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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7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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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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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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