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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7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至少
占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可以设在人力资源部门),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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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二)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析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前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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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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