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丽江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2024-01-2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第 1 页 共 5 页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帐
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
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第 2 页 共 5 页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3 页 共 5 页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让本公司股票的额度规定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
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可同比例增加。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其余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 4 页 共 5 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
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8 日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