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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江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6-12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解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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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

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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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



                   第三章 审计部、财务部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审计

部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议,负责组织撰拟选聘文件,对接招标代

理机构,并上报审计委员会;

(二)负责组织选聘程序和选聘评价,将评标结果上报审计委员会;

(三)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组织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及合同履行

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配

合。



                        第四章 选聘原则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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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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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

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

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

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

限不得超过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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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

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

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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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

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

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

动。



                      第五章 选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声誉;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

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并

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撰拟选聘文件,对接招标代理机构等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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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参加投标;

  (三)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公司审计部将招标结果提交审计委员

会,由审计委员会对招标结果进行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方式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限一般为 3 年,服务期限届满后,可以续

聘,但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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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

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生效后,若日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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