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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江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2024-01-2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于
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 1 页 共 14 页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二)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十)研究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十一)签订许可协议;(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
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本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股东可以免除责任。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 对
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
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
定;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云南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但禁止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中国证监会云南省监管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关系股
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关系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股东所代表
的表决权数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
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人人选。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提名,
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
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公司股东大会事规则》同时废止,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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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