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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63 号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傅肖宁律师、郑文
励律师参加利仁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 集,召
                                                                    法律意见书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公司五楼会
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 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利
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 席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8 人,代表的股份数 53,752,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3.6911%,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51,6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227%;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5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2,092,2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8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投
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题被列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 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已 就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752,2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 结果,
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4H0763”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___________


                                                    承办律师:郑文励




                                                    签署: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