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铖昌科技: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
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7 人,代表股份 113,648,839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4.8314%。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112,252,3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157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1人,代表股份1,396,462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737%。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6人,代表股份17,547,569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466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
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3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对7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
31,7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36,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5%;反对7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543%;弃权31,7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9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25,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1%;反对9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弃权
2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2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6%;反对99,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665%;弃权24,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11,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8%;反对597,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2%;弃
权39,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9,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53%;反对597,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078%;弃权39,81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0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57%;反对6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9%;弃
权40,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06,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52%;反对6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4253%;弃权40,2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9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