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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4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
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
表决权,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详见公司2024年4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
权的公告》。截至征集表决权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蒋国良先生提交委托
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02,839,883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0.5357%。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102,109,93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177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29,94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3587%。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738,613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3.311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
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16,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
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5,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508%;反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39,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
对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38,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61%;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816,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1%;反
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15,0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508%;反对23,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子畅、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
投票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
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5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