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纺: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的公告2024-05-23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2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4-05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详见附件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调解或已判决,相关案件的调解
及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3263.71 万元(暂计
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调解书、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
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进
涉案金
序 展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额 调解/判决结果
号 情
(元)
况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原告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117000000 元及利息,截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5858168.52 元,2024 年 3 月 23
新野纺织、 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 2024 新疆锦域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前支付原
交通银行 金融
) 豫 纺织有限 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葡阳分行案件受理费 328046 元、保全费 已
股份有限 借 款 122,858
1 1329 民 公司、新疆 5000 元; 调
公司南阳 合 同 ,168.52
初 1872 宇华纺织 三、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5 月至 2024 年 11 解
分行 纠纷
号 科技有限 月,于每月 20 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
公司 本金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
息;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证明编号为
1858807700228003492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五、被告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魏
学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各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
未偿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37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37,410,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410164.53
2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164.53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3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114450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20,242,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242071.6
3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071.60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4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71506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70000000 元及利
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847250.6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 豫 已
银行股有 借 款 70,847, 二、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4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限公司南 合 同 250.60 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初 1896 解
阳分行 纠纷 三、被告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 50000000
号
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8019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
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冠
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15,181,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181553.7
5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553.70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7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6445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75000000 元及利
( 2024 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中国建设 新野纺织、 金 融
) 豫 907768.5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 已
银行股份 河 南 天 冠 借 款 75,907,
6 1329 民 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调
有限公司 企 业 集 团 合 同 768.50
初 1898 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解
南阳分行 有限公司 纠纷
号 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210670 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
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前偿还原告中
( 2024
中国建设 金融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 8000000 元及利息、罚
) 豫 已
银行股份 借 款 8,134,9 息、复利(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134967.33
7 1329 民 新野纺织 调
有限公司 合 同 67.33 元,2023 年 7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
初 1899 解
南阳分行 纠纷 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34373 元(已减半收取),保
号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4870000 元及
新野纺织、
利息,2023 年 2 月 24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计付至 2024 年 2
新野县鑫
月 24 日,2024 年 2 月 25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加收 50%计付
发棉业有
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 115936.59 元予以扣除);
限公司、新
二、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
野县五龙
( 2024 司对上述借款 14870000 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野县金财
河南新野 星 辉 运 输 金 融
) 豫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 4890134 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 已
农村商业 有限公司、 借 款 14,870,
8 1329 民 河南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 9979866 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判
银行股份 新 野 县 金 合 同 000.00
初 1871 任。 决
有限公司 财 融 资 担 纠纷
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保有限公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司、河南中
间的债务利息。
牧联合担
案件受理费 111020 元,减半收取计 555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保有限公
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被告新野县五龙星辉运输有限公司、
司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
中牧联合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一、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9796127.77 元及利息,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99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付至 2023 年 12 月 27 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9796127.7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付,2023 年 12 月 29 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9796127.77 元
( 2024 新野纺织、 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加收 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
河南新野 金融
) 豫 新野县汉 的利息 366374.14 元予以扣除); 已
农村商业 借 款 9,796,1
9 1329 民 凤纺织销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 判
银行股份 合 同 27.77
初 1874 售有限公 连带清偿责任; 决
有限公司 纠纷
号 司、魏学柱 三、如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
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
县汉华街道纺织路中段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
为:豫(2021)新野县不动产权第 00010932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0900 元,减半收取计 70450 元,保全
费 5000 元,由被告新野县汉凤纺织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魏学柱共同负担。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
及利息,2022 年 10 月 26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计付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 3.65%加收 50%
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 420089.79 元予以扣
( 2024
河南新野 新野纺织、 金 融 除);
) 豫 已
农村商业 新 野 县 鑫 借 款 20,000, 二、被告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10 1329 民 判
银行股份 发 棉 业 有 合 同 000.00 任。
初 1875 决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纠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号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减半收取计 70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共同负
担。