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2024-01-2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
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
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 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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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能限制和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
作中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08 年 1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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