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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9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
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89,377,05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7.0960%。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84,698,611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107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78,439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2.9887%。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5,452,996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871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
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370,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
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46,7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99%;反对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37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
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49,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761%;反对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