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新纺: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的公告2024-05-23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2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4-05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详见附件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调解或已判决,相关案件的调解
及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3263.71 万元(暂计
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调解书、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
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进
                                                涉案金
  序                                                                                                                        展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额                             调解/判决结果
  号                                                                                                                        情
                                                (元)
                                                                                                                            况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原告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117000000 元及利息,截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5858168.52 元,2024 年 3 月 23
                            新野纺织、                   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 2024              新疆锦域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前支付原
                 交通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有限                     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葡阳分行案件受理费 328046 元、保全费 已
                 股份有限                借 款 122,858
  1    1329 民              公司、新疆                   5000 元;                                                          调
                 公司南阳                合 同 ,168.52
       初 1872              宇华纺织                     三、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1 解
                 分行                    纠纷
       号                   科技有限                     月,于每月 20 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
                            公司                         本金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
                                                         息;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证明编号为
1858807700228003492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五、被告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魏
学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各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
未偿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37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37,410,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410164.53
2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164.53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3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14450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20,242,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242071.6
3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071.60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4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71506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70000000 元及利
                                                    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847250.6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   豫                                                                                                         已
              银行股有              借 款 70,847,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4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限公司南              合 同 250.60    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初 1896                                                                                                         解
              阳分行                纠纷            三、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 50000000
    号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8019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
                                                    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冠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15,181,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181553.7
5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553.70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7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6445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75000000 元及利
    ( 2024                                        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中国建设 新野纺织、 金 融
    )   豫                                        907768.5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 已
              银行股份 河 南 天 冠 借 款 75,907,
6   1329 民                                        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调
              有限公司 企 业 集 团 合 同 768.50
    初 1898                                        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解
              南阳分行   有限公司   纠纷
    号                                             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210670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
                                                   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8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8,134,9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134967.33
7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67.33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9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34373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4870000 元及
                         新野纺织、
                                                  利息,2023 年 2 月 24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计付至 2024 年 2
                         新野县鑫
                                                  月 24 日,2024 年 2 月 25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加收 50%计付
                         发棉业有
                                                  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 115936.59 元予以扣除);
                         限公司、新
                                                  二、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
                         野县五龙
    ( 2024                                       司对上述借款 14870000 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野县金财
              河南新野 星 辉 运 输 金 融
    )   豫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 4890134 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已
              农村商业 有限公司、 借 款 14,870,
8   1329 民                                       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 9979866 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判
              银行股份 新 野 县 金 合 同 000.00
    初 1871                                       任。                                                             决
              有限公司   财 融 资 担 纠纷
    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保有限公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司、河南中
                                                  间的债务利息。
                         牧联合担
                                                  案件受理费 111020 元,减半收取计 555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保有限公
                                                  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
                         司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
                                                  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796127.77 元及利息,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99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付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9796127.7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付,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9796127.77 元
    ( 2024              新野纺织、                   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加收 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
              河南新野                金融
    )   豫              新野县汉                     的利息 366374.14 元予以扣除);                                  已
              农村商业                借 款 9,796,1
9   1329 民              凤纺织销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 判
              银行股份                合 同 27.77
    初 1874              售有限公                     连带清偿责任;                                                   决
              有限公司                纠纷
    号                   司、魏学柱                   三、如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
                                                      县汉华街道纺织路中段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
                                                      为: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权第 00010932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0900 元,减半收取计 70450 元,保全
费 5000 元,由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共同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
                                                    及利息,2022 年 10 月 26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计付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加收 50%
                                                    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 420089.79 元予以扣
     ( 2024
               河南新野 新野纺织、 金 融            除);
     )   豫                                                                                                          已
               农村商业 新 野 县 鑫 借 款 20,000,   二、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10   1329 民                                                                                                          判
               银行股份 发 棉 业 有 合 同 000.00    任。
     初 1875                                                                                                          决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纠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号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减半收取计 7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共同负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