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1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一)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近期新增重大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新增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案件尚未开庭或已开庭尚未终 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 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传票、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 附件一: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进 序 涉案金额 展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请求 号 (元) 情 况 一、判令被告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985 万 新野汇金 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 2024 河南新野 实 业 有 限 金 融 二、判令我行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质押于我行的布匹 ) 豫 已 农村商业 公司、新野 借 款 19 , 850 , (评估价值 84595090 元,总件数 10931 件,总米数 6667922 米) 1 1329 民 开 银行股份 纺织、薛进 合 同 000.00 享有优先受偿权。 初 1871 庭 有限公司 才 、 薛 爱 纠纷 三、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薛进才、薛爱国、魏 号 国、魏学柱 学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新野县鑫 发棉业有 限公司、新 一、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487 ( 2024 野县五龙 河南新野 金融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 豫 星辉运输 已 农村商业 借 款 14,870,000. 二、判令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 2 1329 民 有限公司、 开 银行股份 合 同 00 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 初 1874 新野纺织、 庭 有限公司 纠纷 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号 新野县金 三、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财融资担 保有限公 司 一、判令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796127.77 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 2024 新野县汉 河南新野 金融 二、判令我行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于我行的土地 ) 豫 凤纺织销 已 农村商业 借 款 9,796,127.7 (土地证号: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权第 00010932 号、他项权证 3 1329 民 售有限公 开 银行股份 合同 7 号: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证明第 0010647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初 1875 司、新野纺 庭 有限公司 纠纷 三、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借款本 号 织、魏学柱 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 2024 一、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 河南新野 新野纺织、 金 融 ) 豫 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款还清之日止)。 已 农村商业 新 野 县 鑫 借 款 20,000,000. 4 1329 民 二、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 开 银行股份 发 棉 业 有 合 同 00 初 1876 清偿责任。 庭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纠纷 号 三、本案诉讼费用及有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 币 117,000,000 元,利息 5,858,168.52 元(含正常利息、复利, 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合计总额 122,858,168.52 元;以后 新野纺织、 欠息(含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和应还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 ( 2024 新疆锦域 交通银行 金融 实际还清之日; ) 豫 纺织有限 已 股份有限 借 款 122,858,168 2、判令被告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 5 1329 民 公司、新疆 开 公司南阳 合 同 .52 司、魏学柱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 初 1872 宇华纺织 庭 分行 纠纷 司在我行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号 科技有限 3、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 公司 证明—初始登记证明编号为 18588077002280034924 号机器设备 的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上述四被告负担。 1.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垫款本金 人民币 49500000.00 元,及罚息 2709750.00 元,以上合计 52209750.00 元(罚息暂计至 2024 年 4 月 4 日,之后的罚息按日 新野纺织、 利率 0.0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 2024 上海浦东 新 野 县 汉 2.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金融 ) 豫 发展银行 凤 纺 织 销 人民币 70000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2363525.31 元, 已 借 款 124,573,275 6 1329 民 股份有限 售 有 限 公 以上合计 72363525.31 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 2024 年 4 开 合 同 .31 初 1873 公司郑州 司、新野县 月 4 日,之后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 庭 纠纷 号 分行 鑫发棉业 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有限公司 3.判令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 公 司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一、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 本金 31205000 元、利息 935227.83 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以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 ( 2024 郑州银行 新野纺织、 金 融 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 豫 已 股份有限 新 野 县 鑫 借 款 32,155,827. 二、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 7 1329 民 开 公司新野 发 棉 业 有 合 同 83 师基础费 15600 元,后期律师费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 初 1877 庭 支行 限公司 纠纷 定于实际发生时支付; 号 三、请求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 求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一、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 款本金 120000000 元、利息 6617038.24 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 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按照《流动资金 ( 2024 新野纺织、 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中国光大 金融 ) 豫 新野县鑫 二、请求判令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债务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126,617,038 8 1329 民 发棉业有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24 初 1878 限公司、魏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号 学柱 34 台自动络简机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 款项优先受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30,295,915.96 元(其中本金 3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新野纺织、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295,915.96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 2024 新疆宇华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中国建设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息、复利);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30,295,915. 