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尔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0  

        证券代码:001217        证券简称:华尔泰    公告编号:2024-017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共 30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9,496,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5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9,460,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41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
股份数为 3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为 4,142,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1%。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4,106,85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
份数为 3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8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8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8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8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8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2%。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8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8%;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2%。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88,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6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38%;反对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49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4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璇、魏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