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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江股份:丽江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29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 2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 京 大 成 (昆 明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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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

午 15:00 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邓玉杰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丽江

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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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丽江玉龙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公司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丽江和府洲

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同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会议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的提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参加表决,并可授权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明确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

说明了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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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

题,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

间隔 15 日以上,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47,525,2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47,275,13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5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50,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50,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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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确

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

东大会规则》第 6 条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

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提案与会议

通知相符。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2、《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4、《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以上第 1、3、4 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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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亦不存在补充通知或公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提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表决方式。

    鉴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进行

确认。在假设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有效表决

票数均计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网络投票结束并经合并统

计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当场公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表决结果:同意 247,525,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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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247,525,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525,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薪酬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519,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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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10%;反对 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90%。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及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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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松

    负责人:马巍

                                        邓玉杰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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