9 1329 民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 1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96 初 1892 魏学柱、陶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 1 分别承担连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号 国定、许勤 带清偿责任; 芝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37,410,164.53 元(其中本金 37,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410,164.53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37,410,164.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10 1329 民 新野纺织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53 息、复利); 初 1893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号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20,242,071.60 元(其中本金 2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242,071.60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20,242,071.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11 1329 民 新野纺织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60 息、复利); 初 1894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号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30,363,107.40 元(其中本金 3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新野纺织、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363,107.40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 2024 新疆宇华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中国建设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息、复利);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20,242,071. 12 1329 民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 1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60 初 1895 魏学柱、陶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 1 分别承担连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号 国定、许勤 带清偿责任; 芝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70,847,250.60 元(其中本金 7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新野纺织、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847,250.60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新疆宇华 ( 2024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中国建设 纺 织 科 技 金 融 ) 豫 息、复利); 已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借 款 70,847,250. 13 1329 民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 1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有限公司 河 南 天 冠 合 同 60 初 1896 3、判令被告天冠生物公司对 5000 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含罚 庭 南阳分行 生 物 工 程 纠纷 号 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公司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15,181,553.70 元(其中本金 15,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181,553.70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15,181,553.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14 1329 民 新野纺织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70 息、复利); 初 1897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号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75,907,768.50 元(其中本金 75,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 2024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907,768.50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中国建设 新野纺织、 金 融 ) 豫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已 银行股份 河 南 天 冠 借 款 75,907,768. 15 1329 民 息、复利); 开 有限公司 企 业 集 团 合 同 50 初 1898 2、判令被告天冠集团公司对诉讼请求 1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 南阳分行 有限公司 纠纷 号 3、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8,134,967.33 元(其中本金 8,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17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日利息罚息复利 134,967.33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8,134,967.3 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息、 16 1329 民 新野纺织 开 有限公司 合同 3 复利); 初 1899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号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20,242,071.60 元(其中本金 2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新野纺织、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242,071.60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 ( 2024 新疆宇华 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中国建设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息、复利);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20,242,071. 17 1329 民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新疆宇华公司对诉讼请求 1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60 初 1900 魏学柱、陶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 1 分别承担连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号 国定、许勤 带清偿责任; 芝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 ( 2024 借款本金 269696400.57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14235644.04 元(利 中国农业 金融 ) 豫 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 已 发展银行 借 款 283,932,044 18 1329 民 新野纺织 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开 新野县支 合 同 .61 初 1891 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 (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 庭 行 纠纷 号 先受偿权,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 3 笔、借款本金 14470 万元及利息(含 罚息、复利)507.18 万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之 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2024 新野纺织、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抵押的 375 台机器设备在拍卖、变卖 中国农业 金融 ) 豫 新野县汉 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包含 1 笔、3970 万元贷款本金及产生的 已 发展银行 借 款 149,771,800 19 1329 民 凤纺织销 利息、罚息等)。 