拖曳电缆 一种扇形线 10 ZL202321107501.0 实用新型 2023-05-10 2023-10-03 无 缆压模装置 3-11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申请号 类别 名称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他项权利 一种线芯吹 11 ZL202321091841.9 实用新型 2023-05-09 2023-11-14 无 气稳线装置 一种金属线 12 ZL202321091835.3 实用新型 生产用控制 2023-05-09 2023-11-07 无 架 一种抗电磁 13 ZL202320966672.2 实用新型 脉冲综合水 2023-04-26 2023-11-10 无 密电缆 一种耐高温 14 ZL202320740431.6 实用新型 2023-04-06 2023-10-13 无 耐油电缆 (五)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有 1 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补充核 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是在华菱线缆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厂区内 建设,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存在 权属纠纷,亦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华菱线缆正在办理该等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房屋建设及管理合法合规,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上述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除去房屋及建筑物及专 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16,576.04 万元。 (七)主要股权投资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主要股权投资未发生变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元谋惠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的股 权。 3-11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八)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财产系主要通过购买、依法申 请注册、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 属证书或证明。 (十)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并无限 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重大合同(公司正在履行的以及 将要履行的预计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同内容 供应商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江西万釜金属有限 1 铜杆购销合同 33,875,000.00 2023/10/25 公司 江西万釜金属有限 2 铜杆购销合同 34,500,000.00 2023/11/24 公司 2、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内容 购货商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35kV 交流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轨道集成分公 1 34,824,065.52 2022/12/21 电缆销售 司 动照电缆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轨道集成分公 2 83,038,250.64 2022/12/21 销售 司 3-11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合同内容 购货商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3 电缆销售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31,704,643.00 2023/1/13 DC1500V 电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轨道集成分公 4 31,879,447.26 2023/2/13 缆销售 司 5 电缆销售 新疆金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 2023/2/23 国标铜芯 6 四川智能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845,049.00 2023/3/6 电缆销售 35kV 电缆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 7 27,276,058.00 2023/6/7 销售 分公司 DC1500V 直 8 流电缆销 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35,760,567.80 2023/6/21 售 35kV 电缆 9 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37,926,889.00 2023/6/21 销售 AC10kV 电 10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14,348,030.36 2023/7/26 缆销售 10kV 铜芯 交联聚乙 11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 2023/8/1 烯绝缘电 缆销售 12 电缆销售 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 2023/8/30 控制电缆 13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4,000,000.00 2023/9/8 销售 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14 电缆销售 24,496,336.80 2023/10/20 司 高压电缆 15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 19,400,828.00 2023/10/25 销售 低压及控 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务 16 制电缆销 16,939,655.00 2023/11/15 分公司 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3、借款合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担保 担保 序号 债权人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余额(元) 履行期限 方式 合同 中国建设银 《人民币流动资 行股份有限 金贷款合同》 10,000,000.0 2023/3/15-20 信用 1 无 公司湘潭市 HTZ430636100LD 0 24/3/15 担保 分行 ZJ2023N003 3-11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 担保 序号 债权人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余额(元) 履行期限 方式 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 中国银行股 合同》2023 年潭 50,000,000.0 2023/4/28-20 信用 2 份有限公司 无 中银湖湘借字 0 24/4/27 担保 湘潭分行 002 号 《流动资金贷款 湖南银行股 合同》湘银潭(高 10,000,000.0 2023/1/11-20 信用 3 份有限公司 新支)流资贷字 无 0 24/1/10 担保 湘潭分行 (2023)年第 (003)号 中国进出口 (2022)进出银 120,000,000. 2023/4/12-20 信用 4 银行湖南省 (湘信合)字第 无 00 24/4/11 担保 分行 220 号补 002 号 《流动资金借款 中国工商银 合同》 行股份有限 20,000,000.0 2023/2/24-20 信用 5 0190400004-202 无 公司湘潭岳 0 24/2/23 担保 2 年(岳塘)字 塘支行 00751 号 中国进出口 (2022)进出银 50,000,000.0 2023/3/3-202 信用 6 银行湖南省 (湘信合)字第 无 0 4/3/2 担保 分行 220 号补 001 号 中国进出口 (2022)进出银 50,000,000.0 2023/3/14-20 信用 7 银行湖南省 (湘信合)字第 无 0 24/3/13 担保 分行 220 号补 001 号 中国建设银 《人民币流动资 行股份有限 金贷款合同》 20,000,000.0 2023/1/9-202 信用 8 无 公司湘潭市 HTZ430636100LD 0 4/1/9 担保 分行 ZJ2023N001 中国交通银 《流动资金借款 行股份有限 合同》 40,000,000.0 2023/2/20-20 信用 9 无 公司湘潭分 Z2302LN1562011 0 24/1/17 担保 行 6 中国交通银 《流动资金借款 行股份有限 合同》 60,000,000.0 2023/2/27-20 信用 10 无 公司湘潭分 Z2302LN1563190 0 24/1/17 担保 行 0 《流动资金贷款 湖南银行股 合同》湘银潭(高 30,000,000.0 2023/1/10-20 信用 11 份有限公司 新支)流资贷字 无 0 24/1/9 担保 湘潭分行 (2023)年第 (002)号 中国光大银 《流动资金贷款 19,900,000.0 2023/3/23-20 信用 12 无 行股份有限 合同》 0 25/3/22 担保 3-11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 担保 序号 债权人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余额(元) 履行期限 方式 合同 公司湘潭支 50582304000075 行 中国建设银 《固定资产贷款 行股份有限 合同》 70,000,000.0 2023/5/5-202 信用 13 无 公司湘潭市 HTZ430636100GD 0 8/5/4 担保 分行 ZC2023N002 中国农业银 《流动资金借款 行股份有限 合同》 49,500,000.0 2023/2/1-202 信用 14 无 公司湘潭分 43010120230000 0 6/1/31 担保 行 537 中国农业银 《流动资金借款 行股份有限 合同》 39,500,000.0 2023/4/4-202 信用 15 无 公司湘潭分 43010120230002 0 6/4/3 担保 行 473 中国农业银 《流动资金借款 行股份有限 合同》 49,750,000.0 2023/6/14-20 信用 16 无 公司湘潭分 43010120230003 0 26/6/13 担保 行 362 中国进出口 (2022)进出银 50,000,000.0 2023/9/11-20 信用 17 银行湖南省 (湘信合)字第 无 0 24/9/10 担保 分行 220 号 中国进出口 (2022)进出银 30,000,000.0 2023/9/21-20 信用 18 银行湖南省 (湘信合)字第 无 0 24/9/20 担保 分行 220 号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HTZ4306362100L 40,000,000.0 2023/7/18-20 信用 19 无 公司湘潭分 DZJ2023N00B 