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林 建辉、刘迪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 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6 月 28 日 (星期五)下午 2:30,会期:半天;本次股东大会 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 288 号 1 区 17 号楼公司五楼会议 室,由公司董事长周泽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3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2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 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29,468,33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63,4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29,104,93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29,468,3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63,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29,104,9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2%。 4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普通决议案:《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普通决议案:《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特别决议案:《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普通决议案:《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特别决议案:《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7.普通决议案:《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特别决议案:《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9.特别决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5 10.普通决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1.普通决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2.普通决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4、6 、8、9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 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二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 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6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7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4、 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3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64%;反对 2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31,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964%;反对 2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8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88,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4%。 8、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38,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88%;反对 2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10 份总数的 0.78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238,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188%;反对 2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5153%;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5153%;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4%。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1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5153%;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5153%;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4%。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9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23%;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95,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523%;反对 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12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5153%;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89,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7.5153%;反对 3,672,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2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2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14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兆 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林建辉 经办律师: 林建辉 刘 迪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