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弘业期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2-31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 2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 5 -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 - 8 -




第五章 接受调研 ..................................... - 10 -




第六章 附则 ......................................... - 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践行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 12 -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负责投资者关系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六)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12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或者以公司名义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定
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
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平台)、香港联交所的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
调研等形式。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并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发给H股股东的通知,如以公告方式发出,应当按《香港上市规则》
的要求于同一日通过香港联交所电子登载系统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可供即时发
表的电子版本,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公告亦须同时在公司网站刊登。
此外,应当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根据H股股东名册登记的位址,以专人
或预付邮资函件方式送达,以便股东有充分通知和足够时间行使其权利或按通
知的条款行事。

    公司的H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电子或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股东寄
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英
文版本。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按适当的程式修改其收取前
述资讯的方式及语言版本。




                                - 12 -
    股东或董事如要证明已向公司送达了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陈述,须提
供有关通知、文件、资料或书面陈述已在指定时间内以通常方式送达或以预付
邮资的方式寄至正确的位址的证据。

    即使前文明确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向股东提供公司通讯,如果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取得了股东的事先书面同
意或默示司意,则公司可以以电子方式或以在公司网站发布资讯的方式,将公
司通讯发送给股东。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通函,年报,中报,季报,股东
大会通知,以及《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列的其他公司通讯。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
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熟悉情况的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网址、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自媒
体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人员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 12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数据和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有权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其他人员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的,需经董事
长明确授权并向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代替公司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
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 12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五)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 12 -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
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12 -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
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 12 -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