0 26/7/17 担保 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43010120230004 39,750,000.0 2023/7/31-20 信用 20 无 公司湘潭分 851 0 26/7/30 担保 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43010120230004 59,750,000.0 2023/8/6-202 信用 21 无 公司湘潭分 851 0 6/8/5 担保 行 上海浦东发 《流动资金借款 展银行股份 2023/12/27-2 信用 22 合同》 5,000,000.00 无 有限公司湘 024/6/26 担保 22012023280101 潭分行 中国银行股 《流动资金借款 30,000,000.0 2023/10/24-2 信用 23 无 份有限公司 合同》2023 年潭 0 024/10/23 担保 3-11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 担保 序号 债权人 合同名称/编号 借款余额(元) 履行期限 方式 合同 湘潭分行 中银湖湘借字 003 号 中国光大银 《流动资金贷款 行股份有限 10,000,000.0 2023/12/29-2 信用 24 合同》 无 公司湘潭支 0 025/8/28 担保 50582304000317 行 本所认为,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发行 人显失公允的条款,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目前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侵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之“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行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或安排。 3-11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进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认为,发行人发起设立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 程序;内容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 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股东大会会议 1 次,董事会会议 2 次,监事会会议 1 次。 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机构设置程序合法。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增变化如下,监事未 发生变化: 1、新增董事变化: 序 离任 离任 新任 时间 董事会成员 号 董事 原因 董事 朱 吉 工 作 张志钢、阳向宏、刘喜锚、栾大龙、游达明、 1 2023-12-19 -- 尧 变动 杨平波、熊硕、张军 刘 建 张志钢、阳向宏、刘喜锚、刘建兵、栾大龙、 2 2024-1-26 -- -- 兵 游达明、杨平波、熊硕、张军 3-11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离任高 序 离任 新任高级管理人 时间 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 号 原因 员 人员 熊硕(总经理) 李牡丹(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 王振金(副总经 务总监) 1 2024-1-9 -- -- 理) 陈柏元(副总经理) 胡湘华(副总经理) 王振金(副总经理) 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定义务和责任,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关部门立案 调查、处罚、公开谴责等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和声明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程序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或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职工 民主决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具备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其职权范围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税收优惠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依法纳税情况 3-11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 (四)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核查,2023 年度,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元 本期收到金 递延收益 项 目 合 计 相关文件 额 摊销金额 《关于 2022 年度湘潭市招商 招 商引 资 项目 引资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 再 投资 突 出贡 3,410,000.00 3,410,000.00 通报》(谭政办函〔2023〕10 献奖 号) 产 业发 展 专项 3,000,000.00 3,000,000.00 湘财企指〔2023〕**号 资金 《关于印发〈湘潭市统筹发展 保 障性 租 赁住 1,790,000.00 1,790,000.00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的通 房奖补资金 知》(谭政办发〔2022〕17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企业 企 业研 发 财政 1,665,800.00 1,665,800.00 研发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奖补资金 (湘材教〔2018〕1 号) 《关于兑现 2022 年产业强市 “千 百 十 ” 工程 “千百十”工程有关奖励政策的 362,900.00 362,900.00 税收奖励 请示》(潭千百十办〔2023〕 1 号) 《关于拨付 2023 年湘潭市本 失 业保 险 稳岗 361,223.76 361,223.76 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第一 返还补贴 批)的公示》 《关于下达 2022 年第五批工 基 础设 施 建设 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奖 249,660.00 249,660.00 投资奖励资金 励资金的通知》(谭财企 〔2023〕12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第二批湘 创 建国 家 创新 潭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 型 城市 建 设专 100,000.00 100,000.00 设专项项目及经费的通知》 项款 (潭材教〔2022〕73 号) 《关于 2023 年市场监督管理 商 业秘 密 保护 专项(知识产权)项目立项的 示 范企 业 创建 50,000.00 50,000.00 通知》(湘市监知函〔2023〕 项目专项经费 197 号) 产业强市“千百 《关于下达 2023 年度产业强 十”绿色制造体 50,000.00 50,000.00 市“千百十”工程资金的通知》 系 创建 项 目奖 (潭财企〔2023〕21 号) 3-12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期收到金 递延收益 项 目 合 计 相关文件 额 摊销金额 励资金 商 业秘 密 保护 《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二批市 示 范企 业 创建 50,000.00 50,000.00 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通知》 项目资金 (湘财行指〔2023〕33 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 一 次性 扩 岗补 31,500.00 31,500.00 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 助 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 条措施>的通知》 其他 156,100.00 156,100.00 递延收益摊销 900,000.00 900,000.00 小 计 11,277,183.76 900,000.00 12,177,183.76 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按时申报纳税且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欠税及被税务 部门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未发生 变化: 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 护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 政处罚。 3-12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行人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报告期内未 因违反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160,327,200 股普通股(含本数, 下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1,4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下述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新能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 38,720.86 30,750.00 2 高端装备用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设项目 28,641.15 24,290.00 3 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组件生产建设项目 24,992.65 15,450.00 4 数智化升级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18,132.24 15,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36,000.00 36,000.00 合计 146,486.91 121,49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 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 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备案程序 3-12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备案程序未发生变化。