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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乳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1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4-01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 4年4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0日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
 月 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霄云。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镇塅里村伏龙岗江西省
嘉牧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

207,02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2420%。

   2、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
206,93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2109%。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11%。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名,代表股份8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311%。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
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27%;
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江西阳光乳业
集团有限公司和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存在关联关系而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7,025,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772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