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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荣兆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07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

家华、陈璟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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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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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2:30,会期:半天;本次股东大会于广

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 288 号1 区17 号楼公司五楼会议室,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绪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世荣兆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世荣兆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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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490,423,4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1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7,722,77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700,7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2,700,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700,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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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

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

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由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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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其中:选举王宇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 489,805,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0%。

    选举吕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489,756,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9%。

    选举姜会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489,793,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其中:选举王宇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

数 2,082,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7.1164%。

    选举吕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2,033,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42%。

    选举姜会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2,071,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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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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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荣兆

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林建辉




经办律师:

               张家华




               陈 璟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