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2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
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 号苏州固
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92,21
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8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7,344,2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83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866,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0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
份 4,866,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4,866,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023%。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00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05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03%;反对1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
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21%;反对1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7%;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05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03%;反对1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
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21%;反对1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
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06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15%;反对1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
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5,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94%;反对1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5%;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
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浩
负责人: 汤敏
夏青青
2024 年 7 月 11 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 72 号宏海大厦 19 楼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