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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味央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1月)2024-01-23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郑州千味
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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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
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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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及行使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过邮件、邮寄等方式向全体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
和信息。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
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记录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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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弃权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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