开 新野县支 合 同 .00 初 1870 售有限公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抵押的 2749 套专用设备、250 套通 庭 行 纠纷 号 司 用设备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包含 3 笔、14470 万元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罚息等)。 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 67000000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3444840.46 元(暂时计算 到 2024 年 4 月 24 日),合计 70444840.46 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 利息、罚息、复利等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 2024 2.依法判令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中原银行 新野纺织、 金 融 ) 豫 (公司类)》(合同编号:洛银(2020)年[南阳分]行流资借字第 已 股份有限 新 疆 宇 华 借 款 70,444,840. 20 1329 民 2086001GX60339 号)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 开 公司南阳 纺 织 科 技 合 同 46 初 1890 号:中原银(南阳)流贷字 2023 第 00031495 号)项下的本金、利 庭 分行 有限公司 纠纷 号 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合同》(编号洛银(2020)年[南阳分]行 抵宇第 2086001GX6033960340D 号)约定的抵押物依法拍卖、协议 折价、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新野纺织、 新疆宇华 一、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7550 万元及积欠利息 纺织科技 ( 2024 244.05 万元(利息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并自 2024 年 4 月 24 中国工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 已 银行股份 新 疆 锦 域 借 款 77,940,500. 21 1329 号 本息清偿完毕。 开 有限公司 纺 织 有 限 合 同 00 民 初 二、判令被告 2-4 对被告 1 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庭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1884 号 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冠生物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新野纺织、 新疆宇华 一、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050 万元及积欠利息 纺织科技 ( 2024 355.45 万元(利息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并自 2024 年 4 月 24 中国工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 已 银行股份 新 疆 锦 域 借 款 94,054,500. 22 1329 号 本息清偿完毕。 开 有限公司 纺 织 有 限 合 同 00 民 初 二、判令被告 2-4 对被告 1 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庭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1885 号 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冠生物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新野纺织、 新疆宇华 一、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8900 万元及积欠利息 纺织科技 ( 2024 396.46 万元(利息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并自 2024 年 4 月 24 中国工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 已 银行股份 新 疆 锦 域 借 款 92,964,600. 23 1329 号 本息清偿完毕。 开 有限公司 纺 织 有 限 合 同 00 民 初 二、判令被告 2-4 对被告 1 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庭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1887 号 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冠生物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新野纺织、 新疆宇华 一、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8720 万元及积欠利息 纺织科技 ( 2024 405.02 万元(利息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并自 2024 年 4 月 24 中国工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 已 银行股份 新 疆 锦 域 借 款 91,250,200. 24 1329 号 本息清偿完毕。 开 有限公司 纺 织 有 限 合 同 00 民 初 二、判令被告 2-4 对被告 1 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庭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1886 号 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冠生物 三、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492.93 万元及积欠利息 新野纺织、 406.77 万元(利息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并自 2024 年 4 月 24 新疆宇华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 纺织科技 本息清偿完毕。 ( 2024 中国工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二、判令原告对新野县汉城街道【新 G140033】等 53 套不动产 ) 豫 已 银行股份 新 疆 锦 域 借 款 98,997,000. 载明的土地、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土地及地上房 25 1329 号 开 有限公司 纺 织 有 限 合 同 00 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民 初 庭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利息、罚息、复利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而所发生的一切 1888 号 天冠生物 费用。 工程股份 三、判令被告 2-4 对被告 1 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有限公司 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5500 万元及积欠利息 新野纺织、 243.99 万元(利息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并自 2024 年 4 月 24 新疆宇华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直至债项 纺织科技 本息清偿完毕。 ( 2024 中国工商 有限公司、 金 融 二、判令原告对新野县汉城街道【新 G140033】等 53 套不动产 ) 豫 已 银行股份 新 疆 锦 域 借 款 57,439,900. 载明的土地、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土地及地上房 26 1329 号 开 有限公司 纺 织 有 限 合 同 00 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清偿被告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民 初 庭 新野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利息、罚息、复利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而所发生的一切 1889 号 天冠生物 费用。 工程股份 三、判令被告 2-4 对被告 1 未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有限公司 逾期罚息及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 新野纺织、 款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53594.34 元,合计: ( 2024 新疆宇华 中国银行 金融 30953594.34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后续利息<含 ) 豫 纺织科技 已 股份有限 借 款 30,953,594. 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 27 1329 号 有限公司、 开 公司新野 合 同 34 清偿之日止); 民 初 新疆锦域 庭 支行 纠纷 2、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城纺织有 1879 号 纺织有限 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公司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 新野纺织、 款本金 50000000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925191.01 元,合计: 新疆宇华 51925491.01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后续利息<含 纺织科技 ( 2024 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 中国银行 有限公司、 金 融 ) 豫 清偿之日止); 已 股份有限 新 疆 锦 域 借 款 51,925,191. 