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博菲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在浙江省 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010,1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6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53,70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7.12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1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13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1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7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6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01 审议《选举陆云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1.02 审议《选举凌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1.03 审议《选举狄宁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1.04 审议《选举胡道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5 审议《选举缪丽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1.06 审议《选举郭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 3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2.01 审议《选举方攸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2.02 审议《选举沈凯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2.03 审议《选举陈树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3.01 审议《选举凌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3.02 审议《选举张燕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5、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8、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0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