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均在发行人自有土地上实施,该 等项目均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并已取得必要的环评批复文件,具体 情况如下: 序 投资项目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号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 已取得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 新能源及电力用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新能 局出具的《备案证明》(项 1 电缆生产建设项 源及电力用电缆生产建设项目环 目 代 码 : 目 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308-430371-04-02-458637) (潭环审(高新)[2023]26 号)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华 已取得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 高端装备用高柔 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高端装备用 局出具的《备案证明》(项 2 性特种电缆生产 高柔性特种电缆生产建设项目环 目 代 码 : 建设项目 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308-430371-04-02-860500) (潭环审(高新)[2023]27 号) 《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 已取得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 高端装备器件用 公司高端装备器件用综合线束及 局出具的《备案证明》(项 3 综合线束及组件 组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目 代 码 : 生产建设项目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潭环审(高 2308-430371-04-02-108426) 新)[2023]25 号) 已取得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 数智化升级及综 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程序 局出具的《备案证明》(项 4 合能力提升建设 (备案号: 目 代 码 : 项目 20234303000100000013) 2308-430371-04-02-428772)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备案程序” 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其实施 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实施,不存在通过非 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天健审〔2024〕2-255 号”《湖南华菱 3-12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43,728.54 万元,实际投资金额 31,078.26 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为 12,650.28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前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和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 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执法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税务、质量技术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土地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房屋建设和 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等)的证明或意见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慎核查,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共 47 起,不存在涉案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发行人未决诉讼涉案金额较小,合计金额约为 2023 年 12 月末公司净资产 15.41 亿元的 2.50%,该等案件均系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所引起,涉案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行政处罚案件。 3-12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湘钢集团,发行人的最终股东为湖南钢铁集团,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核查,本所认为: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对本 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所律师 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 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关于《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湘钢集团、湖南钢铁集团分别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合规 性的承诺,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 3-12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所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 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电线电缆行业和数智化升级及综合 能力提升建设,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募投项目已按相关 规定取得备案及环评批复,项目使用土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投向自身主营业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 东、最终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 会新增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 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 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不存在质押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 和授权有效,实质条件具备,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核 3-126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准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3-127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罗 峥 宋 旻 张超文 陈立红 刘 丹 3-128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不动产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 ) 发证日期 使用期限 权利 1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087424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型材辅助房 工业 100.07 2004-11-5 50 年 无 2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08742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橡缆模具间 工业 41.20 2004-11-5 50 年 无 3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087446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通讯档案楼 办公 1,249.74 2004-11-5 50 年 无 4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087451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厂内公共厕所 工业 61.89 2004-11-5 50 年 无 5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08745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型材退火房 工业 159.19 2004-11-5 50 年 无 6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087466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供应处氧气瓶库 工业 192.99 2004-11-5 50 年 无 7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218188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架空导线车间 工业 12,163.87 2006-11-23 50 年 无 工业、交 8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62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液化气新瓶库 183.51 2004-7-29 50 年 无 通、仓储 9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70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型材板线房 工业 101.79 2004-7-29 50 年 无 10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72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型材厂房 工业 5,281.83 2004-7-29 50 年 无 11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79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特缆循环水泵房 工业 25.68 2004-7-29 50 年 无 工业、交 12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82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特缆车间主厂房 