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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黔源电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4-013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下列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下内容:                                 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
        人情况;                                 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况;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1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
        出。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提供
       策权限为: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金额不满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 万元)的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
       关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       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0      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万元人民币(不含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司提供担保除外)。                          值 0.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2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或者
       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的关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联交易。                                    过 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交易(公司获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或者
       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含     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5%)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议。
       对交易标的履行相应的审计或评估手续(如
       适用)。2、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
       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
       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关联人与公
       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关联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事项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
 3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2/3 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对外提供担保。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任 4 人担任独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任 4 人担任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      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                                      任。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单位或个人影响。                          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4                                               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
                                                 核、战略发展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并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独立
       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5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受损害;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定的其他条件。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6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举情形的人员;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权利。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7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候选人。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不具备独立董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职责: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表明确意见;
       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8                                               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9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会;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事务所;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会;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东征集投票权;                            意。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五)职权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的方案;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10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效措施回收欠款;                          其他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
       者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    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11    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津贴外,独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他利益。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