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航: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2024-12-11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
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事宜,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赵婧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 29 号
邮政编码:101318
联系电话:010-6146 5888
传真号码:010-6146 5234
电子信箱:accdongmi@airchinacargo.com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董
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
东的诉求。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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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
露。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制度,公司股东投票机制的主要
情况如下: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
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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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只有一名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会就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
监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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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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