4,079.14 2004-7-29 50 年 无 通、仓储 13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8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特缆护层工段 工业 1,460.22 2004-7-29 50 年 无 14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92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阻燃实验室 工业 100.19 2004-7-29 50 年 无 15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93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裸线三车间北面 工业 129.63 2004-7-29 50 年 无 3-12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不动产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 ) 发证日期 使用期限 权利 16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9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型材辅助厂房 工业 668.43 2004-7-29 50 年 无 17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99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线芯维修厂房 工业 1,465.74 2004-7-29 50 年 无 18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02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配电站厕所 工业 15.35 2004-7-29 50 年 无 19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08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小车库 车库 350.97 2004-7-29 50 年 无 20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10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行政大楼 办公 3,787.40 2004-7-29 50 年 无 工业、交 21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13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液化气槽车库 139.29 2004-7-29 50 年 无 通、仓储 22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14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铜铝堆场 工业 106.33 2004-7-29 50 年 无 23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1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液化气槽车库 车库 234.13 2004-7-29 50 年 无 工业、交 24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16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液化气配间水泵房 116.07 2004-7-29 50 年 无 通、仓储 工业、交 25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18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液化气送瓶间 249.47 2004-7-29 50 年 无 通、仓储 26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20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液化汽办公楼 办公 484.59 2004-7-29 50 年 无 27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21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中心配电所 工业 515.94 2004-7-29 50 年 无 28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23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发电房 工业 569.26 2004-7-29 50 年 无 29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2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机修动能车间 工业 8,012.61 2004-7-29 50 年 无 30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30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型材综合间 工业 383.60 2004-7-29 50 年 无 31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31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厂内浴室 工业 241.76 2004-7-29 50 年 无 32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32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厂女卫生间 工业 226.26 2004-7-29 50 年 无 3-130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不动产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 ) 发证日期 使用期限 权利 33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33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型材打包机房 工业 291.61 2004-7-29 50 年 无 34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37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西门卫 办公 393.25 2004-7-29 50 年 无 35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4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交联厂房 工业 10,580.43 2004-7-29 50 年 无 36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46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低氧铜厂房 工业 4,811.07 2004-7-29 50 年 无 37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49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发电房、更衣室 工业 78.32 2004-7-29 50 年 无 38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50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塑缆厂房 工业 13,161.64 2004-7-29 50 年 无 工业、交 39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51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厂内食堂 1,865.98 2004-7-29 50 年 无 通、仓储 工业、交 40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52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厂内设备仓库 1,336.67 2004-7-29 50 年 无 通、仓储 41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64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架空导线车间厕所 工业 55.94 2004-7-29 50 年 无 42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65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压延(型材)车间 工业 3,503.98 2004-7-29 50 年 无 43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183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橡缆车间 工业 15,551.14 2004-7-30 50 年 无 44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90121 号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特缆车间配电间 工业 42.26 2006-7-24 50 年 无 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 1 号线芯车 45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163077 号 工业 6097.9 2004-7-29 50 年 无 间 46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218033 号 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 1 号技质楼 工业 4481.07 2006-11-20 50 年 无 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 1 号橡缆 47 潭房产证湘潭市字 087449 号 工业 84.85 2004-11-5 50 年 无 传达室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48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材改车间 工业 5,608.88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050 号 3-13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不动产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 ) 发证日期 使用期限 权利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49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浴室 工业 