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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1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苏州固
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94,87
9,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87,495,2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2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5 人,代表股份 7,384,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1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
份 7,535,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87%。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384,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138%。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
9.8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2.00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
9.8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3.00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
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4.00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事项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
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
8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5.00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
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
8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6.00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
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9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7.00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
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3,764,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4277%;反对1,115,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2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19,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5.1997%;反对1,115,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8.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
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
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9.00 《关于2024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该议案采用
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43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99.7703%;反对447,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
2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87,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4.0587%;反对447,6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10.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4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3,0
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9%;反对226,3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8,8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9967%;反对22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3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1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
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
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00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8%;
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1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4月)>的议案》,该议案采
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94,65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8%;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14,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0710%;反对22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9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
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伟希



                                             负责人:    夏青青



                                                          汤敏




                                                     2024 年 5 月 10 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 72 号宏海大厦 19 楼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