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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荣兆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6-29  

     证券代码:002016      证券简称:世荣兆业       公告编号:2024-027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9,468,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104,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29,468,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鑫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刘阿苹、薛自强采用通讯方
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
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如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审议结果: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审议结果:通过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审议结果:通过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9,23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4%;
反对 2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6%;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23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4%;反对 2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5、《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2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审议结果:通过
    8、《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同意 29,238,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8%;
反对 2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238,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8%;反对 2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3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153%;
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153%;
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审议结果:通过
    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 29,39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3%;
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153%;
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林建辉律师、刘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


                                     4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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