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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4年10月)2024-10-30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第三章 股 份.............................................................................................................................. - 2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3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
    第一节 股东........................................................................................................................ - 5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1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2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3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6 -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
    第一节 董事...................................................................................................................... - 20 -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27 -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
    第一节 监事...................................................................................................................... - 29 -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
第八章 企业党的建设.............................................................................................................. - 31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2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32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7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7 -
    第一节 通知...................................................................................................................... - 37 -
    第二节 公告...................................................................................................................... - 38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38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38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1 -
第十三章 附则.......................................................................................................................... - 4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设立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湘政函[2003]17 号)文批准,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4303007483865809。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60.60 万股,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VALIN WIRE & CABL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 1 号;
               邮政编码为: 4111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4,424,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精品立企、高端致胜”为经营理念,以振
兴中国线缆行业为己任,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客户
提供超一流的产品和服务,成为中国特种电线电缆的领跑者。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器材制造;
电工器材销售;光纤制造;光纤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
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
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批的项目);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发起人为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迪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湘潭市经济建设
投资公司、湖南湘潭电化集团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4,424,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让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3-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5-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6-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项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7-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无偿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


                                  -8-
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的,公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发
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3、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4、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除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外)提供产品和服务;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9-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信息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
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10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11 -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12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13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14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15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16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 17 -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
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
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为止。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
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
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
    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


                                  - 18 -
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
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
开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19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20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21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 22 -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
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设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23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决定公司单项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含)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含)的固定资产投资。
    (十七)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在
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铜、铝期货品种的套期保值业务,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标准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八)制定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决定公司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年
度工资总额结算方案等。
    (十九)行使本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
职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 24 -
批准,其中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利润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上述交易涉及的金额或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准,则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款中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资产净值。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期权等风险投资,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


                                 - 25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
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
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
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26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一十五六条规定的事先
通知的时限。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27 -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 28 -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29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
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 30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企业党的建设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委,
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
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讨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六)制定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七)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
女工、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每届任期 3-5 年,期满应及时换届。
    公司纪委组成及职责,按省委、省纪委及上级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纪委

                                  - 31 -
领导公司纪检监察日常工作机构。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负责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
委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委领导并确保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落
实监督责任,公司纪委书记为履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成员履行“一
岗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
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 设在公司改革和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
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设立各级党
的组织,建立 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在企业开展工作提
供条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32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33 -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
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具体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 34 -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如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式,需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如利润分配方案为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七)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 35 -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九)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 37 -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 38 -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39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40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 41 -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取得所需的全部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法定代表人签字: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