259.50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052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0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橡缆分厂扩建 工业 9,975.37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32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1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电缆二分厂办公楼 工业 353.94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33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2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交联检查站 工业 344.96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36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3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交联厂扩建 工业 2,328.59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39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4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紧固件厂房办公楼 工业 7,389.85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40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5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综合站房 工业 997.27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41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6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天然气调压室 工业 113.33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42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7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南门卫室 工业 40.56 2019-10-12 2054-5-30 无 0039344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8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中央变电所 工业 415.50 2019-11-14 2054-5-30 无 0044402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59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实验室 工业 154.44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196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0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拉丝厂房 工业 2,068.64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01 号 3-132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不动产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 ) 发证日期 使用期限 权利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1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水泵房 工业 310.95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05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2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酸洗厂房 工业 1,906.81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07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3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工人休息室 工业 557.41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09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4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空压站 工业 307.73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11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5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水处理站控制室 工业 82.33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13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6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绞线延长跨 工业 3,361.85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18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7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过跨车棚 工业 439.94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22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8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拉丝机主电室 工业 256.09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23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69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水处理站加药间 工业 141.90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27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70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水处理脱泥间 工业 67.02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32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71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 2#PC 钢绞变压器室 工业 34.04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34 号 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72 岳塘区建设南路 1 号车间办公楼 工业 519.69 2019-11-21 2054-5-30 无 0045237 号 3-13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不动产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 ) 发证日期 使用期限 权利 湘(2021)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 1 号主机楼 73 工业 524.51 2021-8-20 2054-5-30 无 0034816 号 辅楼 湘(2021)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 1 号塑缆厂 74 工业 3,514.53 2021-8-20 2054-5-30 无 0034817 号 发货场 湘(2021)湘潭市不动产权第 岳塘区书院路街道建设南路 1 号新建食 75 工业 348.20 2021-8-20 2054-5-30 无 0034818 号 堂二层楼 其他商服 川(2020)梓潼县不动产权第 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 城市中 76 用地/商业 65.38 2014-5-26 2054-5-25 无 0004464 号 心 1 栋 4 层 91 号 服务 其他商服 川(2020)梓潼县不动产权第 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 城市中 77 用地/商业 76.40 2014-5-26 2054-5-25 无 0004465 号 心 1 栋 4 层 90 号 服务 其他商服 川(2020)梓潼县不动产权第 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 城市中 78 用地/商业 68.21 2014-5-26 2054-5-25 无 0004466 号 心1栋4层3号 服务 其他商服 川(2020)梓潼县不动产权第 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 城市中 79 用地/商业 62.49 2014-5-26 2054-5-25 无 0004467 号 心1栋4层2号 服务 其他商服 川(2020)梓潼县不动产权第 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 城市中 80 用地/商业 63.20 2014-5-26 2054-5-25 无 0004468 号 心 1 栋 4 层 92 号 服务 其他商服 川(2021)梓潼县不动产权第 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 城市中 81 用地/商业 51.75 2014-5-26 2054-5-25 无 0000903 号 心 1 栋 4 层 11 号 服务 3-13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土地使用权 他项 序号 不动产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 ) 发证日期 使用期限 权利 其他商服 川(2021)梓潼县不动产权第 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东段鑫驰 城市中 82 用地/商业 52.52 2014-5-26 2054-5-25 无 0000904 号 心 1 栋 4 层 10 号 服务 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