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12-31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修订及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薪酬工作制度
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
(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
规则》),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委
员由董事长或公司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由
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委员辞职经
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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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架构与方案,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董事、监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建议;
(四)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
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五)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
位的雇用条件;
(七)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
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八)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
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
理适当;
(九)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十)审议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公司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考核、评价
的建议;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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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
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2 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
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
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
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
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
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
会议总次数的 3/4 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
会成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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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
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
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
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
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
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
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
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
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
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人力资源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委员会职责制定为委员会提供服务
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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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劳动工
资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委员会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
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
议记录应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
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除向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及财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
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秘书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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