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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菱线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2024-12-19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17/F,BuildingB3,PolyInternationalPlaza,MiddleXiangjiangRoad,Changsha,China

         邮编:410000 电话/Tel:+8673188681999 传真/Fax:+8673188681999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国浩长证字 2024 年第 1218-1-1 号


                            第一节 引言
致: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湖南华菱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上市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2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




                                  3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12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临
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湖南华菱线
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
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相关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延长的审议程序
    鉴于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文件,为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和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延长有效
期内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
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4
    1、查阅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相关文件。
    2、查阅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相关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审议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
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除延长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外,上市公司本
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上市公司延
长本次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5
                         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
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罗 峥                            经办律师:宋    旻




                                                    张超文




                                                    陈立红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