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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纳影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27  

证券代码:001330          证券简称:博纳影业         公告编号:2024-010 号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 2 号博纳大厦 12 层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22 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6人,代表股
份484,826,95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33%。其中:通过现场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399,165,7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9.0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5,661,172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58%。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1人,代表股
份23,095,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2,749,2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5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46,200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4,777,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97%;反对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4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9%;反对4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持有公司 282,228,883 股股份的关联股东于冬先生在交易对手方担任董事,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517,6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603%;反对8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3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015,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向育、薄思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