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味央厨: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4-09-13
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4-067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5 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8,14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8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办理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
1、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千味
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
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
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3、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
关议案。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时,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
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披露了《郑
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期间,通过公示栏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披露了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独立董事董彬女士作为征集人,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6、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1.0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6,2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1,526,200 股的登记工作,该批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8、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 30.86 元/股的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时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
对象总计 30,1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律师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
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643,474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律师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11、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的 104,576 股限制性股票,以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25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 18,149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意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1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况说明
1、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可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的解除限售安排 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形,满足解除限售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条件。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述情形,满足解除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
事务所(特殊普通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合伙)审计,公司
标如下表所示:
2022 年 营 业 收 入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Am) 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 为
期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1,488,620,587.63
第一个解
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 元 , 相 较 于 2020
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年度目标值的 80% 年 营 业 收 入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第二个解 944,374,159.72 元
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
除限售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1% 的 增 长 率 为
每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 57.63%,触发解除
下表中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 限售条件,公司层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业绩考核目标
(对比 2020 年度) 比例(X) 86.02%。本期未能
A≥Am X=100%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A Am*8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