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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江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2024-01-2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
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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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仅
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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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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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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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
动计划及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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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子公
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以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电子信箱和公司网站地址,如有变更需
及时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投资者互动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
况,公司将根据情况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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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公开媒介上转载证券分析师和传媒机构
对公司有关的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
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投资者咨
询事项,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
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独
立董事(至少1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若有)应出席说
明会。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
具体内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格式指引制定),公司证
券部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投资者
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
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
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
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证券部应要求特定对象
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
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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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有两人同时参与交谈,
并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交流沟通事项采取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
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
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
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上市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
与媒体对上市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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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资料填报->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填报”栏目提交本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
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
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 9 页 共 10 页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于 2013
年 3 月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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