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影业: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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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
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 2
号博纳大厦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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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1.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
证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0 人,代表股份 441,668,8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03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399,165,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42,503,1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90%。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 28 人,代表股份 65,252,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57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
代表股份 22,749,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7%;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42,503,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990%。
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见证律师。
2.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1,402,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96%;反对 26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985,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4%;反对 26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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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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