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4-013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下列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下内容: 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
人情况; 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况;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1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
出。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提供
策权限为: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金额不满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的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
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 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司提供担保除外)。 值 0.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2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或者
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的关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联交易。 过 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公司获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或者
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含 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5%)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议。
对交易标的履行相应的审计或评估手续(如
适用)。2、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
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
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关联人与公
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事项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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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2/3 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对外提供担保。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任 4 人担任独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任 4 人担任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 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 任。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单位或个人影响。 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4 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
核、战略发展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并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
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5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受损害;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定的其他条件。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6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举情形的人员;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权利。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7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候选人。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不具备独立董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职责: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表明确意见;
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8 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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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会;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事务所;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会;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东征集投票权; 意。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五)职权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方案;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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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效措施回收欠款; 其他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
者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 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11 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津贴外,独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他利益。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