28 1329 号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开 公司新野 纺 织 有 限 合 同 01 民 初 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 庭 支行 公司、河南 纠纷 1883 号 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天冠生物 3、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 工程股份 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 有限公司 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贵任;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 款本金 88000000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086760.56 元,合计: 新野纺织、 91086760.56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后续利息<含 ( 2024 新疆宇华 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 中国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清偿之日止); 已 股份有限 借 款 91,086,760. 29 1329 号 有限公司、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开 公司新野 合 同 56 民 初 新疆锦域 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 庭 支行 纠纷 1882 号 纺织有限 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 3、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字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 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贵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 款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04332.26 元,合计: 30904332.26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后续利息<含 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 清偿之日止); 新野纺织、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 2024 新疆宇华 不动产(产权证号为:豫 2018 新野县不动产权第 00000219 号、 中国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豫 2017 新野县不动产权第 00000197、豫 2017 新野县不动产权 已 股份有限 借 款 30,904,332. 30 1329 号 有限公司、 第 00000194 号)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对该不动产及地上建 开 公司新野 合 同 26 民 初 新疆锦域 筑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庭 支行 纠纷 1880 号 纺织有限 权; 公司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 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 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 款本金 83000000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881358.97 元,合计: 新野纺织、 85881358.97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后续利息<含 ( 2024 新疆宇华 罚息、复利>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 中国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科技 清偿之日止); 已 股份有限 借 款 85,881,358. 31 1329 号 有限公司、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开 公司新野 合 同 97 民 初 新疆锦域 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机器设备的折价、拍 庭 支行 纠纷 1881 号 纺织有限 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司 3、依法判令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 限公司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101,443,356.89 元(其中本金 10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新野纺织、 月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1,443,356.89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 2024 南阳市新 18 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 中国建设 金融 ) 豫 兴产业投 (含罚息、复利); 未 银行股份 借 款 101,443,356 32 1329 民 资集团有 2、判令被告新兴产投公司对诉讼请求 1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89 初 2138 限公司、魏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 1 分别承担连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号 学柱、陶国 带清偿责任; 定、许勤芝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 令 被 告 新 野 纺 织 公 司 向 原 告 清 偿 借 款 本 息 合 计 93,327,888.33 元(其中本金 92,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7 月 新野纺织、 17 日利息罚息复利 1,327,888.34 元)、以及自 2023 年 7 月 18 ( 2024 南阳市新 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结清日的利息(含罚 中国建设 金融 ) 豫 兴产业投 息、复利); 未 银行股份 借 款 93,327,888. 33 1329 民 资集团有 2、判令被告新兴产投公司对诉讼请求 1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 有限公司 合 同 33 初 2141 限公司、魏 3、判令被告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诉讼请求 1 分别承担连 庭 南阳分行 纠纷 号 学柱、陶国 带清偿责任; 定、许勤芝 4、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 卖费、变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2976820.22 元及截至 新野纺织、 2024 年 4 月 23 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2052953.34 元,以上暂 新疆宇华 计 65029773.56 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自 2024 年 4 月 24 日 纺织科技 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 2024 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金融 二、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2800 元; ) 豫 新野县鑫 未 股份有限 借 款 65,029,773. 三、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4 1329 民 发棉业有 开 公司南阳 合 同 56 四、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保证金账户(户名:南阳市新兴 初 2146 限公司、南 庭 分行 纠纷 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8111101051701490345)中的保证 号 阳市新兴 金及孳息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账户内的保证金及孳息在上述债权 产业投资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集团有限 五、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 公司 四被告承担。 一、请求判令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 贷款本金 42998862.5 元、利息 2493254.6 元(含罚息和复利,暂 计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按照《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新野纺织、 二、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新兴产业 新野县汉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4 中国光大 凤 纺 织 销 金 融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南阳市新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给原 ) 豫 未 银行股份 售 有 限 公 借 款 45,492,117. 告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汉华街道三国大道与东环路交叉 35 1329 民 开 有限公司 司、南阳市 合 同 10 口西南角区域 初 2149 庭 南阳分行 新 兴 产 业 纠纷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野县不动产 号 投资集团 权第 有限公司 00005493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23)新野县不动产证明 第 0001826 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 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 款项优先受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